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一九九六年人權報告書中國部分 吳牟人 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威權主義制度的國家,中國共產黨掌握著最高的權力 。從中央到地方,黨員幾乎佔據了所有民事,警察和軍隊的最高職位。政治局的成 員擁有最終的權力,在作出重要決定時,他們經常向仍有影響力的政治局過去的成 員咨詢意見。這些領導人強調保持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必要性,力圖使中共的統治永 久化。中國公民沒有對黨領導的政治體制和平表達反對意見的自由,也無權更換國 家領導人或政府體制。社會主義仍然是中國政治的理論基礎。但在近年來,馬克思 主義意識形態已讓位於經濟實用主義。中共的權威目前主要依賴於經濟改革的成功 ,其保持穩定的能力,愛國主義訴求,以及對治安機構的控制。 治安機構包 括國安部、公安部、武警、解放軍和公檢法。眾多違反人權的事件是由這些機構的 政策及其工作人員所造成的。 中國的混合經濟體制正在快速發展。經濟改革提高了許多人的生活水平,強 化了企業家的地位,削弱了中央對經濟的控制,並創造了新的經濟機會。雖然國營 企業問題眾多,隨著僱用和流動自由的擴大,個人的經濟機會快速增加。由於政府 繼續採取市場導向的政策,國營和非國營企業都有更多的自由在國內和海外市場上 競爭,並從中獲益。但是,隨著經濟機會的增加,沿海和內陸地區的收入差距正在 擴大。生活在絕對貧困中的人數繼續下降,但貧困人口仍有從官方估計的六千五百 萬到最高的三億五千萬。中國的人口總數為十二億。幾千萬農民離家尋找更好的工 作和生活條件。據估計,這樣的「盲流」人數高達一億,許多大城市的盲流在一百 萬以上。城市地區也需處理工業改革造成的閒散人員。估計有一千萬國營企業工人 被臨時解雇或停發工資。幾百萬人則領取部分工資閒散在家。 由於對異議人士的不容忍,對動亂的恐懼,以及沒有或缺乏適當的法律以保 護基本的自由,政府繼續廣泛地違反人權,違背國際人權準則。這些違權事件都有 書面文件為證。雖然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基本的人權,但實際上它們通常被忽略不顧 。違反人權現象包括酷刑,虐待囚犯,以及隨意長期不得與外界接觸的監禁。監獄 條件仍然惡劣。政府對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宗教自由,以及隱私和勞工權利 繼續嚴加限制。遷移自由仍受到某種限制。在許多案件中,由於當局強調維持公共 秩序和鎮壓政治反對派,而不是執行法規,司法系統剝奪了刑事被告基本的法律保 護和正常程序。 雖然政府否認有政治犯在押,但因「反革命罪」或從事和平的政治及宗教活 動而關押或服刑的人數據信有數千人。在一九九六年遭到關押的人包括那些發表呼 吁書或公開信要求改革和民主的人士。 九六年期間,當局強化了壓制抗議或批評的做法。所有反對黨和政府的公開 異議都遭到有效的壓制,使用的手段為恐嚇,流放,判刑,行政拘留或監視居住。 到年底,已不再有異議人士的活動。即使是出獄的異議人士仍受到嚴厲的監視,並 經常不讓他們找到工作或恢復正常的生活。未經官方批准的宗教團體,包括新教或 天主教團體,也遭到更嚴厲的壓制。政府開始執行的九四年通過的法律,要求所有 這些團體都向政府宗教事務局註冊,並受到官方的「愛國」宗教組織的監管。對婦 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士的歧視,對婦女的暴力及虐待兒童仍然存在。在少數民族 地區,包括西藏、新疆和內蒙,嚴重違反人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些地區,對宗 教和其它基本自由的控制也進一步強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九六年通過了新的法律,意圖改革刑事程序和對司法專 業人員的規定。