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翔夫婦被羈押始末 黃翔 北京的作家出版社受理黃翔《黃翔——狂飲不醉的獸形》一書書稿,與之簽 訂正式出版合同並將其作品印出後,又突然封殺,在強權壓力下,被迫在事後作出 「不予出版」的無恥決定。黃翔就此事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起訴,在 法院經過認真審理正式受理立案後,卻大大超過審限久久不開庭。在此期間,黃翔 及其夫人張玲反而於九五年「六四」前夕突然被抓,被非法任意羈押長達一個月, 然後由四名公安押送,強行驅出北京!在黃翔起訴由法院受理時隔七個月另四天後 ,在沒有通知作為當事人的原告到場的情況下,在即將在北京召開的聯合國第四屆 世界婦女大會前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竟無視法律,明目張膽自編自演了一場 荒唐的「庭審」,並非法作出一紙執法犯法的「裁決」!宣稱「黃翔著作權案」(即 所謂黃翔與北京的作家出版社的「合同糾紛」)「不屬法院主管」、「駁回黃翔的起 訴」,在自知無法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的情況下,一推了之,強行撤訴!使黃翔 無處伸張,狀告無門!面對這種執法犯法、無法無天的社會現狀,黃翔真是「呼天 天不應,喊地地不靈」,唯有「一顆破碎心,兩行紅眼淚」!黃翔所面對的豈是一 家出版社(國家級出版社)和一家法院(首都法院),而是全部腐敗的現實和形同虛設 的法律體制!終生絕路,仰天長號,直面邪惡與不義,繼續合法抗爭,是黃翔迫不 及待的唯一選擇。 我是中國詩人、作家黃翔,中國當代人權運動的參與者。 基於我和我夫人依法行使憲法賦予我們的公民權利,也即思想言論自由的權 利,基於我們運用合法的權利參與幾份呼籲書(一、有關九五聯合國人權寬容年的; 二、有關吸取「六四」血的教訓的;三、有關要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等)的發起和 簽名;基於我的著作權和公民權受到嚴重侵害,非法封殺我的書,我為此向法院提出 起訴,要求公開審理、公正裁決,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政 治的、權力的干擾,依法維護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言論、 思想、出版自由的權利,以體現「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的世 界人權宣言的崇高而普遍的精神……在我先後五次被非法監禁之後,我又一次受到 非法迫害,被執法者任意羈押,野蠻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在極其惡劣的不人道的生 存環境中關押一個月,至今仍然受到監視居住。不僅如此,我夫人張玲作為一個編 輯和記者也被非法剝奪在北京《環球青年》雜誌社正常工作的權利,同我一起受到 非法迫害,被任意羈押,為此,我同我夫人張玲迫不得已,進一步向中國人權發出 呼籲,請求中國人權作為人權侵犯個案遞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羈押工作小組 」、「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請求中國人權會同聯合國有 關人權機構等國際組織,向中國政府發出詢問,要求答覆。並就任意羈押我及我夫 人張玲一事,按國家賠償法依法作出賠償;就非法查封我的作品,侵犯我的著作權和 公民權一事,立即開庭審理,依法裁決! 今年五月十八日凌晨四點多鐘,我和我夫人被一陣猛烈的敲門聲驚醒,當時 我們住在北京海澱區福緣門西村四十二號租房內,這裡也是早已聞名中外的北京圓 明園藝術村。一群人邊敲門邊喊「查戶口」,待我打開門,院子裡已站著七、八個 警察,有幾個人一擁而進,喝令我夫人張玲也起來,其中一人發現床頭櫃上一份有 關迎接聯合國人權寬容年的呼籲書,那上面有王淦昌、樓適夷、許良英等四十餘人 的簽名,其中也有我的名字,那人隨手就將呼籲書收走。我說這是我私人文件,如 果你要搜查,請出示搜查證。那人蠻不講理地說,我先看看再說。我問他們是哪裡 的?他們也不出示證件,擁著我就出門,並喝令我夫人張玲也一起走。張玲說,我 是記者,我在北京《環球青年》工作。那些人說,不管,先跟我們走再說。院外馬 路上早停著兩部車,其中一部是囚車。我們被押往青龍橋派出所呆了一天,被分開 審訊。下午臨近下班的時候從外面來了一部警車,又把我們押了上去,連司機一共 四個警察押送。