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羅猖松的判決書 編者按:羅昌松八三年畢業於中山大學中文系,分配到全國人大信訪局工作,九六 年五月被捕,十一月判決,十二月上訴駁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6)一中刑初字第2437號 公訴機關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告人羅昌松(別名羅昌瓊),男,四十三歲,漢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全 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幹部,住北京市豐台區方莊方城園二區三號樓一零零一 室。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被羈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逮 捕。現羈押於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羅昌松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向本院提起公 訴。本院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起訴書後,依法 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李磊森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羅昌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羅昌松於一九九二年撰寫了《和平 演變宣言》一文,惡毒地攻擊四項基本原則,並用所謂「民主」、「自由」、「和 平」、「博愛」四項新準則來代替「四項基本原則」,且主張並號召推行「和平演 變」。被告人羅昌松還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五月間,先後向境外人員、組織寄送了 《和平演變宣言》等文章,要求發表並提出共同發起「和平演變」運動。 被告人羅昌松在庭審中辯解,否認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認為其只是作為 學術交流與境外一些人員聯繫的。請求法院對其公正處理。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羅昌松於一九九二年撰寫了《和平演變宣言》一文,叫囂廢棄「四項 基本原則」,鼓吹用所謂「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四項新準則取 而代之,以此來惡毒地攻擊四項基本原則,並主張號召推行「和平演變」運動。為 此,被告人羅昌松先後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五月間,先後向境外人員,組織寄送了 其所撰寫的《和平演變宣言》等文章,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並提出共同發起「和 平演變」運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有證人楊莉、齊大任等人的證言,有技術鑒定結論等在 案證實。被告人羅昌松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情節等與上述證據相符。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昌松目無國法,頑固地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以反革命 為目的進行宣傳煽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 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且罪惡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極大,必須嚴懲。北京市人民 檢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羅昌松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 人羅昌松在庭審中否認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辯解,經查,與其實施的行為不相 符,且有大量的證據在案證實,故本院不予採納。為嚴肅國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維護國家的安全,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昌松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決執 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 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二、在案扣押的書證等,予以沒收(清單附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 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 院。 審判長 任連才 審判員 劉艷霞 審判員 王 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尹 舵 在案扣押物品沒收清單 1、《和平演變宣言》六份 2、《社會發展論綱》九份 3、《國家與文明》十四份 4、《文明的整合》九份 5、《和平演變宣言手稿》一份 6、《和平演變宣言》打印件五份 7、《社會發展論綱》手稿一份 8、《社會發展論綱》手稿複印件一份 9、《社會發展論綱》打印件一份 10、《國家與文明》手稿一份 11、《國家與文明手稿》複印件三份 12、《國家與文明》打印件二份 13、《文明的整合》手稿一份 14、《文明的整合》打印件一份 15、筆記本一本 16、信件底稿三頁 17、信封一個 18、信件一封 19、軟盤六個 20、紙旗二面 21、帶V型符號紙旗物品一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96)高刑終字第730號 原公訴機關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昌松(別名羅昌瓊),男,四十三歲,漢族,原籍 四川省成都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幹部,住本市豐台區方莊方城園二區 三號樓一零零一室。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被羈押,五月三 十一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辯護人張文森,北京市匯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羅昌松反革命宣傳煽動一案,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十一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2437號刑事判決。宣判後,羅昌松 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後,審判委員 會進行了討論並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羅昌松於一九九二年撰寫了《和平演變 宣言》一文,叫囂廢棄「四項基本原則」,鼓吹用所謂的「民主」、「自由」、「 平等」、「博愛」四項新準則取而代之,以此來惡毒攻擊四項基本原則,並主張號 召推行「和平演變」運動。為此,羅昌松於一九九六年二至五月間,先後向境外人 員,組織寄送了其所撰寫的《和平演變宣言》等文章,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並提 出共同發起「和平演變」運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故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羅昌松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在 案扣押的書證,予以沒收。 羅昌松上訴提出,原判事實不符,於法無據;其辯護人認為,羅昌松的行為 不屬於「罪惡重大」,建議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羅昌松於一九九六年二至五月間,向多人寄送《 和平演變宣言》等文章,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叫囂廢棄四項基本原則,並提出發 起「和平演變」運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事實是正確的,該事實有 書證、證人楊莉等人的證言和技術鑒定結論在案證實,羅昌松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 符。 本院認為,羅昌松無視國法,頑固地堅持敵視人民民主政權的立場,以推翻 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書寫並散發攻擊、污蔑我國人民民主專 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妄圖推翻國家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 動罪且罪惡重大,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懲。羅昌松所提原判事實不符,於 法無據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應予駁回,其辯護人所提羅昌松之行為不屬「罪惡 重大」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法院根據羅昌松犯罪的事實, 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 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下: 駁回羅昌松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郭翠英 代理審判員 李梅 代理審判員 符忠良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