在數億人口的農村地區,舉行了受到嚴密監管的選舉。這些選舉雖 然為地方派別以民主方式解決其爭議提供了一些機會,但仍受到嚴格的控制,對共 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具任何威脅。在九六年中國同國際人士就法制問題進行了有限的 討論與交流,並主持了一次國際議會聯盟會議,會上還起草了一份人權問題的決議 案。 在許多方面,中國社會在進一步開放。收入的增加,意識形態控制的放鬆和 對外部信息更為自由的接受渠道,導致了個人選擇的更多空間,文化生活的多元化 和媒體報道的增長。雖然衛星接收裝置還受到嚴格控制,但衛星電視轉播還是非常 普遍,特別是在沿海地區。越來越多的人得以進入國際電腦網絡,雖然政府關閉了 一些網絡站,包括香港和台灣的中文網絡站和西方新聞機構的網絡站,並試圖控制 國際網絡上含有政治和社會內容的材料。一九九五年實施的對經濟信息報道的控制 仍在繼續,政府還對新聞媒體施加了新的限制。 第一部分 人格遵重的問題 第一節 因政治原因和未經司法程序的殺人現象 包括在中國出版的刊物報道了幾次未經司法程序的殺人事件。但是,有關這 些事件的次數及政府的反應,卻沒有可靠的信息。在大規模的快速審判後立即執行 槍決的事件曾發生多起。這種審判通常未經基本的正常程序,已跡近於未經司法程 序的殺人(見第一部分第五節)。 官方刊物在四月報道說,派往安徽深寨(譯音)村維持秩序的一名警衛被人 殺害。該警衛在村民拒絕交納非法捐稅後打死了一名村民,打傷了另外二人。該村 村長因其在此事件中的行為而被判死緩。三月份,三十三歲的死者王鏡波的父母公 開表示,北京朝陽區公安局在非法拘禁其兒子期間將他活活打死。驗屍報告表明, 在被拘期間,死者腦部出血,並有十二根肋骨斷裂。死者父母隨即要求進行公正的 調查。至少有三名佛教徒在西藏監獄因受到虐待而死亡。 第二節 失蹤 聯合國關於被迫或非志願失蹤工作小組一月份報告說,九五年發生了三起新 的失蹤事件。該小組正在調查的五十六件失蹤案中,絕大多數發生於八八年到九零 年間。失蹤者大部分是西藏人,其餘為政治活動分子。到目前為止,政府尚未公開 提供與八九年鎮壓天安門示威有關的失蹤和被禁人士的全面可信的名單。長期的並 且不得同外界聯絡的監禁事件仍在繼續(見第一部分第四節)。 第三節 酷刑和其它殘酷的非人道或貶低人性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酷刑,但是,據中國官方消息和國際人權組織報道,警察和其它治 安人員使用酷刑和貶低人性的方法對付人犯的事件已發生過多起。根據被押的人的 可靠報告,警察使用電棍,母指手銬,長期單獨監禁,不得與外界聯絡的拘壓,毒 打,腳鐐和其它方法來虐待男女人犯。由於審前拘留制度在設計和運作上的明顯弱 點,加上政府未能加以改正,拘留待審者特別容易受到虐待。這些弱點包括依賴自 供作為定罪的根據,以及在正式起訴前人犯不能同律師和家屬聯絡,而正式起訴往 往在拘留後數月才提出。當全國人大三月份修改了刑事訴訟法之後,這些問題中的 一部分得到了處理。這些修正條例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在將中國的刑事 司法制度同國際準則接軌的問題上,這是一個積極的步驟(見第一部分第四和第五 節)。 四月,中國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一位代表稱:「中國司法機構在收到每一 件酷刑虐待投訴後,都立即予以處理,對於違法都已根據法律予以懲罰」。中國政 府還在向聯合國反對酷刑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中稱:「中國對任何酷刑虐待事件均極 為重視,並採取了相關的司法和行政措施,對任何犯有這一罪行的人予以懲罰」。 儘管如此,由於囚犯仍然無法接觸到國際人道組織,如國際紅十字會,這些宣稱不 可能予以獨立地證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三月報告說,該院在九五年調查了四百一十二起以酷刑逼 供的案件,但報告中沒有說明是否有人因而被定罪或遭到懲處。