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的冤與怨 (新西蘭) 呂柏林 成克傑被送去見馬克思了。消息傳來,似乎大快人心。因為他是被處死刑的 國家級蛀蟲,是中共執政以來判處死刑的最高級領導人;還因為這消息被人認為包 含了這樣的信息:江核心的反腐敗決心很大,再度廢棄了刑不上大夫的祖訓。 然而成克傑則大喊冤枉:同樣是國家級蛀蟲,情節並沒有比陳希同嚴重,為什麼陳 希同的一審法院是高級法院,而他則是中級法院?我退贓積極,悔罪深刻,依法應 當從輕處罰,為什麼陳希同只判16年,卻非要我提早去見馬克思?咱們的制度可是 最講等級待遇、最講立功贖罪的呀? 成克傑喊什麼冤?依我—中國法律的尺度,判其死刑一百遍不算多。應該喊 冤的是我。我—根據人們給我的定義,我是神聖的天平,神州的天平,我是人們的 行為規範,我是執法司法的準繩。儘管我對中國百姓有多麼的不公平。根據我的作 者給我的定義,我雖是中國共產黨意志的體現,但一經制定,我就獨立並高於我的 作者,有權管轄、處罰我的作者。整個共產黨都必須在我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這是 每個成年公民都懂得的常識。我的所有權,不屬於我的作者,而是社會,全體公民 。我有權管理全體公民的行為,人人有權監督我的一切表現。所以,我有一句最深 入人心的話:在我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自我出生以來,我連剛上殿的光緒皇帝 都不如。 遠的不說,就說點新近的事吧: 以成克傑案為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新老 《刑事訴訟法》也都作此規定。但是,審判成克傑尚未進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卻為 成克傑案召開特別會議並投票表決是否判成克傑死刑。他們憑什麼凌駕於我之上、 排擠我於局外?北京市中級法院憑什麼不依我的規定而依政治局的表決進行審判? 我的獨立性何在? 以朱熔基震怒的廈門遠華集團走私案為例。此案是中共建國以來最大的走私 案。金額高達800億元人民幣。由於走私的最大受害者是國家關稅,其次是與走私物 品相關的國內企業。走私之風不剎,朱熔基的經濟改革與發展目標就難以實現。江 核心為此表態此案不管牽涉到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查辦。這很中我的意。 可是不查倒好,一查便發現此案牽涉到一大串長城司令部要人,牽涉到江澤民的心 腹,便又宣佈省級以上幹部不抓。再查又發現本案涉案幹部之多,實屬空前,便再 宣佈,受賄金額50萬元以下只要退款者不抓不處理,可回返腐唱廉舞台。為保黨的 高級幹部,江核心又宣佈,責令專案組於今年2月份結案。我可不是這樣規定的。我 的規定是:任何案件都必須查個水落石出,該查多長時間就查多長時間,決不漏網 任何一個罪犯。對於貪污受賄案件,凡貪污受賄2000元至5000元者,必須立案,但 不一定判刑;貪污受賄5000元至10000元者,判刑,但不一定判實刑(即可判緩刑); 貪污受賄10000元以上者一定要判實刑,一般是10000元以上判處五年以上徒刑。據 此,自九十年代以來,全國各地法院依法判處了數以萬計的貪污受賄罪犯,判處十 來萬元的貪污受賄罪犯死刑的不在少數。遠華集團走私案的貪污受賄罪犯,既犯受 賄罪,又犯走私罪,不按兩罪並罰,起碼按情節嚴重處理,至少要比一般貪污受賄 罪犯從重處罰。可是...可是...相比之下,我真有點憐憫那些已經判刑和處決的小 貪污受賄犯。我的公平、公正何在?是不是有必要給他們平反? 再說,反走私,豈能只抓走私與受賄罪犯而放縱近十年的走私期間的玩忽職 守的地方黨政要員?沒有黨政軍警高級幹部的支持、協助,遠華集團的巨額走私豈 能長達近十年?包庇、放縱與走私後台要犯、瀆職要犯繼續為官者,又該當何罪? 刑法規定的很清楚,然而,我無能為力! 以我環保法律大案為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 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 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 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 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 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 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國務院(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 但是,1996年8月3日,江核心卻以國務院的名義發佈《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 題的決定》。