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律師莫少平在法庭上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並徵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顛覆國 家政權案中擔任徐文立的辯護律師。我將遵照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之規定,根據事實 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 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派後,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充分瞭解案情,會見 了徐文立,經過對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調查,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對部份事實認定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98)京檢分審字第609號起訴書指控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一部份犯罪事 實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先後接受境外記者採訪 、《與韓東方訪談錄》及同夥秦永敏(另案處理)發表的《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 ,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 污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 。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 的方式,改變選舉制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制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議論分別 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 辯護人認為檢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1,起訴書指控徐文立 接受境外記者採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發表《告全國工人同胞書》是為了顛覆 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沒有法律依據。(1)起訴書所羅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國 現行的法規中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且從法理上講也不可能有這樣禁止性的規定 。(2)如果全面的而不是斷章取義地分析徐文立的所有言論,並不能得出徐文立在 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的結論。 (3)即便是輿論準備按我國法律規定也不能構成犯罪。 2,沒有證據證明徐文立本人煽動成立獨立工會 《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雖有:我們建議全國工人同胞們立即開始籌備成立自 己的工會的言詞,但這本非徐文立本人的真實意思,首先,《告全國工人同胞書》 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為尊重起草人,僅對該文做了稍許修改,所以該文主要反 映的是秦永敏的觀點;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確表示反對立即成立獨立工會,如在 《告全國工人同胞書》發表後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傳真中說:我們應 該清醒地看到,國內並無形成獨立工會實體的形勢,絕大多數工人朋友們尚無此迫 切的需要,所以,以上兩個歷史文獻(指《告全國工人同胞書》和《獨立工會章程 》注)帶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覺得在中國 搞類似波蘭那樣的自由工會,走不通。問:你是不是煽動(指成立獨立工會注)? 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本人無意要做什麼,------我 本人無意去組織什麼活動,這要在中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後才能實行。又說所以 我告訴王希哲,在現在的中國成立獨立工會是天方夜譚。從以上證言中可以看出, 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煽動成立獨立工會是缺乏事實根據的。 3,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份犯罪事實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 要件。 1)起訴書指控: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但檢察院所依據的證據,只有 侯宗哲證言、賈志敏證言及徐文立所寫收條。以上證據材料僅是中間轉交人的證詞 ,沒有委託人的證詞,證據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證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確來自境 外,也不能證明此資金是用來資助徐文立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的,因此,起訴 書中所稱接受境外資助不能成立。 2)起訴書指控徐文立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制定了《中國民主 黨章程》(臨時),可是,沒有證據證明此《章程》系共同制定,只有嚴家其起草 的《中國民主黨章程》,而沒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為 共同制定。 綜上,請法庭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充分考慮,根據事實和法律給予公正 的判決。 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 莫少平 19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