政府人員酷刑虐待 人犯的實際案例,幾乎肯定比政府發表的統計數字多得多。 監獄的條件普遍惡劣,並常常無視囚犯的人格尊嚴。營養和衛生條件有時令 人可怕。儘管官方保證囚犯生病時有權得到迅速的治療,囚犯仍然得不到適當的醫 療照顧。在九六年期間,儘管有家屬和國際社會的一再呼籲,政治犯仍難以得到及 時和適當的治療。這些政治犯包括:席揚、周國強、魏京生、王丹、鮑彤、劉念春 和高渝。十一月,經診斷患有癌症的陳子明第二次保外就醫,其保外就醫的條件極 為苛刻,並受到警察的嚴密監視。 中國在九四年制定的監獄法,其部分目的是試圖改善人犯的待遇,並尊重他 們的法律權利。政府宣稱的目標是,到二零一零年時,把全國的監獄和一百五十處 勞改營的半數變為「現代化和文明的」設施。政府官員在九五年稱人民檢察院派員 到幾乎每一個監獄,拘留所和勞改中心,以督察監獄的管理和執行囚犯待遇的法律 。到九五年底,有關人民檢察院委派的人數或此一措施的有效性的情況尚不得而知 。 官方刊物在九五年二月報道說,在全國685座監獄中,政府設立了157 處心理治療中心和54個心理咨詢所。官方消息還稱,在過去十年,一萬七千多名 囚犯在這些設施裡獲得了治療。據報,精神病院有時被用來對付政治異見人士。外 國報紙在九月報道說,異議作家WANG WANXING事實上精神正常,卻仍 然違反其意願而被收押在上海的安康精神病醫院。王於九二年在天安門廣場示威以 紀念八九民運三週年而遭逮捕。有關監獄內心理治療中心的條件和囚犯所受到的待 遇,因獨立觀察者無法進入而未能得到查證。 政治犯在監獄和拘留所的待遇有很大差別。在五月份服滿七年刑期後,鮑彤 被關押在一處屬於政府的居所。其他政治犯,包括魏京生、陳子明和高渝則同普通 犯人關押在一起。據報道劉念春在黑龍江省一處監獄被同獄犯毆打。在遭到拳打腳 踏和電棍毆打後,被囚的異議人士陳龍德在八月跳樓自殺,他雖然未死,但卻嚴重 受傷。根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被囚的工運人士周國強的妻子王惠,因為其丈夫伸 冤而在五月被捕。由於受到虐待(包括不給水喝),她曾企圖自殺,卻反而遭到毒 打。她在十一月前獲釋。據非政府組織報告,異議人士姚振憲在四月被捕後也遭到 毆打。 中國不允許獨立組織或個人對其監獄或勞改營予以監督。監獄系統由人民檢 察院主管。官方在七月報道說,在九六年前五個月,監獄管理人員中有五萬人次因 不當行為而受到警告處分。政府在九五年三月中斷了同紅十字會有關探視囚犯的談 判,之後未再恢復。 第四節 任意逮捕 抵押或流放 根據刑事拆訟法,在檢察院未發出逮捕令的情況下,警方的拘留不得超過十 天。在理論上,行政訴訟法允許被拘留者就警方拘留行動的合法性提出抗辯。但在 實際上,由於被拘留者接觸不到律師,該法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不能就拘留的合法 性作出快速的法律決定。在所知的有關異議人士的案件中,當局則對法律作出有利 於政府而完全不利於被拘者的解釋。 因發佈民主呼籲書,王丹在被隔離拘留 達十七個月後,才在十一月被起訴,審判並判刑十一年。在其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後,王丹正就其判刑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中國沒有贖金保外的制度,但公安官員有權釋放被拘留者,以待進一步的調 查。在拘留的廿四小時內,警方必須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工作單位。但在實際 上,警方很少及時發出這種通知。如果通知本身會「妨礙調查」警方就無須通知, 而這項法律的例外幾乎無所不包。在未遭任何指控卻被隔離拘留長達一年後,劉念 春的妻子才得知其丈夫在哪裡,並允許在七月份探監。