它決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 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和「萍 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 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 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 負責人的責任。 你看看,國務院居然不顧我環保法律對於污染嚴重企業的限期治理程序和未 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剝奪污染嚴重企業的限期治理權利、不 服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申請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剝奪當年10月1日實行的《行政處 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同時剝奪地方行政機關、法院的管轄權,一律處這些企業 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立即執行。要知道,這些企業都是依法登記的合法企業, 取締不是我的法律用語。取締合法企業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違反程序法的侵權。 同時,國務院的決定違法也就是違憲。可是,違法違憲的事居然得到一派讚頌,無 人批評。違法違憲的實質是對人民利益的嚴重損害。那次對15類小企業的大屠殺, 造成了數萬個企業的死亡,上百萬工人的失業,幾萬個億公私資產的泡湯。對於制 造如此災難的人工洪災,江核心卻說這是崇高的「積德」行動,是功在當代、利在 千秋的「偉業」。江核心以我法律的名義作出違法違憲的決定去屠殺無辜,令我在 人民面前一無是處,你說我冤不冤啊? 大家公認朱熔基是個清官,我無異議。但他不是青天。和其他共產黨人一樣 ,也是玩弄法律的老手,他總理的國務院也時不時地違法違憲。不信?請讓《農業 法》作證。該法於1993年7月施行。該法規定,農產品的流通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國 家對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並實行保護 價收購制度。保護價是指國家為了保護農產品生產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標價格。目標 價格的制定依據是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政府委託有關經營組織 按保護價向農民收購農產品,或者將低於保護價的差額直接補貼給農產品的生產者 。可是,朱熔基總理的國務院卻於1998年作出整頓糧食市場,堅決取締私營糧商的 決定。取締了私營糧商,只許國有糧食經營部門壟斷經營,中國還有糧食市場可言 嗎?可笑的是,不久,他又強調,堅決按保護價收購農民糧食,以保護農民利益和 積極性。明眼人不難猜想這保護價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說句心裡話,在不允許我出國作西方法律驕子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我選擇, 我寧願放棄社會主義法律的資格,充當封建帝王的專制工具。因為皇帝第一,我第 二,除了皇帝,我管天下所有人。比如,眾所周知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在 清朝被稱為八大奇案。最後案情一白,製造冤案和徇私舞弊的二審、再審官員不論 官職多大,一律依法查辦。可是,現在可不同了,過去只有一個皇帝,現在則有無 數皇帝,一切大大小小的專政權人包括各種擁有職務權和職業權的人,都成了皇帝 。任何一個專政權力人都可以隨心氣欲地褻瀆我、閒置我、裁剪我、濫用我、猥褻 我、強姦我,把我當成他們徇私舞弊、中飽私襄的工具。