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應是「利權」 郭羅基 我在《中國海外民主運動的分野》(《世界週刊》第743期)一文中,闡述權 利與權力的關係時,將「權利」寫作「利權」,受到一些讀者和學者的質疑。 「權利」和「權力」是政治學、法學的重要範疇。「權利」是人民應有的, 「權力」是政府擁有的。「權利」和「權力」的關係如何,區分了民主政治和專制 政治。人民以「權利」制約政府的「權力」,政府以「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 ,這就是民主政治;相反,政府以「權力」壓制人民的「權利」,人民以「權利」 對抗政府的「權力」,這就是專制政治。但是,中國人常常將「權利」和「權力」 混淆。該用「權利」的地方寫成「權力」,或該用「權力」的地方寫成「權利」。 《世界日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刊登的一張照片,攝下了北京市選舉人民代表 前夕的街頭大標語:「珍惜民主權力 投下莊嚴一票」。此處的「權力」該是「權利 」,是人民應有的進行選舉的「民主權利」,不是「民主權力」。按理說,民運人 士應能區分「權利」和「權力」,並理解「權利」對民主的重要意義,也不然。《 世界日報》關於「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研討會的報道中說:「包括魏京生在內多位 民運人士均發表了對台獨、藏獨問題『不支持,但尊重人民選擇的權力』的論點, 但這種人民自決權力的論調,引起不少與會者『誰來決定如何投票』的探討。」(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兩處「權力」都是「權利」之誤。《中國大百科全書· 法學卷》在解釋「權利」時提到:「財政機關有依法收稅的權利」(第485頁)。連 專家都難免發生錯誤。作為政府部門的財政機關,收稅是一種「權力」,對於抗稅 、逃稅者可予以制裁。收稅不是「權利」。如果是「權利」,對權利的運用可以作 為也可以不作為。財政機關在該收稅時不能不作為,否則是瀆職。類似的混淆在中 文書報上是常見的。之所以發生這種混淆,主要的原因是出在觀念上。中國人的權 利觀念比較薄弱,而權力觀念過於強烈,特別喜歡用「權力」去代替「權利」。「 權利」與「權力」相同的發音也助長了這種混淆。 在漢語的南方方言中,「力」是入聲,「權力」與「權利」的發音還有所區 別,所以南方人以「權力」代替「權利」的錯誤較少發生。在現代漢語的北方方言 中,入聲已經消失。以北方方言為基礎的普通話,「權利」和「權力」都是quan(2 )li(4).在口語中講到quan(2)li(4),受聽者很難認定是「權利」還是「權力」。詞 和詞在語音形式上的差異是彼此相互區別的標誌。「權利」和「權力」詞音相同, 模糊了詞義的不同。問題是出在「權利」一詞。以「權利」一詞表達right所欲表達 的內容,不合漢語構詞法;符合漢語構詞法的詞應是「利權」。以「利權」和「權 力」相對,這就確立了不同詞義和不同詞音的聯繫。首先消除了詞音上的混淆,因 而也有助於消除觀念上的混淆。 我在上述文章中原有一註:「rights通常作權利。『權利』(rights)和『 權力』(power),在現代漢語中,發音是一樣的。中國人在觀念上常常將權利和權 力混淆,相同的發音也助長了這種混淆。日語中表達rights一詞的是『利權』,而 『利權』還是來自中國。中國古代『利權』和『權利』是通用的。故現代漢語也應 以『利權』表達rights為好。以『利權』與『權力』相對,詞意更清晰。『利權』 是自身應有的維護利益之權,『權力』是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發表時,這 一注被編者刪去。幸而被刪去,這一注包含兩個錯誤,否則將謬種流傳。我不懂日 語,說「日語中表達rights一詞的是『利權』」,完全是道聽途說。經請教和查證 ,日語中「利權」一詞雖有rights的含義,但相當於rights一詞的也是「權利」, 「權利」和「權力」發音不同,故不致混淆。中國古代漢語中有「權利」,也有「 利權」,但意義並不相同。那個注中的釋義好像沒有什麼問題:「『利權』是自身 應有的維護利益之權,『權力』是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 我在寫作本文查閱材料時發現,將「權利」改作「利權」並不是我的首創, 在我之前已經有人提出來了:「現代漢語裡的『權利』一詞,依筆者之見,準確地 講,應該改寫成『利權』,即『利之權』。」