劉念春就其拘留提出的上拆 在九六年中被駁回時,其理由包括他的上拆書是園珠筆寫成的。 遭到非法拘留的公民可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損失。雖然大多數中國人尚 不知道有這部於九五年通過的法律,該法已產生一定影響。據中國報刊報道,廣東 和福建的一些居民上告官員瀆職並獲得賠償。在河北,一婦女因被非法拘留而獲賠 二千多美元。 人民代表大會在三月通過將於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企 圖解決同拘留有關的一些問題。在九六年,政府試圖教育其司法人員瞭解新修正案 的性質和作用。人權人士和中國的法律學者承認新法律是一項正面的改革,但同時 指出,中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仍未同國際標準完全接軌,而且新法律可能也難以得到 執行。這些新的法律不具回溯效力。 由於政府嚴格控制消息,我們不可能精 確估計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留的全部人數。最高檢察院院長張思卿在三月向人大報告 說,在九五年期間,最高檢察院調查了四千六百一十二起非法拘留的案件。這些數 字很可能包括因商業糾紛而遭非法拘留的案件。地方官員和商業主管經常合謀在商 業糾紛中以拘留為手段來施加壓力。河北省檢察院院長在六月表示,在九五年,在 三百四十五起非法的人質拘留案件中,有六百人獲釋。這些案件通常同商業糾紛有 關。外國商人也因商業糾紛而遭拘留,並被沒收護照。澳大利亞商人詹姆斯·彭於 九四年在澳門被中國公安人員綁架回中國受審,十一月開庭審判,至九五年九月被 判處長期徒刑。雖經官方和非官方的多方努力,彭仍被關在牢中。 在實踐上,警方經常使用「收容審查」、「監視居住」和其它無須檢方批准的 方法達到無視或躲避對拘留日期的限制。中國法律專家表示,新的刑事訴訟法力圖 取消收容審查。但最近的這些改革不會影響到勞改制度,警方得以據此非經司法程 序而將被拘留者判處最高長達三年的勞教。正是在這種體制下,劉曉波在十月八日 被捕後幾個小時內被判處三年勞教。許多異議人士在九六年被送去勞教,包括劉念 春、周國強、曾建穆主教、陳龍德、張林和鮑戈。 在九六年的「敏感」期間,當局無故拘押政治和工運人士或以種種假釋條件 來控制其活動。廣州警方在六月份將異議人士王希哲拘押十五天,表面理由是王因 離開廣州市到朋友家吃飯而違反了假釋規定。王希哲被拘留的時候正好是「六四」 紀念週年。在九六年中,因釣魚一塵閣群島爭端而引起政治緊張期間,政府迫使反 日活動分子童增離開北京,到江蘇去二個星期。 第五節 公正和公開的審判遭到否定 根據中國憲法,法庭系統與國務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同級。這三個部門 應受到人大的監督。官方表示,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但同時又承認,司法受制於 共產黨政策的指導。所有這些政府機構都接受來自於黨的高層內政治和司法委員會 的政策指導。黨和政府官員用各種方式來指導法庭的審判和判決。腐敗和利益衝突 也影響著法庭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在三月向人大表示,在九五年,九百 六十二名法庭人員受到處分,六十一名司法官員受到刑事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法庭,其下依次為高等、中級和初級人民法院。法官由 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命。另有審理軍事,海事和鐵路交通案件的特別法院。 九五年二月,人大通過了三部新法,意圖使法官、檢察官和警察人員專業化 。這些法律已於九五年七月生效。 人大在五月通過了一部新的律師法,意圖使律師人員專業化。該法取代了八 零年的暫行規定。在被廢止廿年後中國在七九年才允許律師從業。