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疑問解 答 在九八年北京市區、縣級人民代表換屆選舉之際,北京市人民代表選舉辦公 室的鍾先生,經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就八月十六日在北京日報公佈的《北京市區、 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的一些 條款的解釋和詳細說明,接受了北京市社會科學院何德普先生的咨詢專訪。現將咨 詢的主要內容整理成文,供廣大選民在參與政治生活時,有據可依。 鍾先生曾幾次負責北京市地區人民代表的選舉工作,並參與了這次細則的起 草工作,他的講話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時間: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下午2:07-3:40 地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樓106室(市選舉辦)的斜對 門房間。 接待人:鍾先生 (在601室會面後,鍾先生帶我們至斜對面的一間辦公室,何德普(以下 簡稱何)先生提問,鍾先生解答,王先生記錄、整理) 何問:在實施細則的第2條、第30條、第31條中,只提到公民的選舉權 利,而沒有說明公民的被選舉權利,這是為什麼?第30條、第31條所涉及到的 公民有沒有被選舉的權利? 鍾答:選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選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筆者註:少數人 可能知道這一點,但對普通選民來說,有了選舉權已不易,根本沒有想過被選舉權 ,所以一般只會單向理解。我們在這裡著重強調一下被選舉權,以引起每一位選民 的注意,希望有志於對選民高度負責的人,積極競選人民代表以改變那種人民代表 任人變相指定的狀況),二者應為一體,提到了選舉權,實際上也就有了被選舉權 。我是細則的起草人之一,認為將被選舉權寫出,重複囉嗦,還有第一章和第二條 ,我們也認為沒有必要列出,但領導認為寫出有利於樹立國家形象,所以寫上了。 第31條中所涉及到的選民也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實際操作是不 可行的。比如:某村裡一個能人是屬於31條之列的,由於他帶領鄉親們致了富, 在群眾中享有威信,選舉時村裡的選民可能選他,但事實上,由於他與村裡選民不 便聯繫,不可能充分行使其權利。 何問:從第二章中我們得知選民小組以上的各級領導均是由上級主管任命, 而選民小組的正、副組長是由本組選民推選產生,請說明一下,選民小組的正副組 長應該通過什麼樣的形式推選? 鍾答:小組規模在細則中人數有具體規定,可數人,可數百人。是的,選民 小組以上各級的領導均由上級主管任命,而選民小組的正、副組長則必須由本組選 民推選產生,具體辦法是必須將選民集中起來推選,正、副組長主要充當招集人的 作用,領導隨意指派正、副組長的作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何問:在第六章三十四條中,對候選人的提出有兩項條款: 第二項是對普通選民提出的候選人的規定。 請說明:這兩項條款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相同?存不存在主次和優先的問題? 鍾答:政黨提出由候選人和普通選民提出的候選人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主次、優先,但操作起來則不容易,只不過政黨提出的候選人數是受限制的 ,不超過應選代表總數的20%,而普通選民提出的候選人則沒有限制。 何問:政黨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候選人,政黨中的黨員可以跨選區推薦候 選人,普通選民亦可跨選區推薦候選人,比如社會知名人士等,但最後正式選舉時 只能在一個行政區內。 鍾答:政黨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候選人,政策中的黨員可以跨選區推薦候 選人,普通先民亦可以跨選區推薦候選人,比如社會知名人士等,但最後正式選舉 時只能在一個行政區內。 何問:這次選民名單是在選舉日的前二十天公佈,政黨的候選人的推薦工作 應該在選民名單公佈之前進行?還是在名單公佈之後進行?普通選民推薦候選人的 工作在時間上有何規定? 鍾答:根據以往選舉情況,政黨候選人的推薦工作一般在選民名單公佈之前 1-2月進行,而普通選民的候選人推薦工作一般在選民名單公佈之後進行,如果 顯得倉促、草率、不能反映選民意願,也可提前以保證充分醞釀準備,但有時並不 順利,比如你推薦了張三,在選民名單公佈之後卻沒有張三的名字,你就前功盡棄 ,因為普通選民之間的信息不那麼容易溝通,如有人專門從事這項工作,也可提前 開展工作。 何問:在以往的選舉中,政黨所提出候選人的方式,均是以上百個選民小組 為單位聯合向選舉委員會推薦的。請問:在推選的材料中,應該不應該有提名人和 附議人簽名? 