想來諸位應當讀過《新報 》不久前刊登的神州遙望文章《從「青天」到冤案的怪圈》(作者:左史),該文披 露了草菅曹海鑫命案集團的恃權枉法行徑: 1995年4月,鄭州市金水區祭城鄉常村西韓砦自然村改選村民小組幹部。曹海 鑫等三人被選為組長、副組長和會計。同年9月28日晚,在一系列的公開的挑釁性事 件後,原村民小組組長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眾闖入曹海鑫家,執鐵掀、木棍等追 打曹海鑫至二樓客廳。曹海鑫無處可逃,遂操起置於家中的獵槍,意欲嚇走對方。 雙方在爭奪獵槍過程中,獵槍走火,擊中曹新春腹部,後者被送醫院途中因失血過 多死亡。 顯然這是一起防衛過當的過失傷害致死案件。《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 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 罰。 1996年1月11日,鄭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此案移送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 訴。該院次日即寫好「起訴書」,指被告曹海鑫「僅因村民間的一般糾紛,即開槍 行兇殺死一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同年6月13日,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 案,並於1997年5月16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曹海鑫死刑。在此案預審和一 審過程中,整個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實被歪曲,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翼 而飛,法庭採信的證據均出於一方,被告律師提出的問題完全被置之不理。另一方 面,部分村民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機關上訪,並上書多個政府機構和新聞媒體 ,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種違法情事,無罪釋放曹海鑫。 1996年11月,新華社以「鄭州對一殺人案的審理引發村民聚眾上訪」為題寫 成內參上報,當時的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曾據此批示河南省委、 省政法委和法院對此案要慎重處理。但是就在此之後,鄭州市中級法院還是作出了 上述判決。曹海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村民再次大規模上書上訪。1997年6月1日, 新華社就此案發出第二篇內參,當時的司法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檢察院負責人均 就此指示河南省有關部門尊重事實依法辦案。6月20日,150個村民簽名上書任建新 求救。6天後,新華社總社離休記者戴煌應河南分社部分人員之請,就此案件緊急致 信任建新,要求火速下令死刑判決暫緩執行,並調案捲至最高法院,對該案進行復 審。7月4日,戴煌等4名記者飛抵鄭州,進一步調查案情,並與有關人士座談。7月 12日,新華社總社印發了上述4名記者為本案寫的第三篇內參。此後,最高法院抽調 了曹案案卷,並多次電話通知河南省有關方面不得立即執行死刑判決。不過,曹新 豹方面也加緊活動,曹本人也攜巨款到北京找關係。1998年9月25日,鄭州市中級法 院卻根據此前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的「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對曹海鑫執行死刑判 決。詭異的是,在此前數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並沒有曹海鑫的名字。直到24 日下午,鄭州市中級法院派員到看守所向另外8名死囚宣讀死刑執行書時,也沒有提 到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讀「刑事裁定書」是在當晚9時40分匆忙作出的。翌日 ,該院院長在法院審判庭上向死囚宣佈執行死刑時才在早已打印好的「宣判詞」上 臨時補上曹海鑫的名字。當日上午9時許,曹海鑫被處死。 