人大通過新法律 首次承認,律師代表其客人,而不是國家。該法還正式允許律師成立私人法律事務 所,設立律師所需的教育條件,鼓勵服務公眾的免費法律服務,並規定了對律師的 紀律懲處。 官員們慣常無視法律和憲法所規定的正常程序條款。無論在審判前後,警方 都向囚犯施加重大的心理壓力,以逼其招供。未能招供以表現「正確態度」的被告 通常被判更重的刑期。儘管官方一再否認,刑事審判基本仍只是一種刑期判決。根 據法律,沒證據支持的自供不足以定罪,但逼供卻經常被當作證據。政府的「嚴打 」活動特別引起國際觀察人士的關注。「嚴打」的實施曾延長到一年的大部分時間 ,進一步慫恿執法人員未經正常程序而逮捕、定罪及懲罰嫌犯。 根據七九年通過,九六年生效的刑事程序法,在調查其案件期間,也就是達 致罪與無罪結論的關鍵時期,被告幾乎沒有機會準備有效的辨護。該法規定,被告 不得在開審前七天聘請辯護律師。在有些案件中,即使是這麼短的期限也在八三年 發佈的一項規定中被予以縮短,以加快處理某些嚴重的刑事案件。根據該法,法庭 無須為被告指派律師,除非被告有聽力障礙或尚未成年,但法庭在認為必須的情況 下,仍可為被告指派律師。當律師出面時,他們很少有時間準備其辯護,也極少辨 稱無罪。他們的作用通常是請求寬免。定罪率超過百分之九十。被告或其代表在提 問證人,提供新證人或檢查證據前必須獲得法庭的批准。 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審判需公開進行,除非涉及國家機密,未成年人或「 私人秘密」的事件。根據這項規定,「反革命罪」的案件的情節經常不對外公開, 即使對被告的家屬也如此。八八年的國家機密法為否決公開審判提供了方便的法律 依據。雖然有上訴程序的規定,但任意或錯誤的判決通常不會經上訴而推翻。根據 刑事訴訟法,「免於起訴」者仍可被看成有犯罪記錄,儘管並未經司法程序判定其 有罪。這些規定既適用於反革命罪,也適用於普通刑事犯罪。 三月份通過,九七年七月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條例,意圖鼓勵抗辯式的刑 事程序以改變把審判基本上當做刑期判決的傳統作法。新條例規定,在經調查機構 初次審訊或強制手段首次執行後的那一天,刑事嫌犯即可聘請律師獲得法律咨詢。 辯護律師可作有限的調查,提問被告證人,以及在公開法庭上為其客人辯護。此外 ,在定罪前,法庭不得將嫌犯做罪犯處理對待。新條例明確地禁止逼供,並廢除了 有關「免於起訴」的條款。 政府官員表示,中國的律師人數不足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司法部法制改 革的一項關鍵內容是,到2000年,計劃有十五萬名律師,三萬名公證員和四萬 個基層法律服務中心。司法部長肖揚一月份說,中國目前有八萬九千名律師,一萬 六千五百四十八名公證員,及十萬多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中國現有七千二百多家 法律事務所,包括七十三家外國法律事務所。在許多城市,律師在現有的政府法律 辦公室之外建立私人事務所。這些事務所自行管理,其人員或經費不由國家直接決 定。外國報道引用司法部官員的說法表示,在九五年初,這種事務所大約有一千家 。只有少部分律師從業刑法。政治異議人士經常難以找到律師願意接手最為敏感的 政治案件。其中一個原因是,政府過去曾對代表這些被告的律師予以報復,取消其 律師執照。像其他公民一樣,許多律師仍然在工作、住房和其它福利上依賴於他們 的正式工作單位。因此,有些律師不願在代表某些特定被告時被看得過於熱心。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正當程序所造成的影響尤其令人震驚。在中國七九年的 刑法中,有廿六項罪行得處以死刑。九五年的立法將這個數字增加到六十五項,包 括製造偽幣,提供假的銀票和信用憑證,以及非法集資等經濟罪行。最高人民法院 在五月份要求判處更多的死刑,包括導致死亡的犯罪。