贵州异见人士申有连被起诉
被告构陷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依据当天上午网上刊登原告的一篇《贵州民间第十五届人权研讨会》文章的标题,与“贵州人权研讨会”名称相似,就认定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并以此对原告拘留10日。原告认为这是断句取词,是断章取意的文字狱恶性膨胀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申有连,男,66岁,汉族,籍贯湖南,贵阳面粉公司职工(退休),住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82号16栋121号,电话:13037897453,身份证:520103195312262018
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地址: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电话:0851-83632110,83631110;局长:杨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做出的:筑花公阳光行罚决字<2020>0730号拘留决定书;
2、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程序违法;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9日,被告花溪区公安分局民警何帆帆等多名警察进入原告家中,声称有传唤证,将原告押往花溪区公安分局讯问室讯问。被告依据当天上午,网上刊登原告的一篇《贵州民间第十五届人权研讨会》文章的标题,与多年前贵州省民政厅取缔的“贵州人权研讨会”名称相似,就认定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并以此对原告做出拘留10日的决定。原告认为,这是断句取词,是断章取意的文字狱恶性膨胀。因为一句话中某个字词,应当从整句话来理解表达的原意。断句取词,必然使一句话的原意完全扭曲,是封建帝王的文字狱也不至于此的。而且,《贵州民间第十五届人权研讨会》标题和内容都与社团组织风马牛不相及,因此,“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不能成立。
被告一直声称有检查证、传唤证、拘留证,但至今并未交给原告,也未用书面通知原告家属拘留原因和时间、地点;在办案过程中对原告施用酷刑(将原告连续20小时铐固在固定的木板凳上,不让原告睡觉,不提供必要的饭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断句取词,以文字狱构陷,对原告做出的拘留决定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做出的文号:筑花公阳光行罚决字<2020>0730号拘留决定书。被告无检查证、传唤证、拘留证对原告实施的行为,和对原告施用酷刑,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程序违法。
此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申有连
2020年8月 20 日
附:解除拘留证明书一


(申有连左与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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