讀者不難判斷,「草菅曹海鑫命案」比「楊乃武與小白菜案」要嚴重的多, 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官員下至基層公檢法,上至省高級法院,南至鄭州市,北至 北京市,無論人數、級別都不比楊乃武案件牽涉的官員少。楊乃武雖然坐了冤獄, 畢竟在通訊條件相當落後的情況下上訴、申訴成功。曹海鑫卻在通訊條件現代化的 今天,在當地民眾採用了一般當事人無法實施的各種解救方法後,在新華社有良心 有正義感的大記者、著名記者利用特權才享有的通天(通君)途徑(內參)一而再再而 三地參與搶救之後,仍然被「依法」執行死刑。請問,這裡還有我的影子嗎?沒有 。又有___因為,他們是以我的名義處死曹海鑫的。 曹海鑫還算幸運,畢竟在身前死後都有記者文人為其鳴冤,由一個普通的農 民一躍而成名人。可是,在十多億人口的泱泱大國裡,有多少人冤死於依我巡邏、 依我偵察、依我檢察、依我判刑而默默無聞?又有多少當事人被公檢法監、工商、 稅務、城管等以我名義敲搾勒索,為買平安、買勝訴、買減刑、買假釋、買經營權 等等而挨宰放血?比如,冤死於檢察院的吳振健命案。吳振健,男,福建省龍巖地 區醫藥站中藥材經營部承包人,由於有人告發他所在醫藥站經理在醫藥流通體制改 革開放中大飽私襄。1994年6月,龍巖市檢察院立案檢察。為證據,先把中層科長們 抓來逼供。沒料想,32歲的吳振健,在進檢察院的第二天便經不起三拳兩掌,一命 嗚呼。檢察人員便偽造遺書,由法醫給出畏罪自殺鑒定書,其家屬不服,停屍一個 多月,也不讓火化。其間,其家屬也請了律師、記者寫了控訴書發到上至中央的各 級有關機關,毫無效果。後來省委書記賈慶林來龍巖視察,為不出亂子,該檢察院 作出讓步,由法醫重新作出鑒定書___自然死亡鑒定,死者家屬自認再堅持也沒什麼 結果,才讓公安強行火化屍體。 上述冤屈只是我冤海之一滴。自我問世以來,無論大江南北,無論哪一個角 落,哪個時間,只要是執法權人、司法權人的法律行動,幾乎都有我被糟蹋蹂躪的 故事,都有我被扭曲致畸的醜陋形象,都有用我綁架當事人敲搾勒索、徇私舞弊的 腐敗交易。為此,我不得不說,當今中國的氣候是:大陸無日月,港台有青天。 我的另一冤枉是:我的作者聲稱,誰說中國沒有民主法制?可知中國制定了 多少法律,又可知中國制定法律的加速度是多少?把法律視同法治或法制,我成了 他們欺騙世界的書證。這是一。其二,我的作者聲稱,中國之所以不能搞民主法制 ,是因為老百姓的教育程度太低,從而法律水平和意識太低。好像老百姓是執法、 司法權人,又好像我是甲骨文,由我承擔不能搞民主法制的全部責任。我冤不冤? 實際上,中國的民主法制問題不是能不能搞的問題,而是願不願搞的問題。不是老 百姓懂不懂法、守不守法的問題,而是我的作者願不願意以以法治國代替他的四個 堅持。如果說文化水平是法治的障礙,那麼國家機關官吏都已經四化的執法司法隊 伍,為什麼不能依法辦事,反而依法腐敗?如果說法治與文化教育有必然的聯繫, 難道一二百年英美諸國的公民文化普及率會比當今中國老百姓的文化普及率高? 好在不是所有的中國人都罵我無能。只有無權使用我的普通百姓斥我無能。大凡有 權用我的人無不讚美我,寵愛我,譽我是「萬能的橡皮泥」,無需原材料的鑄幣公 司,陞官、護官的法寶,致富致貴致淫的金鑰匙。 敬請中國人民諒解我的無能。我不是民主的法律,也不是封建時代的法律, 而是專政法律。在民主法治環境中,每個民主都享有通天的新聞輿論權力,監督法 律的執行,使得法律成為每個民主合法權益的保護神,違法犯罪的懲罰工具。社會 主義社會與封建社會的根本區別在於專政與專制的區別。專政的本質是無數大大小 小的帝王專制之總和。與帝王專制以維護帝王家族的腐敗生活之目的相似,專政是 以維護專政集團中所有帝王家族的荒淫腐敗生活並讓部分帝王移居西方有足夠的資 本享受西方世界為目的的。專政所以比專制殘酷,原因就在於此。有人說共產黨可 是反腐肅貪的,常有貪官落馬便是證據。我敢說這些人不懂中國專制史,專制史上 那個朝代不反貪、無貪官落馬?封建帝王的反貪是動真格的,而中國共產黨的反腐 肅貪,則是演戲,是曹操借頭,是以犧牲極少數帝王的利益為代價以求專政政權的 安定,從而維護整個專政集團的腐敗利益;犧牲者多半是官場鬥爭的失敗者和劣勢 者。穩定壓倒一切,我都被壓了幾重山,哪裡還有公平、公正可言?如果有心反腐 肅貪,處方很簡單:開放新聞輿論,改革腐敗制度,實行民主法治,還我神聖地位 ,依我執法辦事。 我相信,專政絕無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委屈,只能在民主 法治的社會中略訴一二;我的冤海,我的淚流,只能希望在中國大陸實行民主法治 時昭雪;我的神聖,我的功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環境中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