該院稱,導致他人死亡的罪 犯應判處死刑,而不管是否存在可使罪行減輕的情況或有無前科。目前尚無全國范 圍內的處決人數,但據估計,九六年有幾千人被處決。中國的刊物證實,作為全國 性嚴打的一部分,九六年有大批人犯被快速處決。上訴法院名義上復議所有的死刑 判決,但逮捕和處決之間的時間通常只有幾天,而復議總是維持原先的判決。吉林 省法院在六月舉行新聞發佈會時表示,在前一個月打擊罪犯的活動中,省當局舉行 了四十六次公審大會,以「嚴厲和快速」判處嚴重犯罪分子。其中有三名被告在搶 劫一部汽車的十天和被逮捕的七天後,即被判處死刑並予以處決。未知有政治犯在 九六年被處決的事件。 最近幾年,可信的報道指控說,有些死刑犯的器官被取走而用於移植。政府 官員證實說,死刑犯是移植器官的來源之一。中國沒有關於器官捐獻的法律,但官 員們表示,在取走器官前,必須取得死刑犯或其家屬的同意。 只有法院才可以將犯人判處到由刑事系統所管理的設施服刑。據司法部九五 年一月公佈的統計,自四九年以來,中國總共關押和釋放了近一千萬囚犯。在九四 年底,共有一百廿八萬五千人在監獄或勞改營服刑。被控犯有破壞公共秩序輕罪的 人,可未經司法程序而由行政部門判處勞教,其時間從通常的一年到最長的三年。 決定勞教期限的勞教委員會可以把勞教人員的關押時間延長一年。據獄方官員稱, 至九五年底,勞教人員從九三年底的十五萬三千名增加到廿萬名。其它人的估計數 字則高得多。 自九零年起,被告可根據行政訴訟法來抗辯勞教決定。雖然一些人經上訴而 獲得減刑或暫緩執行,這種上訴程序實際上並未被普遍地引用,加上短暫的上訴期 限和難以請到律師等問題,都消弱了它防止或推翻任意決定的有效性。劉念春在九 六年中被判處勞教,其上訴終告失敗。在劉念春上訴過程中,程序上的違規現象有 :劉既沒有及時收到出庭通知,也沒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資料。 政府官員否認中國有政治犯,聲稱當局關人不是因其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 因為他們的行動違反了刑法。但是,當局繼續因政治原因而關押公民。可能有數以 千計的政治犯仍被關押。 政治異議人士經常遭到關押,或被控犯有反革命罪。反革命罪包括叛國罪、 間諜罪和反革命煽動罪。當局也以此罪行來懲處組織示威,破壞交通,向外國人洩 密,或自行結社的人。有人正試圖通過修改刑法,重新定義反革命罪,將之規定為 威脅國家安全的叛國行為。但這種修改是否能有效改變政治案件的處理尚成疑問。 工運人士LI WENMING和GUO BAOSHENG分別在九四年五月和 六月被捕,並控以「反革命宣傳和煽動」罪。他們在十一月經審判定為犯有更為嚴 重的「陰謀」推翻政府罪,被指在工人中宣傳勞工權利。到年底,他們的刑期尚未 決定。與他們一起被控其他十二人中,二人被處以一年勞教,另二人在北京受審, 其他人則被釋放。 司法部一名官員在九五年一月說,至九四年底,有二千六百七十八人因反革 命罪而正在服刑。這些數字包括間諜犯和其它國際上承認的刑事罪犯,但並不包括 未經指控而遭關押的政治犯,在勞教營的政治和宗教活動分子,以及因從事非暴力 的政治和宗教活動而遭關押或定罪的人士。 八八年通過的國家機密法為秘密審判提供了依據。依此條例而審判的案件通 常不對外公開,甚至被告的家屬也不能知情。在九六年,至少有十四人因「洩露國 家機密」而服刑。五月份,在被關押正好一年後,異議人士李海因被控偷取國家機 密遭審判。李的家人未被允許到庭旁聽。當局在十二月宣佈,李被定罪並被判處九 年刑期,罪行是「打聽和收集在六四期間因犯罪活動而被判刑的人的姓名、年齡、 家庭背景、所犯罪行、刑期、服刑地點及獄中待遇。」判決書稱這些資料為國家機 密。 當局釋放了一些因其政治或宗教信念而被關押的人士,包括任畹町,傅申奇 和張先梁。傅和張已於九月離開中國。其他人獲釋後又遭拘捕。童屹服滿刑期後於 六月獲釋,不久又因未經批准出外旅行而遭拘捕。鮑彤於二月獲釋,但到年底為止 ,仍被關押在一處政府設施(見第一部分第三節)中。劉曉波於一月獲釋,但於十 月七日再次被捕,並在第二天以行政手段判處三年勞教。