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選載 糾正幾處錯誤 亞衣你好: 貴刊四十七期發表的《美國國務院一九九六年人權報告書——中國部分》不 知是原文引用資料還是翻成中文出現問題,我發現幾處小錯誤,現想借此讀者來信 予以指正。 (一)第一部分第三節:「這些修正條例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指正:新刑事訴訟法已於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而不是七月一日生效。 (二)第一部分第三節:「外國報紙在九月報導異議作家WANG WAN XING事實上精神正常,卻仍然違反其意願而被收押在上海的安康精神病醫院」 。指正:WANG WANXING其中文名是王萬星,他是北京市朝陽區某建築 公司倉庫保管員,並非作家,也不是收押在上海而是北京。 (三)「據非政府組織報告,異議人士姚振憲在四月被捕後也遭毆打」。指 正:應是姚振憲弟弟姚振祥被毆打而不是姚振憲。 (四)第一部分第四節:「許多異議人士九六年被送去勞教,包括劉念春、 周國強、曾建穆主教、陳龍德、張林、鮑戈」。指正:周國強、張林、鮑戈都是九 四年而非九六年被送勞教。 (五)第一部分第五節:「鮑彤於二月獲釋」。指正:鮑彤應於去年五月二 十七日獲釋而非二月。 由於此報告書是一分非常重要文件,故特來FAX指正。 香港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 九七年四月二日 盧四清 伸出援救孩子之手 薛偉、胡平、鄭義諸兄: 最近,中共對外聲稱簡化公民因私出境手續和放寬限制完全是一紙空言。我 的幼子鄭直年僅十一歲,一直被中共扣押在大陸作政治人質,在中共本屆「人大」 會上剛剛通過不准以債務為理由扣押人質的法律的聲音未落之今日,貴陽市公安局 公然宣稱我們有「債務」要我們回去以換取兒子出國。這是中共的一種新動態。在 其取消「反革命罪」後,可能以刑事犯罪(捏造的)作為迫害海內外的民運人士的 新手段。在兩年前,貴陽市公安局不批我孩子出國的理由是「父母系非法出境」, 今天又變換花樣為「有債務」。中共的這種低劣手法值得大家注意。同時,以扣押 人質作政治手段這種國際公認的萬國公罪也應該嚴加譴責。希望諸兄伸出救救孩子 之手。 祝: 編祺! 弟鄭天賜 敬上 三月二十四日 與藏族朋友建立聯繫 《北京之春》編輯部:你們好! 本人是民陣、民聯德國分部的成員,多年來,在參加各種活動中,或在私下 的來往中,常常被德國人問及關於對西藏問題的看法。一般來說作為中國人,很自 然地回答,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的領土。但德國人總是認為西藏是一個獨 立的國家,中國是佔領者,中國應該讓西藏恢復以往的狀態,侵略者應該撤出殖民 地。並常常以香港的回歸作為一個例證來說明這個「藏獨」的問題。坦白地說,本 人對西藏問題所知甚少,而要正確、全面地認識西藏問題,我想,必須要聽取正、 反二面的意見。最近在《北京之春》第二期(一九九七年)上看到《誰在製造西藏 的神話》、《勸阻西藏獨立的思考》這二篇文章,覺得非常之好,很精采,但令人 遺憾的是,雙方的立場十分對立,可以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當然,作為 中國人,感情自然傾向於《勸阻西藏獨立思考》一文。但為了公正、全面地瞭解西 藏問題,本人覺得有必要多多瞭解反面的意見,這也可以說是「民主」的精要所在 。本著這個意向,本人希望通過你們的幫助和《誰在製造西藏的神話》的作者達瓦 才仁建立聯繫,以期獲得有關藏人之所以「理直氣壯」地要求獨立的材料。 葉知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於德國 〔編者簡復〕 達瓦才仁聯繫地址為: MR. Tawatzering Informatio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Dharamsala - 176215 INDIA 對幾處不確切提法的意見 《北京之春》編輯部轉交王希哲先生: 最近讀到《北京之春》上你給楊建利先生的一封信,覺得有些提法似不妥當 ,特提出來向你請教。 你提出,文化大革命也是一種毛澤東式的「改革開放」。這種「改革開放」 的特點是,經濟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工業鞍鋼憲法,農業大寨式生產分配,「割 資本主義尾巴」;對外自力更生,不引進一分一厘資本卻輸出革命;政治上開放大 字報,大辯論,開放衝擊各級官僚機構,開放辦報、出版、串聯、結社的自由—— 雖然這一切都要以維護他的最高權威為前提。 這裡有幾處不確切的提法。「經濟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似應說「堅持公 有制」或「堅持公有為主體」更明確。「工業鞍鋼憲法」似應為「工業學大慶」。 「鞍鋼憲法」是六零年大躍進以後提出來的,文革中很少提及。儘管文革後期的「 斗批改」階段(按「三年文革」論者是「文革以後」)有些做法(如幹部下放)與 「鞍鋼憲法」有一脈相通之處,但這些做法在當時並不是以「貫徹鞍鋼憲法」而是 以貫徹毛的「五·七指示」為名而提出的。之所以如此,我的猜測是,「鞍鋼憲法 」似乎不如「大慶」、「大寨」和「五·七指示」那樣,特別強調「階級鬥爭為綱 」,強調「批判資產階級」和「批判資本主義道路」。 提到「鞍鋼憲法」,近年來海外有個別大陸學者避開毛澤東的個人政治動機 ,避開大躍進時期中國的政治經濟環境,「鞍鋼憲法」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大 躍進」對中國整個社會所帶來的災難性的後果,而只是從文字意義上來類比西方的 「後福特主義」,這僅從學術上看也是十分膚淺的。 另外,你提到文革中的「大字報、大辨論」,「辦報、出版、串聯、結社的 自由」,即所謂的「四大」,雖然你加了一個前提,但「自由」二字卻不帶引號, 這使我想到其它一些討論文革的文章,對「四大」津津樂道,甚至將它和現代民主 社會的「言論、出版、結社自由」相提並論。這也是值得商榷的。 一、文革中能享受這些「自由」權利的不是所有人,不包括「黑九類」(地、富、 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二、這些「自 由」權利的使用,絕對不允許批評或反對毛澤東、中央文革、林彪和其它「毛主席 司令部的人」,不允許批評或反對「毛澤東思想」,否則會立即受到「無產階級專 政」的嚴懲。具體例子,我就不一一列舉了。試問,這種「四大」叫哪門子的「自 由」? 最後,我認為,文革中的「四大」,只是毛澤東為達到其政治目標的一種手 段,一種短期的措施。六九年以後,儘管「四大」寫進了「憲法」,這其中究竟有 多少「自由」,作為李一哲大字報的作者,你應該更有體會。 余言不贅,恭候指教。 戴開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