(夏勇《人權概念起源》第29頁,中 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六月。)但「筆者」在他的全部著作裡還是仍然使 用「權利」一詞。夏勇不勇,他提出了問題,沒有提出對習慣勢力的挑戰。 詞語的使用是約定成俗的。既然約定成俗的「權利」在使用中發生了混淆, 影響概念的明確和思維的正確,那麼就應該重新約定成俗,改「權利」為「利權」 。 「權利」和「利權」:古代漢語 考察詞源 現代漢語在表達西方的新思想時,常常利用古代漢語的舊詞彙,注入新內容 。現時流行的一些時髦名詞,諸如「革命」、「民主」、「自由」、「法治」等等 ,都是古已有之,但含義不同。「革命」的原意是變革天命,推翻一個政權取而代 之叫做「受命於天」。現代就將推翻政權叫做「革命」。「法治」的原意是用法來 進行統治(相當於rule by law),現代意義是法自身的統治(rule of law)。從 舊詞舊意到舊詞新意,還是有脈絡可尋的。rights and duties這些觀念也是從西方 引進的。表達rights時,從古代漢語中找到「權利」一詞,可說找錯了對象。應該 是古代漢語中的「利權」比較適合於表達rights. 古代漢語中「權利」和「利權」各是什麼含義? 「權」本是秤錘。用作動詞,就是衡量。「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 短。」(《孟子·梁惠王(上)》)又衍生一義,執掌衡量的操作,就是當權,執權 柄。「親權者不能與人柄。」(《莊子·天運》) 古代漢語中的「權利」一詞,是二者並列,即權與利,如「或尚仁義,或務 權利。」(桓寬《鹽鐵論·雜論篇》)權利相對於仁義,即權和利相對於仁和義。 「權利」一詞是貶義。古人主張「賤權利,上篤厚。」(《漢書·嚴安傳》) 古代漢語中的「利權」一詞,強調的是「權」,即利益之權。但「利益」所 指是廣泛的、模糊的。《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既有利權,又執民柄,將何懼 焉?」疏:「言既有為利之權,又執民之人柄。」這裡所說的「利權」是追求自己 的利益之權,有別於權力,接著所說的「民柄」才是權力。「利權」還有另一種用 法。《東軒筆錄》:「陳晉公恕自升朝入三司為判官,既置鹽鐵使,又為總計使。 洎罷參政,復為三司。晚年多病,乞解利權。」陳恕是理財專家,長期供職財務部 門,晚年辭去一切職務,故曰解除「利權」。這裡所說的「利權」是掌管財利之權 。 古代漢語中的「權利」是權和利,且為貶義。在現代漢語中表達right一詞的 「權利」與古代漢語中具有貶義的「權利」在用法上毫無聯繫。古代漢語中的「利 權」是利益之權,只要將「利益」加以規範,完全能夠表達現代的right.個人、群 體維護和追求自身的正當利益之權就是利權。 考察思想淵源 完整意義上的rights and duties觀念雖然是外來的,但中國傳統思想中也有 思想淵源,這就是古代的義利之辯。「義」是指適宜的行為規範。《禮記·中庸》 :「義者,宜也。」韓愈說:「行而宜之為之義」。「利」是指物質利益。傳統思 想的主流重義輕利,實際上是義務中心論,與西方的利權中心論正相反。孔子說: 「君子喻以義,小人喻以利。」(《論語·裡仁》)孟子也說:「亦曰仁義而已矣 ,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漢朝的董仲舒發展了孔孟的思想,完全 以「義」否定「利」,鼓吹「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漢 書·董仲舒傳》)過了將近兩千年,才把這個命題翻過來。清朝的顏元針鋒相對地 說:「正其誼(義)以謀其利,明其道以計其功。」這就觸及近代思想了。從義利 之辯的「義」引出「義務」,從義利之辯的「利」當然就應引出「利權」,而不是 「權利」。 「權利」和「利權」:漢語構詞 研究語言學上詞的結構 現代漢語的「權」和「利」都是既能單用成詞又能組合成詞的自由詞素。「 權」和「利」合成一詞是什麼結構? 如果把「權利」看作聯合結構,像古代漢語那樣即「權」+「利」,詞義與r ight不符。《現代漢語詞典》「權利」條就是望文生義的解釋:「公民或法人行使 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第948頁)用「權力」來解釋「權利」,居然認為「權利 」包含了「權力」。說「權利」包含了「利益」,也有問題。「權利」是與「義務 」相對,「權利」有「利」的意思,「義務」必有「害」的意思或「不利」的意思 ,然而「權利」與「義務」根本不是表達利害關係。「權利」與「權力」相關。