我們問要把我們送到哪裡去?押送的人說:「送你們回家。」車子 開出半天,我們發現道路不對,又問坐在司機旁邊的像負責的人到底要把我們送到 哪裡去?我們沒有犯罪,為什麼抓我們?警察說:「送你們到十三處。」「到那裡 幹什麼?」「到了你們就知道了。」這時我才注意到押解我們的一個警察手裡拿著 兩份空白的表格。我們被送到了昌平縣北京市公安局收容站,聽說這裡離秦城監獄 不遠。接收的人一看臨時填寫的表,說「太簡單了。」意思是依法不能接收。押送 的人進去同他們商量半天,並告訴他們,這不是一般的收容,帶有政治性質。不顧 我們的強烈抗議,強行把我們送進了收容站,分別關押了起來。這裡的生活極其惡 劣,一天兩頓窩窩頭,伴清水菜湯,一滴油也沒有。這種窩窩頭是極粗包米做的, 半生不熟,形同喂牲畜的飼料。一個被收容的農民說,連農村喂雞也不吃。沒有碗 ,也沒有筷子,也不供水。我被單獨關在大院的樓上,整整一天被人遺忘了,無人 送飯。而且大熱天,由於滴水全無,乾渴了兩天,幾近暈眩。張玲被關在另一個大 院的樓上,也是同其他人隔離開單獨監禁(臨時派有人關在一起,起看守作用)。她 先後絕食抗議兩次,第一次三天,第二次兩天,要求他們來人答覆:一、為什麼非 法關押我們?二、是什麼地方、什麼單位抓的人?三、關押的時間有多長?並要求 立即釋放我們。我們被抓進去以後,我所在這邊大院又先後關進兩個人,一個是原 北大畢業的武文生,他是去許良英教授家被抓的,當時門口停滿了汽車,他說:「 我是碰上的,你是被他們瞄著的。」他被提前隨盲流一起遣送回山西。四天以後又 關進了楊寬興,我們隔著鐵欄可以喊話,他告訴我王丹告訴他就我們突然失蹤、被 任意羈押一事,美國之音,《紐約時報》等國外媒體已作出反映。我們要求實行人 道對待,改善生活待遇。幾天以後來了政委,把我們叫了下去,對我們說為了照顧 我們,把我們轉移到另一個地方,那裡生活比較正常。我們到了那裡以後才知道上 當受騙了。那裡關押的全是收審的各類刑事犯罪份子,所以我們明為收容、實為收 審,但卻並未依法辦理任何法律手續。張玲仍然還單獨監禁在那邊女號大院,我們 轉過來的三個人被分別關押在六號、七號、十號牢房。這裡是真正的牢房,每間關 押六七人至十餘人不等,一進門,即鎖上兩道鐵門,成天不放風。我被監禁在七號 牢房整整一個月,沒有放過一次風。生活待遇同收容大院一樣,仍然是每天兩頓粗 劣的飼料般的窩窩頭,只是這裡每人發了一隻銻缽,一隻勺,每天增加供應了兩次 開水。剛轉過來的時候,像所有的人犯一樣,全身脫光搜查、備受人身和人格侮辱 。這種地方,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超過勞改隊,而生活上的對待是非人性的。目的 是通過極其惡劣的物質生活摧毀你的身體連同你的意志,直到你完全虛脫,生命元 氣喪失殆盡。這種飲食條件不要說上了年紀的人,就是年輕力壯、身體正常的人也 承受不住,上了年齡的人吃上三兩個月,隨時可能導致猝死。我被折騰得頭暈、耳 鳴、眼睛發黑,多次解手的時候支撐不住倒在地上。由於這種物質生活的摧殘引發 了身上潛在的病徵,直至出獄,肝、腎痛,渾身疲乏、臥床至今,也無法去醫院作 診斷治療。張玲身體本來虛弱,加上獄中兩次絕食,至今留下後遺症,她本來患有 支氣管炎,現在引發肺氣腫,並犯了胃病。我們被送進來以後,一直沒有人來「提 審」。我問看管人員,答覆說他們管不了我們,也不知道我們犯了什麼案,他們只 負責看管,如果沒有人來過問,就只好老老實實地呆著。如果送你們來的人真「忘 」了,那你就一直呆下去。簡直是有法不依,執法違法,無法無天!這就是中國式 的「任意羈押」,無限期的任意羈押!多麼可怕!事實上,收容審查,任意羈押乃 至勞動教養都是一個性質,這就是非法迫害,不需要任何法律根據,執法者可以無 視法律為所欲為,任意對一切有獨立思想、人格、和自由精神的持異議者隨時可以 施行打擊、報復、懲罰、迫害,直至置你於死地!你生活在世界上沒有安全感,隨 時都可能無故失去自由!羈押至二十天,也即「六四」以後,來了幾個人,匆匆進 行了提審,問的全是關於幾份呼籲書的事情,他們揚起手中的一份念給我聽:「你 聽,要求釋放一切因思想、言論和宗教信仰而被關押的人士,我們國家有思想犯嗎 ?有誰因為思想言論問題被關押?」「那麼我呢?」「你是因為沒有暫住證。」啊 ,原來如此,沒有暫住證就可以任意羈押,收容審查,剝奪我的人身自由!我問他 們是什麼單位的,仍然拒不告訴我,也不出示任何證件,多麼隨心所欲,對你任意 處置!羈押至三十天,來了一輛警車,我與我夫人張玲被帶離監獄,押送回貴陽。 中途不准我們回北京的住房取任何一點東西,如回家進門的鑰匙和一點錢。為了確 保我們的「安全」,由四個人一路「護送」我們,其中兩個為北京市公安局科長, 兩個為武警班長。