鍾答:按照現在規定,政黨候選人一般為組織推薦,以推薦書上的政黨公章 為準,無須徵得每個黨員的同意,但這樣做是冒一定的風險的,須慎重,如所推薦 的候選人未被正式選上,那是很沒面子的事。 何問:普通選民推舉候選人時能否象正常那樣公開地舉行徵集簽名活動?如 果能,他們應該怎樣操作? 鍾答:普通選民在推薦候選人時,可以公開舉行徵集簽名,比如你自薦,用 推薦書或一份自我介紹徵集簽名,公開私下均可,但推薦人必須有選舉權並留有工 作單位或居住地址。 何問:普通選民所推薦的候選人能否享有與政黨推舉的候選人的同等待遇, ——即選舉委員會將普通候選人的情況介紹到選區(成為戴帽候選人),如果能享 受這個待遇,普通選民應如何操作? 鍾答:普通選民推薦的候選人和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均可成為「戴帽候選人」 ,享有同等待遇,但必須將其簡歷和簽名冊送交區選舉委員會,由區選舉委員會通 過選舉小區、選民小組向選民介紹。 何問:這次實施細則中的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投票日二十日前公佈選民名單 ,而以前均是在投票日的三十日前公佈選民名單,為什麼縮短了十天時間? 鍾答:縮短十天時間,這是國家選舉法重新修訂的,地方上無權更改,時間 之所以縮短十天,這是從全國範圍內來考慮的,尤其是農村中的選舉,因為從初步 候選人至正式候選人須經過二上、二下的討論,上下來回醞釀的時間一長,便有運 動選民之嫌使選民產生厭倦情緒,不能認真履行其權利乃至放棄選舉權。當然,文 化、經濟較發達地區比如北京的選民政治參與意識較強,對人民代表的選擇慎之又 慎,便覺得選舉的時間短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就全國範圍來說,還是合適的。 (何說:我想你已仔細看過九五年人大常委會關於地方人民代表選舉組織法 了。 鍾答:我如果沒有仔細看的話,細則就沒法寫了。 何問:第三十六條有這樣一句話「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預選」。請解釋一下 ,在什麼情況下,算為必要?預選的投票程序與正式選舉的程序是否相同? 鍾答:在劃分的各個選區中,每個選區選舉的情況有所不同。在選民較集中 的大型單位的單獨選區中,候選人的提名工作和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工作就比較好解 決;而由諸多個小單位和一些街道居民組合而成的聯合選區,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工 作與前者相比問題就顯得多了些,在經過協商之後,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要進 行預選了。在有條件的選區,按照正式選舉的投票程序進行預選,我們當然歡迎, 但就目前多數選區的情況來講,我們還做不到這一點,需要講明的是,在預選時, 領導必須徵求選民的意見,不能搞包辦。 何問:在最後十五個選舉日中,扣除正式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四天,加上一 個投票日和兩個公休日,以及客觀因素的影響,實際上,從公佈代表候選人的初步 名單到正式候選人確定的時間,也不過六、七天,根據以往的選舉情況,選舉人民 代表的關鍵環節就在於此,而目前我市最小的選舉小區中的選民人數也有三千多人 。請問:六、七天時間,能做到反覆醞釀、討論、民主協商嗎? 鍾答:可以做到,因為我們的統計工作是非常及時的,選民的意見,我們當 天統計,第二天就能將我們的協商的方案下發到選民中間,我們的工作效率也是很 高的。 何問:在選區工作組對候選人進行民主協商時,普通選民能否自由旁聽? 鍾答:原則上講,選民是可以自由旁聽的,但具體操作由各選區確定。 何問:最後一個問題,在第五十條中,各選區的選舉結果在確定有效後予以 公佈,請問:公佈的是選舉的全部結果,還是正式候選人的選舉結果? 鍾答:應該是全部結果,比如說,你願意選正式候選人,願意選張三,你可 以將候選人的名字,全部劃掉,填上張三的姓名,在公佈的結果中,應該反映出張 三的一票。 何:鍾先生您好!我們的問題現在全部提完了,謝謝你! 鍾:不用謝,像你們這樣關注選舉工作的人真不多。但話又說回來,如果選 民都像你們一樣對問題刨根深究的話,我們的選舉幹部在選舉時,就沒法干了(笑 )。 在交談後鍾先生將我們送到了六層電梯門口。 附:在與鍾先生的談話中,鍾先生認為,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缺 少在選舉中的監督機制,由於沒有這個監督機制,選舉時暴露出的問題,很難得到 糾正,比如……。這個細則儘管有待完善,但總的來說還是比較民主、公正的。但 在操作中,選民卻感到不怎麼民主,往往是工作人員不認真負責所致,真經被念歪 了。過去有的工作人員不是專業的,而是從其它單位臨時抽調的,既不怎麼懂行, 又不怎麼負責,再加上選舉過程缺乏監督,未設立秘密投票間等。目前村級民主選 舉也不太正規,隨著實踐,將來可以逐步完善的,這就需要我們和你們這樣的關心 選舉的熱心人來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