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權與國家主權 (西安)林 牧 中國政府的《人權白皮書》提出:「人權問題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 問題,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認為不干涉內政原則不適 用於人權問題的主張,實際上是要求主權國家在人權問題上放棄國家主權,這是違 反國際法的。」 上述論斷到底對不對?讓我們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人權與國家的關係: 就國家的起源和功能來說,有兩種根本對立的國家學說,即:國家主義(包 括黨高於國家的黨權主義)和民主主義。國家主義認為:國家和法律,是統治階級 為了壓迫被統治階級而建立和制訂的。國權或執政黨的黨權高於一切。人權,是執 政黨和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執政黨和國家給誰以人權,給多少人權,公民無權過 問,執政黨和國家可以給予人權,也可以收回人權。中國的法西斯頭子林彪乾脆赤 裸裸地說:「政權就是鎮壓之權。」 與此相反,民主主義的國家學說認為:國家和法律來自人民,其功能在於保 護人民,保護人權。 例如,《法國人權宣言》第二條指出:「一切政治組織的目的在保障自然的 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六條指出:「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由其他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 」《美國獨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 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為了保護 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統治者(指 人民)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麼,人民就 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納斯克說:「國家,簡單地說,不 能產生人權,只能承認人權。它的優劣在任何時期,均以人權得到承認為標準。」 二、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係 民主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主權在民,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屬性和特徵 。這正如《法國人權宣言》第二條指出的「整個主權的本質主要寄托於國民。任何 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民主國家的政府,並不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而是國家主權的代表者。這個 政府對國家主權代表的程度,一要決定於這個政府是否經過全體公民的民主選舉和 是否接受全體公民的監督和罷免;二要決定於這個政府是否尊重和維護本國全體公 民的自由權利,以及尊重和維護的程度如何。 現代,世界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主權論,即:絕對主權論和有限主權論。我 國國內有人在反駁有限主權論。其實,絕對主權和有限主權,並不是指一個國家全 體公民所享有的主權,而是指一國政府所代表的主權。就前者來說,主權當然是絕 對的。就後者來說,所有民主國家的政府都是權力有限的政府,它所代表的國家主 權當然是有限的;專制政府都是權力無限的政府,它當然要自以為它所代表的國家 主權是絕對的了。 現代民主國家所標榜的有限主權論,同七十年代勃涅日涅夫提出的「有限主 權論」根本不同。勃涅日涅夫的「有限主權論」是指:社會主義各國的主權是有限 的,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共同主權才是無限的。這種「有限主權論」是當 時的蘇聯政府為它侵略捷克和阿富汗製造的理論根據,當然是錯誤的。民主國家政 府所代表的國家主權,相對於全體國民,自然是有限的,這正是民主政府的進步性 的表現之一。 三、當代世界形勢的發展,已經使維護和平、保障人權、保護人類環境等主要課 題超越了國界,成為全世界人民和國家必須密切合作、互相推動和制約的共同事業 了。 就人權問題來說,聯合國憲章莊嚴宣告:「促進和鼓勵尊重人權,尊重所有 人的自由,而不考慮種族、性別或宗教的區別。」《世界人權宣言》又在「序言」 中指出:「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 共同標準……」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及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 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各項人權國際公約得到世界上多數國家簽署以後,任 何國家對任何個別公民人權的侵犯,不再僅僅是對這個個人的侵犯,而是意味著對 國際人權公約的踐踏,對本國和外國所有個人權利的侵犯。因此,《國際法百科全 書》指出:「一個國家不能再以內政問題為借口阻止國際組織的抗議。」 一九七四年,聯合國大會接受了一項提案,反對智利政府侵犯本國人權的行 為,這標誌著聯合國從此不再對其成員國侵犯本國國民人權的行為保持沉默。此後 ,聯合國經常對侵犯本國人權的政府提出勸告以至進行制裁。例如,對羅得西亞和 南非政府種族歧視和迫害的制裁,對柬埔寨國內衝突的制裁,對伊拉克薩達姆政府 的制裁,對前南斯拉夫內戰的制裁等等。儘管當時受到制裁的國家認為聯合國干涉 了他們的內政,但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反駁是:這些國家的政府侵犯本國人權 的行為對世界和平構成了威脅,超出了本國內政的範圍。值得指出的是:聯合國這 些正義和符合國際法的行動大多得到中國政府的同意和支持。正因為這樣,中國政 府就不能把國際上依據《聯合國憲章》和有關人權的宣言與國際公約對中國政府侵 犯本國人權所進行的勸告和批評斥之為干涉內政了。 總而言之,人權先於國家和法而存在,國家和法律是為了保障和擴大人權而 設立。人民只有對自己選擇並能加以監督和罷免的政府,自己制定或承認的法律, 才有服從的義務;什麼時候國家和法律喪失了保障人權的功能而變為侵犯人權,人 民對國家和法律的認可和服從也就終止了。 民主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公民。一國的政府並不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而是 代表者。政府代表國家主權的程度,決定於這個政府維護人權的程度,因而是有限 的,不是絕對的。 尤其是在當代和未來,保衛和平、保障人權等主要課題,已經超出了國界, 變成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國際問題。侵犯了一國人民的人權,就等於侵 犯了全世界每一個人的人權。所以,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能借口「不許干涉內政」 而拒絕國際組織對本國侵犯人權的行為進行勸告、批評以至制裁。人權高於國權和 黨權,人權高於國家主權,人權超出一國的內政,這就是我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