路上我們才獲知,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北京處於一級戰備狀 態,我們是提前兩天被捕的,也是最早被捕的。押至貴陽後,北京方面要求繼續關 押我們,當地公安機關似覺不妥,未遵「聖旨」,改為監視居住。我們的家現為「 開放性監獄」,既不准我們上京,也不准離開住地去其他城市。以上是我們被非法 收容羈押的大致情況。這次他們將我同我夫人張玲收容審查,任意羈押,堂而皇之 的正面理由是沒有「暫住證」,否認是思想、言論的問題。那麼隨之先後遭受逮捕 而至今仍被強行關押的王丹、劉曉波、劉念春等人也是沒有什麼「暫住證」嗎?這 些人都是「六四」前夕幾份呼籲書的發起人之一。據我所知,王丹和劉念春等人在 北京有正式住房,有常住戶口,並不存在暫住證的問題。之前劉念春、儲海蘭夫婦 及參與簽名的芒克都曾被強制要求「六四」前離開北京。劉念春堅持不走就被抓了 。至今關在獄中的王丹、劉曉波、劉念春等人都是因為行使憲法賦予自己的思想言 論自由的權利、長期堅定不移地從事民主、人權及勞工權利活動而獲罪。所以,以 沒有「暫住證」之名,行政迫害之實昭然若揭!他們以無暫住證為借口,將我們收 容審查,卻沒有出示任何手續。世界上有哪個地方可以因為沒有暫住證而獲罪,而 強行任意羈押人長達整整一個月、而因此人為地摧殘和損害一個人的身體健康?! 中國的戶口治安管理條例也沒有這一條。如果僅僅因為沒有「暫住證」,會如此如 臨大敵,竟派出四個大小官員(兩個科長、兩個武警班長)將我與夫人張玲——兩個 小小老百姓一路「護送」離京,親手交給當地公安機關才放心離去嗎?!「六四」 前夕,他們早就想著找借口對我們施加迫害、驅逐出京。有一個晚上,我們原住北 京的房子被人夜裡反鎖上了,一把大鐵鎖將我們鎖在屋內出不來,現在看來這就是 一種警告和暗示,那意思是你給我老實點,要不就丟進大牢,進去就出不來了。事 實果然如此。所以,我們參與幾份呼籲也好,不參與也好,他們都要下手,因為僅 僅憑我打的這場官司,他們就一直想伺機報復。今年元月十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 法院受理了我的起訴,我狀告的對象是北京的作家出版社,出版社背後的國家新聞 總署、新聞總署背後的什麼更高權力機構。一句話,民告官。理由很簡單,他們僅 僅一個電話就查封了我的一部書——《黃翔——狂飲不醉的獸行》,這是我一九六 二到一九九三的一部詩學選集,收入的是我不同時期的不同類型的詩歌作品及我不 同年代的詩化哲學,詩論和文論。這是一部純粹的詩學作品,也是一部弘揚民族文 化的著作。僅僅因為他們認為「黃翔」這兩個字富於象徵性就不准出。用他們的話 來說,你們吃飽了撐著,七八年一把火,現在到處都在冒煙。所以我連同我的作品 就被權力意志封殺了,而且已經封殺了整整三十六年,幾近將我連同我的作品終生 活埋。這部書是於去年六月由作家出版社正式受理的,他們曾上報新聞總署通過選 題,然後經過三審,最後依法簽訂合同,一切合理合法。但書印出來了,卻不准發 行,也不答覆任何正面理由。為此我們通過法律咨詢,認為可以依法起訴,依據法 律「任何個人或權力機構都不得干預公民正當的民事權益。」這場官司從元月十日 法院受理後,至今已經整整拖延六個多月,由於他們對法院施加壓力,法院一直沒 有開庭。不但不開庭,最後我和我夫人張玲作為原告,反被無端抓了起來,這就是 中國的法律!因為他們自知理虧,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怕暴露查封我的書的真相, 就公然不擇手段地對付我們,強行將我們羈押,派員遣送貴陽。現在他們拖延著害 怕開庭,害怕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害怕暴露查封我的書的非法性和對我長達十年 的迫害在整個大陸社會盡人皆知,害怕我作為一個詩人和作家為維護自己的著作權 和公民權起而抗爭造成波動和影響,使更多的知識界和新聞界、文化界人士起而依 法維護自己的人權和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面對意識形態和新聞輿論的鉗制,堅定 不移地進行一場文化專制與反專制的正義抗爭和浴血奮爭!!!現我們被困在貴陽 ,既無法敦促法院,也無法訴諸海內外公正視聽,我們只有通過律師與法院聯繫, 律師答覆我們說:「公開開庭是絕對不會的,只能調解,這是上面的意思,法院拿 著也沒有辦法。」法律沒有獨立性,法院在壓力下根本不可能獨立審判,行使自己 的司法權力,調解也不知道拖到什麼時候,現在書不出,更談不上依法作出公正而 合理損失賠償。現在這場官司已經打了半年多,我們已經在中國大陸窮盡一切法律 手段而毫無成效,為此我們不得不作為一個侵犯人權個案再次緊急向國際社會輿論 和全世界一切主持正義的人士發出呼籲!