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的三條 陸文禾 在聞名遐邇的林肯的蓋提茨堡演說的末尾,有那百年名句: 「It is rather for us to be here dedicated to the great task remai ning before us-that from these honored dead we take increased devotion t o that cause for which they gave the last full measure of devotion-that we here highly resolve that these dead shall not have died in vain-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 and this govern 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 he earth.」 這句句子相當之長,而最末的一段最為動人心弦。最早的中文翻譯是孫中山 。其中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他翻譯為「民有民治民享 」。我見到的台灣來的同胞都是這樣講的,中華民國的憲法也用了「民有民治民享 」。我記得當年讀到這裡就有點不甚了了,在課堂上也講過一次,終究仍不甚了了 。林肯的這三條好像懂點英文的都知道。我是讀英文本科出身的,對此,大家皆知 詳,而本人不甚了了,真是不光彩之極!但怎麼個民有法,怎麼個民治法,怎麼個 民享法仍是不甚了了。不甚了了。 後來讀到一九三六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小羅斯福(Franklin Delamo Roseve clt)為民主黨總統競選連任,對手是共和黨的威斯康星州州長 Landon,中文的名 字翻譯為蘭登。其時大蕭條已在小羅斯福的新政措施下減緩(其實是小羅斯福照抄 希特勒的高招),小羅斯福在民眾心中甚得人心。蘭登向小羅斯福攻擊的理由最為 重要的是小羅斯福不算 of the people。這已很使我詫異。因為用「民有」這套套 不上,夠不上 of the people,再看下去才曉得是蘭登說小羅斯福是富家子弟,夠 不上 of the people。而林肯當年民主政府之三條標準 of the people by the pe ople for the people,小羅斯福不符合其中之第一條,當然不該再連任了。當然大 家都知道一九三六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是小羅斯福以壓倒多數當選連任。事後新聞記 者的評論是小羅斯福雖然不是 of the people 但他是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 ople 因此當選。 這當然給了我很多的啟發。首先這林肯的三條標準貌似簡單可不是鬧著玩的 ,美國人是正經拿出來比量人的。其次便是這 of the people 之翻譯,倘若照孫中 山先生之「民有」便講不通。蘭登是在說小羅斯福是富家子弟,貴族出身好比今天 我們同胞說薄熙來是太子黨一樣──此人不是從人民中來的,與普通平頭百性格格 不入,因此不該授權再當總統。 這個 of the people 其實和 from the people 是一回事,翻譯成了中文的 大實話是「從人民中來的」或「自人民中來」,或「來自於人民中」,這裡面大概 第一反對外國人當政,第二反對有錢人當政。嚴復翻譯的標準「信達雅」。將 of the people 翻成「從人民中來」,以以上之歷史為佐證定可達「信」、「達」兩字 ,離「雅」字則自相去甚遠。回過頭來我們要恭敬地向孫中山先生說一點,您將「 of the people」翻成「民有」,雅是雅了,但即不信也不達,而且誤人上百年! 這第三條 for the people 是可以望文生義的。for the people 就是「為了 人民」。套一句口號的話叫做「為人民服務」。這裡面不應該有什麼拐彎之處。孫 先生翻成「民享」是有不妥。民享是結果,「為了人民」是態度,有態度未見得有 結果,有結果也未見得就是由此態度而成。翻成「民享」,「雅」則雅也,不「達 」也不「信」。 第一條是「從人民中來」,第三條是「為人民服務」。那麼第二條呢? by the people。孫先生譯為「民治」,由人民直接統治,這是不錯的。至少從字面上 來看是如此,但怎麼個民治法?在現實社會中,直接統治,直接民主,在希臘城邦 時代有過實踐仍沒有客觀運作的效率,費時無效因此這種民治只是原則上的,在實 踐中行不通, by the people在這裡應是說間接民主中的民選,或者是人民授權的 ,也就是說這個政府得到了人民的授權。 林肯是在美國南北戰爭末期一八六五年講的這一番話。他本人是美國第十六 任總統。美國的第一位總統上任是一七八八年,到林肯講這一番話已經有七十七年 的光景,其中每四年選舉一次總統,到林肯講話時已經連選了二十次,連南北戰爭 也未耽誤。一八六四年的選舉便是林肯對他手下的總司令,以林肯勝選而告終。直 接民主的實踐在早年希臘城邦曾有過實踐,以後,西方的民主都是代議制民主,即 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來間接統治社會。林肯在這裡 by the people 只能說是由選 舉而體現的人民授權。簡單一句話是「民選」。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將這「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加起來一起看就可以看出林肯的本意是多麼的了不起。 什麼是一個民主政府?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即 : 一,從人民中來。 二,得到人民的授權──選出來的。 三,為人民利益而服務。 界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確確。什麼是民主?這就是民主!! 政府要從人民中 來,要確認人民的授權,又要為人民服務。三條,真是太高明了。「民有、民治、 民享」雅是雅,信息不明確,權當放屁可也!!孫先生偉人一個,我們不為尊者諱 ,應該是符合孫先生的本意。 這三條中間第一條「從人民中來」大概有不要外國人來管頭管腳的意思。當 然這樣來理解是用寬鬆的標準,嚴格的一點標準這個人最好還是平民出身,不要太 有錢才好。 第三條「為人民服務」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態度,所以還要第二條來保證一下 。你不為我們人民服務下次選你下去不要你代表。因此第三條須要第二條來保證。 從小羅斯福的例子看出,第一條稍微差一點問題不是太大。當然最好還是能 夠滿足第一條。 因此,我們分析林肯的三條以第二條最為重要,因為沒有了第二條──選舉 ,授權,第一條沒有用,如果不是選的,既使原來是從人民中來的貧民子弟,也擋 不住變壞,後來貪污腐敗搞女人挪用公款你也沒辦法。第三條是虛的。他說他是為 人民服務,但同時貪污公款讓老婆拐帶出國你有什麼辦法?只有第二條選舉是老百 姓主權的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從來沒有第二條,所謂政治改革也就是要第二條。八 十年代之前還講第一條,現在第一條也不講了。江澤民的三個代表歸總起來不過是 林肯的第三條。 當然這三條也不是萬丹靈藥,希特勒上台三條全符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最後為德國人民帶來了災難。從有民主制度以來希特勒 德國是唯一的壞例,其它國家所有的時期,包括德國戰後還是證明民主制度是相當 好的制度。民主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制止少數人胡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