如 果「權利」是「權」+「利」,「權力」必是「權」+「力」,「權利」與「權力」 的關係不可能引出民主或專制,只能是兼容,成了「權」+「利」+「力」。把「權 利」看作「權」和「利」,那是爭權奪利的「權利」,也是貶義,根本不能表達ri ght. 如果說「權利」強調的是「權」,按right的詞義應如是。這樣,「權利」就 是主從結構,前者為主,後者為從。但不符合構詞規則。「權益」強調的是「益」 ,意為「有權享受的益」。「權利」與「權益」詞的結構相同,也應是強調「利」 ,意為「有權享受的利」。「權利」與「權益」一樣,是偏正結構,前者為偏,後 者為正,強調的是「利」、「益」。但right強調的不是「利」,而是「權」。例如 ,財產權是一種right,它所強調的不是財產,而是佔有財產之權。在專制社會,當 權者可以下令「抄家」、「籍沒」,使富連阡陌者立刻傾家蕩產。這就是因為有財 產者沒有財產權,故財產沒有保障。在近代社會,資本家和工人都有同樣的財產權 ,但並非都有同樣的財產。 因此,「權利」一詞的結構,無論怎樣解釋,它所規定的詞義都不符合righ t的詞義;對「權利」賦予right的詞義,又不符合漢語詞的結構。 「利權」也是偏正結構,前者為偏,後者為正,強調的是「權」,「利」是 對「權」的修飾、限制。「利權」並非利益本身,而是維護利益、追求利益之權。 例如,遺產繼承權是一種利權。遺產是「利」,必須有繼承之「權」,才能得此「 利」。其他如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以至名譽權、人格權等等,雖然並不涉及具 體的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來都是維護個人或群體存在的利益之權。 以「利權」表達right,詞的結構與詞義才能一致。同時,與相關的詞也才能 匹配。「利權」與「義務」都是偏正結構。放債人有收債的利權,是為債權;借債 人有還債的義務,是為債務。債權和債務就是利權和義務的具體化。在利權與義務 的關係中,沒有無利權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利權。如果享有無義務的利權,就 是「特權」;「特權」就是超越義務的「利權」。「利權」是正當的,「特權」是 不正當的。以「利權」聯繫到「特權」,很容易理解其中的相關性。再如,「利權 」是人民應有的利益之權,由「利權」產生「權益」;「政權」是政治統治之權, 由政治統治之權所產生的強制之力,就是「權力」。「利權」和「權益」,「政權 」和「權力」,充分顯示了相關性。 「權利」和「利權」:形式邏輯 研究詞和概念的關係 概念是反映對像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概念需要用詞來表現。詞 是概念的語言形式,概念是詞的思想內容。用漢語的「權利」一詞來表現right這一 概念,具有「以詞害義」的缺點。將「權利」改為「利權」,並沒有改變概念,只 是改變了表現概念的詞,而且正是為了準確地表現概念。 「權利」和「利權」二詞表現了兩個概念,從內涵來說是不同的;從外延來 說,二者的區別更為明顯。「利權」的外延,就是人身權、言論權、財產權、選舉 權、名譽權、人格權等等各種各樣的權;而「權利」的外延則是盈利、紅利、專利 等等各種各樣的利。 以「利權」表現right,概念的屬和種的關係很清楚,用屬加種差的方法下定 義才能符合邏輯。「利權」是屬。人所應有的利權就是人權。人權是利權的屬中一 個種。在國際關係中,一國所應有的利權就是國權,也可以叫做國家主權。國權是 利權的屬中另一個種。在一國範圍內,法律規定的公民所應有的利權就是公民權。 公民權也是利權的屬中一個種。給人權、國權、公民權以至無論什麼權下定義時, 都不過是指出利權這一屬的種差。如果說人權、國權、公民權等等的權,他們的屬 是「權利」,顯然屬和種的關係不清楚。另外,也有一些××權的屬不是利權,而 是政權,如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總之,以「利權」表達right,才能得到明確的概念,從而進行正確的思維。 利權和義務 人是生活在社會之中。每個人只有在同別人的社會聯繫中才能存在。任何人 的存在需要維護和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就是肯定自我。每個人也必須承認他人的存 在,承認他人同樣需要維護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沒有他人,缺乏社會聯繫,自我失 去了存在的條件。因此,肯定自我的同時也要肯定他人。