其他許多人,包括魏京生 ,JAMPA NGODZUP和NGAWANG PHULCHNG,在九六年 仍在服刑或以其它方式在押。十九歲的NGAWANG SANGDROL是一名 西藏護士,她因參加藏獨示威而被判處九年刑期。由於在獄中唱西藏歌曲,其刑期 被加長了一倍。 即使在服完刑期後,許多囚犯(包括政治犯)仍被政府「剝奪其政治權利」 。這項規定明確限制前囚犯的言論和結社自由。他們的社會地位,找工機會,旅行 自由和申請社會服務的機會因而大受限制。最近幾年,經濟改革和社會變遷在某種 程度上使這些問題對非政治犯而言變得較不嚴重。但對政治犯及其家人而言,他們 則經常受到警方的監視和騷擾,並在尋找或保住職位及住房時遇到困難。異議人士 劉剛表示,由於他在四月份試圖逃離中國而到國外定居,他遭到警方的不斷騷擾, 陳子明、劉念春、秦永敏和其他異議人士的家屬都無法找到或保持固定的工作。 第六節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居所或通信 經濟自由化創造了多種多樣的工作機會,並將市場機制引進了經濟體制。政 府對個人和家庭生活監視和干預也因此而放鬆,這在農村地區尤其如此。但在城市 地區,多數人仍然要依賴同政府有聯繫的工作單位來獲得住房,取得生孩子的允許 ,和得到申請護照的批准等。這些工作單位,加上街道委員會,仍負責監視人們的 行為舉止,雖然其作為城市地區社會和政治控制工具的重要性已有降低。 雖然法律規定警方到居所搜查時須有搜查證,但實際上這項規定經常被棄而 不顧。此外,公安局和檢方自己就有權利發出搜查證。 八二年的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實際 上,外國的遊客、商人、外交官,外國居民、記者以及中國異議人士和其他人的電 話、傳真、電傳和網絡通訊經常受到當局的監聽。當局還查看國內及國際郵件。總 檢察長張思卿在三月向人大報告說,在九五年,最高檢察院調查了一千七百三十九 起非法搜查民居和非法監視的案件,以及八十七起妨礙郵政和電訊自由的案件。政 府的安全機關監視並有時限制外國人同中國公民、尤其是同異議人士的接觸。國家 公安條例將下列行為定為違法:「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住的非中國公民)不聽勸 告而在國內同危害國家安全或有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嫌疑的人交往」。 政府鼓勵發展國際網絡和其它通訊設施。郵電部授權廿多家公司提供國際網 絡服務,進入網絡正變得越來越容易。有關中國使用國際網絡的人數,尚無可靠的 統計數字,但北京一地的人數據說就超過一萬。儘管如此,當局已加強對國際網絡 使用的控制。當局在一月份發佈規定,要求網絡使用者註冊,並在一份用詞含混的 保證書上簽字,保證不使用國際網絡來危害安全。九月份,政府封閉了國際網絡上 一百多處新聞網址,包括香港和台灣的許多中文網址,以及西方主要新聞機構的網 址。由異議人士主持的網址也被封閉。九六年期間負責控制網絡內容的是國安部。 據稱是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規定則被用來實施對國際網絡的審查。 政府在四月發佈規定,要求提供經濟信息和金融資料的外國電訊社登記註冊 ,交納高昂的費用,如果傳遞被認為「有害於中國國家利益」的消息,則將受到懲 罰。這些外國機構還被要求向中國政府提供設備,以便它能同步監視客戶所接收到 的信息。所有的運作,客戶登記和合同都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此舉引起外國電 訊社的強烈抗議,並開始同當局就新規定的性質及範圍問題進行談判。到年底為止 ,沒有一家外國電訊社已完成登記手續。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的廣播,但其有效性因地區而有不同。在中國的絕大部 分地區,包括首都北京,都可收聽到美國之音和其它外國廣播。