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直選的局限性 蘇紹智 自古以來,農民實際上是中國的社會中堅。農民不僅生產了社會所必需的糧 食等消費品,提供了剩餘產品成為社會積累的來源泉,還是公共工程、軍隊的人力 資源。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的貢獻。但是,農民不僅生活艱難,所謂「樂歲終身 苦,凶年不免於死亡」,而且,人身被束縛於土地上,完全處於無權地位,經濟上 受剝削,政治上受壓迫。 中共執政以來,通過土改使農民從地主的壓迫下解放出來,但又通過初級社 、高級社等形式的合作化,特別是人民公社化,逐步給農民套上枷鎖。農民在人民 公社中,實際上無異於農奴。人身再度被束縛於土地上。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 的黨領導人控制一切,社員沒有任何自由權利,甚至吃飯都沒有自由(曾經實行過 食堂制)。在這種高度集權下面,各級幹部作威作福,魚肉農民。農民沒有任何生 產積極性,終於導致人民公社制度的必然瓦解。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適應此種形勢,在農村裡取消人民公社,農民從人身 束縛於土地的情況中逐漸解放出來,大大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出現了農業生 產的高漲。 在農村的政治體制方面,取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設置了鄉政權, 並規定鄉以下的村民委員會為自治性組織。一九八七年頒布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 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幹部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實行自治,依法辦 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以實現村民的民主權利。 村委會組織法頒布布以後,中國的部分學者和民政部的一些幹部為之大力推 動,出現了一些好的試點和典型。若干村實現了村委直選和村民自治、有些地方確 有實效。例如,由共產黨推薦的候選人落選、村民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或以投票 方式罷免了村民所不喜歡的村委;也有些地方在村委領導下實現了村務公開、財務 公開。於是大陸傳媒為之大力宣傳。中共領導層就此誇稱村民直選乃是中國特色的 社會主義民主形式,並宣傳這是中國已經實行民主的證明。海內外不少研究機構提 供基金對村民直選進行調研,撰寫調查報告和論文,組織研討會,村委直選的意義 逐漸被拔高。 從長遠來看,村委直選擇確實有其積極意義。村委直選使農民受到「民權初 步」的教育,逐漸懂得民主程序和政治參與。直選的成功也駁斥了某些人認為農民 教育水平低,不能實行民主,以及民主必亂的讕言。所以,村委直選的積極意義應 該肯定,對出自民主願望而大力宣傳和推廣、提高村民直選的學者、幹部、研究單 位應該尊重。但是,不能認為有了村委直選和村民自治,就有了民主。 我們應該注意到,農村選舉和自治不是孤立地存在,其性質不能脫離整個國 家的政治制度的架構,也不能不受社會制度的影響。 農村中實行村長直選和村民自治,但是整個政權都是極端專制反動,兩者並 無關聯的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十五至二十世紀初的俄羅斯。當時俄羅斯的政權是沙皇 俄國的極端專制的皇權,而農村中實行米爾(Mir),即村社。村長由村社成員 選出,鄉村會議為其管理機構,負責解決各種經濟問題。米爾當然無助於俄羅斯民 主的發展。 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是毛澤東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下的一黨專政,要求黨領 導一切當然包括農民。人民公社解體和實行包產到戶,原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干 部已經不能有在公社制度下那樣的權威來控制農民。從黨的領導體制來講,需要在 鄉政權下面有個村民委員會的組織,以便黨組織能夠控制農民。中共要求成立村民 委員會的初衷並不是要推進民主,而在於組織農民,便於管理控制。 謂予不信,如果真的要推動農村的民主,首先要把原子化的(atomiz ed)農民個人組織成農會。廖蓋隆在《庚申改革》的建議中就曾提出建立農會的 推進民主,但是中共對組織農會的要求完全拒絕。 即使農村委員會這種基層居民自治組織還是不是一級政權,中共也不會放棄 控制,不會真正給予村民民主和自治權利,以致村委直選和村民自治不能不帶有局 限性和虛偽性。突出的事例,就是黨組織或上級政權操縱村委選舉和干預村委活動 。此外,由於農村中宗法勢力和黑道勢力的存在,也不能不受到這類勢力的干擾和 控制。 在今天中國大陸的農村,由於政治體制改革始經未能啟動,黨政機關和機關 幹部貪腐日甚,導致社會兩極分化。和城市居民平均所得不斷增長相比,農民不但 平均所得增長緩慢,甚至有所下降,部分農民仍未脫貧,或脫貧了又復貧,農民切 身還感受兩大威脅。 一、負擔太重:中共領導層雖不斷發出減輕農民負擔的號召,但是農村中仍 然存在各種攤派,苛捐雜稅和變相的敲詐勒索; 二、沒有人權,缺乏安全感,因幹部、警察、地痞、村霸、黑道、宗族勢力 的橫行和整治,以致廣大農民缺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 目前農村中,黨群、干群矛盾日益尖銳化,埋下社會不穩,甚至暴力衝突的 種子。去年全國各種群眾抗議平均每日達二百七十宗。在這種形勢下,中共當局竭 力加強對農村基層的控制,大有制度化的趨勢。 突出的事例是廣東雲浮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慧敏今年四月三十日在《南方 日報》發表的《正確處理村支部和村委會的關係》一文所提出的建議。 所謂正確處理村支部和村委會的關係,該文所提出的實質性的規定有三點: 一、堅持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不能動搖,必須保證黨支部對村委會的政治 領導、思想領導; 二、建立村「兩委聯席會議制度,村裡的重大決策,應由村支部形成決議, 然後提交支委和村委召開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後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 會表決,最後交由村委組織實施。建立村委會向村支部請示匯報工作制度,紮實地 確定村黨支部在農村各項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三、促進支委成員和村委會幹部的交叉任職,對於非黨員的村委會幹部、村 支部要積極引導他們向黨組織靠攏,培養和發展他們入黨。 照此辦理,不但黨支部領導村委會,實際上兩委合而為一,全體村委成員都 要加入共產黨。這是要把黨支部控制村委會制度化,還有多少村委直選和村民自治 ?這種規定顯然不符合民主和自治的精神。目前雖然始見於廣東雲浮,它確是一黨 專政的體現,不難蔓延,甚至正式推廣。 至於黨政機關控制直選和隨意處理民選村幹部,更是時有所聞。如最近,山 東臨沂縣月莊村的村民在選舉中摒棄官方的候選人,選出敢於為民請命的村領導, 當局竟然將四名當選的村領導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逮捕。 凡此種種,說明近期中共當局正在極力加強對農村基層的控制,村委直選存 在極大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對村委直選,我們既應看到其積極意義,更要看到其局限性和虛偽性。如果 我們關心農村的民主,不僅要支持村民直選並使之完善化,不能停止在村民直選, 不能美化為什麼民主的樣版,更應該致力於其他重要的工作。主要應為促進農會的 組織,把本來被原子化的個體農民組成為具有市民社會(civil socie ty)性質的組織,是農村民主的重要基礎;還應對農民進行公民教育,法治教育 ,使農民知道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和政治權利,抵制非法的盤剝和壓迫。組織在農 會中的,具有民主覺悟的人民將是推動民主化的巨大力量。在推進基層民主的同時 ,當然要致力於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促進國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只有國家實現了 民主化和法治化,基層民主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