肯定自我就是肯定「應得 」、「應取」、「應為」之權,肯定他人就是肯定他人同樣具有「應得」、「應取 」、「應為」之權,對自我來說,又是「當施」、「當予」、「當止」之務。是為 利權和義務。利權和義務是人與人交往最基本的聯繫。在我享有利權,是因為別人 履行了義務;別人享有利權,是因為我履行了義務。利權的邊界是義務的起點,義 務的邊界是利權的起點。生活在社會中的成員必須具有某種利權才得以存在,否則 就不成其為社會成員。宗教徒追求超然出世也要有信仰自由的利權;這就是說,出 世的追求必須利用入世的利權,否則連出世都不可能。任何社會的人與人之間必有 利權與義務的關係,但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享有什麼樣的利權和履行什麼樣的 義務是不同的,這是由不同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狀況所決定的。理論上說, 利權和義務應是平衡的,事實上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上利權和義務都是不平衡的。 有些人利權多於、大於義務,另一些人義務多於、大於利權。人類追求公平、平等 ,不是吃同樣的飯、穿同樣的衣,也不是物質財富的平均和社會地位的相等,而是 利權和義務的公平、平等:享有同樣的利權,應盡同樣的義務。 利權和人權 一切人的利權就是人權。對每個人來說人權是一般的利權,對所有的人來說 人權是共同的利權。人權是做人應當具有的利權。但事實上人們是在不同的國家、 不同的制度下做人的。應有人權只能實現於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制度,因而人們實 際擁有的人權是不同的。利權的實現必須由憲法和法律加以確認、保障,由憲法和 法律加以確認、保障的利權就是公民權。公民權是應有人權在不同國家可能實現的 實有人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即實有人權不等於應有人權,例如有的國家的 公民權沒有規定婦女的選舉權,中國的公民權沒有規定遷徙權,而婦女的選舉權、 人民的遷徙權都是應有人權。公民權不能代替人權,相反正是要以應有人權為標準 來衡量為公民權立法的優劣。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實有人權也並非都能成為事實,規 定是一回事,現在享有的人權是另一回事。中國的憲法並不缺少言論自由、結社自 由等等的規定,缺少的是事實。現有人權不等於實有人權。雖說人權是人的利權, 應有人權、實有人權、現有人權的利權一個比一個範圍小。人權的實現就在於使現 有人權接近實有人權,使實有人權接近應有人權。 利權和權力 十七、十八世紀的先進思想家以利權和權力的關係為民主政治作論證,至今 還有現實意義。他們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為什麼?人民天然就有存在的利權 ,叫做「天然利權」(natural right,中文書刊中常譯作「自然權利」或「天賦人 權」,不當。)。雖然這只是一個理論上的假定,但確是合理的假定。人民所具有 的「天然利權」不是什麼人賦予的,因此也不能由什麼人來剝奪。盧梭說,人民交 出自己的利權,訂立契約,才形成政權,產生權力。既然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利 權,人民服從政府的前提就是它必須服務於人民的利權。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利權 的形式滿足人的天然利權;如果政府不能滿足人的天然利權,它就喪失要求公民服 從的資格,人民可以重新訂立契約。盧梭忽略了一點:人們不能交出全部的利權, 最終必須保留是否願意交出利權的利權,也就是選擇政府的利權。如果人民必須交 出全部利權或者交出利權以後無法收回,政府權力還是可以不受制約,為所欲為。 天然利權論、社會契約論肯定了人民的利權高於政府的權力,得出一個千古未有的 結論:損害人民利權的政府,人民可以把它推翻;不符合人民意志的契約可以重新 訂立。這就是追求民主、實行憲政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用「權利」表達right,錯誤是很清楚的,不清楚的是,這一錯誤是怎樣造成 的?最初是誰、怎樣使用「權利」表達right的?希望對此有研究的朋友們進行補充 。□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