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鵬違憲案引起的思考 於浩成 在今年三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發生了李鵬違反憲法案:三月 十六日上午李鵬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十七日上午全國人大根據國家主席的 提名,表決通過朱熔基出任國務院總理。在十六日上午至十七日上午的二十四小時 內,李鵬同時身兼國務院總理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從而違反了憲法。因為中國 現行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據報道,「有人以為,李鵬在當選人大委員長的同時,應該辭去國務院總理 職務,但辭職需講明原因,抑或健康抑或引咎辭職,李鵬這次是屆滿離任,就法理 而言不屬辭職性質。即使李鵬辭職,人大還將會任命一位新總理或代總理,否則會 出現二十四小時的權力真空,因此讓李鵬辭去最後一天總理職務是不現實的。 「亦有人認為只需將決定國務院總理的表決提前一天,與國家主席、委員長 的投票選舉同時舉行,難題便迎刃而解,其實也不然,因為國務院總理須由國家主 席提名,當國家主席還未通過法定程序產生時,他怎麼能具備提名總理的權利?這 在操作程序上未必合法。」 嚴家祺於三月十六日進一步指出「從三月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江澤民並未以 上屆國家主席名義免去李鵬總理職務,在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產生新總理前,江澤 民也未以這一屆『國家主席』名義免去李鵬總理職務,所以不僅李鵬在三月十六日 至十七日二十四小時內身兼委員長、總理兩職違憲,而且三月十四日下午九屆全國 人大主席團提名李鵬為全國人大常委委員長人選也是違憲的。」 有人可能認為,這些不過是枝末細節問題,沒有什麼了不起,揭露出來未免 大驚小怪。然而,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本次兩會期間,上至中共領導人,下到一般民 眾都在強調「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性之際卻發生這樣的違憲行為,不 能不說是極其嚴重的事情。 與此同時,還有一種雖非違憲,但也屬「權力錯亂的奇特現象」似乎尚未引 起人們的注意。據報道,三月四日召開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時,一 開始由喬石主持,他代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主 席團第一次會議提出了本次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的建議人選。接著會議推定了大會 主席團常務主席,分別是李鵬、胡錦濤、田紀雲等人,在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之後 ,喬石即請常務主席繼續主持會議,他則和八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倪志 福等八人離開會議廳。經查現行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止。」這就是說,喬石做為上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王漢 斌等做為副委員長雖然自四日起離開會場,不再出席本屆人大會議,但直到十六日 大會選出李鵬任本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田紀雲等七人任副委員長,他們仍然行使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副委員長的職權,除了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 行使的二十一項職權中的第三、五、九、十、十八這五項職權以外,因為這五項職 權,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上述規定說明: 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中國同時存在兩個權力機關:一個是本屆全國人大主席團及 其常務主席,一個是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委員長、副委員長。後者還享有行使 憲法六十七條規定的二十一項職權中的十六項,這不能不是另一種「權力錯亂的奇 特現象」。 早在一九八八年大陸法學界就有人認為「有必要作出法律規定,當全國人大 舉行全體會議時,要中止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一切權力,並向全國人大述職,接 受監督,全國人大主席團只應由會議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並只能從不兼任 其他國家公職的代表中選出,全國人在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能選為主席團的成員。 現在看來,如果憲法規定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中止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一切權力 ,李鵬在二十四小時內身兼總理和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兩職以及在人大開會開會期間 同時存在兩個權力機關的權力錯亂的奇特現象」也就可以避免了。出現這種現象的 原因不能不說是原來在起草和通過憲法時考慮得不夠縝密周詳的緣故。由於過去還 沒有即將離任的總理出任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先例,所以憲法的闕失得以隱而不彰 。因此,這次的李鵬違憲案恐怕也出乎包括他本人在內的中共各位領導人意料之外 的吧。 如果我們對此進行更深入的思考,當可發現在此違憲案中還潛藏著全國人大 作為權力機關,實行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做為立法機關, 實行分權制衡的西方民主制之間的矛盾。一九八二年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職權,主要為了解決全國人大代表人數太多,只能每年開會一次,不便於經常工作 行使職權以至不能適時制定法律,解決問題的難題,其較前三部憲法的進步之處在 於它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兼任一府兩院的工作。筆者於一九八九年春在論 述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時說:「我國一九八二年憲法實際上已經拋棄了『議行合一 』,而採納了『分權制衡』的原則」。「『議行合一』為馬克思總結巴黎公社的經 驗後提出來的。列寧也曾高度評價社會主義的代表制是把『立法的職能和執行法律 的職能在選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結合起來。這是在民主發展過程中具有全世界意義的 一大進步。』但巴黎公社是一個城市的政權,且當時又處在激烈的鬥爭環境中,其 經驗未必有普遍意義。我們在『文革』中建立的『革命委員會』恐怕是最接近巴黎 公社的了,但我們不是把它作為壞樣板取消了嗎?對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個別論斷 ,我們似乎也不必搞什麼『凡是』。根據我國國情,我們不搞三權分立,但分權制 衡的原則應該採納並應作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補充。我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痛苦 教訓已證明,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化。」然而,全國人大目前實行的仍然 是議行合一、民主集中的原則,三千多全國人大代表每年開會半個月,其作用不過 是「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人力物力浪費都極大,李鵬既是總理,又在在會 上任第一常務主席並被選為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權力錯亂的奇特現象」也由此出 現了。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使其「完善」的問題,而是如何「改革」的問 題。改革的方向應是使人大議會化,由實行民主集中制改為三權分立制,走全人類 共同的民主憲政之路。 最後這裡還想講點題外的話,上面引述筆者一九八九年春的論文中所說「根 據我國國情,我們不搞三權分立,但分權制衡的原則應該採納並應作為民主集中制 的必要補充」。這是迫於當時情況而不得不這樣寫。由於鄧小平多次強調絕不能搞 三權分立。所以筆者避開「三權分立」代以「分權制衡」,其實兩者的意思是完全 相同的。至於說「分權制衡的原則應作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補充」則是違心之論, 其實我想說的不是「補充」而是「取代」。事實上兩者是水火不相容的。只有三權 分立才是真民主,而民主集中制不過是以民主為幌子的集權制。然而,可氣而又可 笑的是,筆者上面所引的論述,儘管如此「克制」,在上海市社會科學會聯合會編 輯、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出版的《社會科學爭鳴大系、政治學法學卷》中, 刊出時卻把著者的姓名完全刪除了(見該書第260頁)這是其他著者「享受」不 到的特殊待遇。比起筆者有兩部書稿在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也被兩家出版社禁止 出版,這當然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這同樣關係到載入憲法的出版自由能否受到 法律保護的重大問題,順便在此訴苦一番,恐怕還不算小題大作吧。 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