英國廣播公司的監 聽部在五月份得知,政府所有的中國國際電台從澳大利亞一家娛樂公司買下一個英 語節目播段,並用來干擾「西藏之音」的廣播。「西藏之音」由西藏的異議人士在 外國製作。 自由亞洲電台分別在九月和十二月以中文和藏語廣播,收聽情況尚為良好, 也沒有受到干擾。 政府繼續全面實施在七十年代末採取的,極為侵犯隱私的一個孩子的政策。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和實施政府的各項政策,並得到計劃生育協會的幫助 。該協會擁有一百零二萬個分部,會員達八千三百萬人。受到中國人口政策影響最 大的是城市地區的漢人。極少有城市夫婦獲准生第二個孩子。百分之七十的漢人住 在農村地區,其中有些人例外獲准,而對少數民族的人口控制則較不嚴厲。在特殊 情況下,有些農村地區的少數民族最多可以生四個孩子。中國的人口控制政策使用 教育,宣傳,經濟刺激,以及其它更多強制的手段,包括心理壓力和經濟懲罰。遵 守政策的夫妻受到獎賞,如每月的津貼及優先的醫療和教育福利。違反者受到的處 罰包括罰款,取消社會福利,降級和其它行政處分,如解雇等。地方官員和超生母 親的單位也可能受到處罰,由此造成多方面的壓力。對未經批准的生育的處罰各地 區有所不同,但仍然是一種強有力的限制手段。例如,在福建,標準的罰金達一個 家庭年收入的一倍。每超生一個孩子,罰金就增長百分之五十。拒付罰金有時會帶 來個人財產的沒收或破壞。也有報道說,農村幹部把婦女及其家人趕出家外,並毀 掉其住所。 據政府九五年發佈的白皮書,二億多對處於生育年齡的已婚夫婦,或百分之八 十處於生育年齡的夫婦,使用節育手段。政府並未授權強迫流產或結紮,但官員們 承認發生過這樣的事件。官員們堅稱,一經發現,有責任的官員將被處分,並重新 受訓。但他們沒有提供資料或事例來證實這種說法。官員們承認,計劃生育人員極 少受到更重的處罰。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處罰下級肇事者的能力有限。受害者可以 控告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越權的官員,但未知有以此而勝訴的案例。 為了達到計劃生育目標,地方官員受到強大的壓力,而對他們監督的不力, 造成了各種弊病,包括強迫流產和結紮。一名計劃外懷孕的婦女,經常有計劃生育 幹部上門施加壓力,要求其流產。據可靠報道,福建省有多名婦女被迫流產。報紙 有時也報道這類案件。例如,瀋陽一份報紙報道說,計劃生育幹部說服一名懷孕已 七個月的婦女採取了「適當的措施」。在廣東,九四年曾發生強迫懷孕八個月的婦 女流產的事件,對此事的報道有眾多文件為證。廣州在九五年也報道了一起強迫結 扎的事件。 法律上禁止因胎兒的性別而中止懷孕,但由於偏愛男孩的傳統,這在農村尤 其如此,有些家庭用超聲波來辨別胎兒的性別。新通過的母子健康法特別對此加以 禁止,並對違法的醫療人員施以處罰。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表示,有少數醫生因違 反該法而受到起訴。中國報紙報道說,全國男嬰同女嬰的出生比例為114比10 0。根據九四年十月對農村地區的一項生育調查,該比例高達117比100。正 常的統計數字為106比100。官方的統計數字可能沒有把許多女嬰包括在內, 特別是第二或第三胎女嬰。父母隱瞞這樣的生產,以便能再生一個男孩。儘管如此 ,官方的統計數字反映了濫用超聲波技術以根據胎兒性別中止懷孕的現象。在有些 地區,殺死女嬰或對女嬰的照顧不周也可能是原因之一。 母子健康法已於九五年六月生效。該法要求實行婚前和孕前檢查,以確定夫 婦是否患有急性傳染病、精神病(不包括弱智),或嚴重的遺傳病。在有些情況下 ,該法要求強制性的流產或結紮。該法還允許尋求不同醫生的再次診斷,並要求在 接受診斷前必須有病人或其監護人的當面同意。至少有五個省已實施規定,以防止 患嚴重精神疾病的人生育。(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