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受害者和受害親屬致最高人民檢察院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作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於1999年5月17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查「六四 」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5月24日,我們 又向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 料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 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從遞交上述控告書至今兩年期間,貴院始終沒有就我們的控告作出任何答覆 。為此,我們曾於去年5月22日致函貴院,要求對我們的控告作出裁決。我們在函件 中指出:「憲法和法律是神聖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 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國家和政府領導 人如果觸犯了刑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現在,又一個年頭過去了,但 我們仍然沒有得到貴院的任何答覆。為此,我們不得不重申我們去年向貴院提出的 要求。 「六四」大屠殺已經過去十二個年頭了。今天,由於來自各個方面的大量人 證、物證、書證的公諸於眾,尤其是今年年初英文版《天安門文件》和中文版《中 國「六四」真相》的公開出版,十二年前那場大屠殺的真相已大白於天下,那些對 那場大屠殺負有刑責的人也已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這證明了我們在兩年前向貴院 遞交的控告書在法律上具有無可辯駁的真實性和正當性;也說明了貴院對我們的控 告採取置若罔聞的態度在法律上是毫無理由的。 在此,我們再一次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憲法所載明的「依法治國 」的原則,本著嚴肅法紀的精神,加快對我們控告的審查立案,並盡快就審查結果 給予我們明確的答覆。 簽署者: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 玨 杜東旭 宋秀玲 於 清 郭 麗英 蔣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趙廷傑 錢普泰 吳定富 孫 承康 楊世鈺 鄺滌清 尤維潔 黃金平 賀田鳳 孟淑英 袁淑敏 劉梅花 謝 京花 周淑珍 馬雪琴 鄺瑞榮 張艷秋 張樹森 楊大榕 劉秀臣 沈桂芳 謝 京榮 孫 寧 王國先 張俊生 袁長祿 王文華 金貞玉 孟金秀 要福榮 孫 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榮 譚漢鳳 孫恆堯 周 燕 李桂英 徐 寶艷 劉春林 狄孟奇 楊銀山 管衛東 高 婕 索秀女 劉淑琴 王培靖 王 雙蘭 張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劉天媛 潘木治 黃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張 耀祖 包玉田 軋偉林 郝義傳 蕭昌宜 任金寶 林景培 田維炎 楊志玉 齊 國香 李顯遠 張綵鳳 王玉芹 韓淑香 曹長仙 方 政 齊志勇 馮友祥 何 興才 劉仁安 李淑娟 熊 輝 韓國剛 石 峰 周治剛 龐梅清 黃 寧 王 伯冬 張志強 趙金鎖 孔維真 劉保東 陸玉寶 陸馬生 齊志英 方桂珍 肖 書蘭 葛桂榮 鄭秀村 王惠蓉(111人) 200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