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政府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的聯合聲明 在人類社會又一個新世紀即將來臨的曙光裡,當人權的普遍原則在國際主流 社會正式確認後的第三十三個週年裡,10月5日,我們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這個世界上人口最多國家的政府,終於向歷史的正確方向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成為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40個締約國後的又一個締 約國。儘管這一簽署姍姍來遲,但與中國執政當局過去長期對人權概念深拒固絕, 對人權問題諱莫如深,將人權克減為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做法相比,這次簽署無疑是 一個進步。據此,善良的人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和政治權利的行使 將有法可循。這是國內有識之士和國際民主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是人類文明與理 性的一次勝利,對中國政府簽署《公約》,承認並接受國際人權的普遍原則的這一 做法,我們表示支持與歡迎。 但是,僅僅簽署《公約》這一行為,並不足以表明中國人權狀況就能得到明 顯改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 結社、集會、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但是實際上,中國人民卻從未真正享受過這些自 由和權利,事先審查和批准制度基本上剝奪了民眾這一權利,至今我們尚未聞知有 任何一起有關行使上述權利的申請得到過當局的批准。相反,許多試圖行使上述權 利的公民不斷被關押、勞教和判刑,許多人至今仍未獲釋。因此,僅僅靠簽署一部 良好的公約和法律是不夠的,要使人權的概念得到貫徹執行,必須要有全國各階層 對該《公約》內容的一致認同,特別是當局對其精神的充分領會自覺遵守,同時必 須要有充分有效的監督力量,以及對侵權行為的勇敢抗爭。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 來的基本權利,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磨難,專門為了對付專制政體普遍存在的侵權行 為而提煉出的人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可以想像,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 使人權的普遍原則得到充分的遵守並不會一帆風順。借此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之際, 依照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各項內容,我們在此向中國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提出以下的政治主張: 一、依照《公約》第八條第二款:「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第三款:「 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要求政府廢除由執法機關單獨可以作出 決定的勞教制度。 二、依照《公約》第十九條第一款:「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要 求當局立即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持不同政見者。依照該條第二款:「人人有自由發表 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 ,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 媒介。」要求當局廢除新聞出版的事先審查和准許制度,開放報禁。 三、依照《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 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要求當局廢除對結社的事先准許制 度,政府只有登記、統計與服務的職能。 人權的普遍原則並無種族、國別之分,所有的人都有共同的尊嚴和權利,我 們堅決反對以任何借口盤剝、克減人權的各項原則和內容。以特殊國情為借口侵犯 人權,只是為了維護專制執政當局的利益。 我們在此號召全國上下各階層關心國家前途和命運的有志之士,為實現我國 憲法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人民民主國家的法理精神,共同推動實現國家各級政 府領導人、立法機關代表的全民直接選舉制度和各級法院法官的間接選舉制度,還 政於民,使國家的政治權力真正來自於地方,來自於基層,來自於廣大的民眾,實 現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和繁榮。 中國民主黨北京籌備委員會 東三省(黑、吉、遼)籌備委員會 湖北籌備委員會 山東籌備委員會 上海籌備委員會 浙江籌備委員會 中國民主黨海外籌委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