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 關於修改工會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鑒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多種經濟成分的 出現、壯大,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勞動力進入市場, 各地區之間,各行業之間及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經營狀況,經濟效益已經發生 了並繼續發生著高低、優劣的差距變化,這使得中國境內勞動者的實際權益形成了 多種層次、多樣化的不同權益的共同體,這為中國建立自由工會奠定了客觀基礎。 鑒於50年來中國工會系統積弊的沉澱,中國各級工會組織機關化,中國工會 專職幹部官員化,中國工會職能附庸化的傾向日趨嚴重,已經在中國勞動者心目中 產生了異化體驗,這也為中國建立自由工會奠定了主觀基礎。 為此,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一、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工資收入為主要 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修改為:「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 業單位、機關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 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二、工會法第五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 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一段應當刪除。 三、工會第六條第一款「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權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 合法權益。」修改:「工會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全心全力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 四、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修改為: 「上級工會組織指導和協調下級工會組織。」 五、工會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修改為: 「建立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工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機關。」 六、工會法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工會、全國或地方產業工會組織 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修改為:「基層工會、地方各級工會、全國或 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工會法修正草 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 1999年5月1日 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 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部分內容的建議 中華全國總工會: 根據中國經濟與社會生活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根據中國境內勞動者權益發展 與保障的實際,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建議,中國工會章程總則部分中有關中 國共產黨章程式的用語應當刪除,有關政黨領導工會,工會服務政府的內容也應當 刪除。 以上建議,請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修改工會章程的程序提出中國工會章程修 正草案,提請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 1999年5月1日 中國自由勞動者工會籌建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