向中國人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聯合國任意羈押工作小組、聯合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大赦國際、 國際人權觀察、國際筆會、世界作家協會、聯合國婦女組織及第四屆婦女大會發出 呼籲,我們現在沒有任何人身安全感並且可能隨時失去自由,請關注我們夫婦的命 運,關注黃翔作品的命運!我們要求敦促中國有關部門對任意羈押我們一事按國家 賠償法作出賠償!要求就非法查封《黃翔——狂飲不醉的獸行》一書一事,敦促中 國大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公正裁決!目前我們被非法驅出北京後,通過 律師獲悉:庭是不可能開的,書是不可能出的。作為一個詩人和作家,長期封殺我 的書,使我不能通過出版自己的一系列作品獲取經濟收入,維持個人及家人的正常 生活及基本生存,因此對我的迫害不僅是精神的,也是物質的雙重損害!我的作品 是我個人數十年嘔心瀝血的精神成果,也是我整個生命的結晶,它不僅是我個人的 財富,也是人類社會共同的精神財富。為此,我呼籲一切關注我及我的作品命運的 人士伸出道義的手,給我及我的作品以救助,協助出版我的作品或拍賣我的手稿! 此文也權作《黃翔人權個案始末(中)》。這場官司還要打下去,只要意識形 態、新聞輿論、文化領域的敵視人道和人權的極權專制在現代社會繼續畸形地存在 一天,每一個具有現代意識的知識份子維護人權、道義和人類良知、健全地拓展現 代文化和文明的精神抗爭就毫不妥協地存在一天。 正義、法律和公理必勝! 黃翔 一九九五年七月九日夜 下面是黃翔繼投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後,又投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 院上訴狀全文: 上訴狀 上訴人:黃翔,五十四歲,漢族,湖南省桂東縣人,自由作家,現住貴州省 貴陽市環南巷一號。 被上訴人: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裡十號(中國文聯大樓內) 。 法定代表人:作家出版社瑪拉沁夫。 委託代理人:作家出版社副總編輯蔣翠玲。 案由:出版合同糾紛(註:其無法掩蓋的實質應為侵犯著作權與人權案)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書完 全違背事實和法律之裁定,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 (一)該裁定書稱:原先黃翔與被告作家出版社自費出書糾紛,本院依法進行 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這是純屬虛構的事實,徹頭徹尾編造的謊言。 事實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正式簽訂出版合同, 規定同年九月二十日交書,合同有效期三年。由於被上訴人無端撕毀合同,上訴人 始於一九九五年元月起訴於朝陽區人民法院。裁定書故意隱瞞了雙方訂有正式出版 合同之情節,並將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篡改為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更為 嚴重的是裁定書中所謂「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云云,純屬天方夜譚或 新編東方神話!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稱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 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稱:人 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 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這一案件正是屬於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而作為當事人的上訴人竟然被排除 在庭審之外!!!既沒有發給開庭通知,也沒有因為發生意外事件(交通事故、重病 、水災、失火、戰爭等等)而無法通知不能到庭的情事。 從庭審核對、宣佈案由到是否提出迴避,從法庭調查到法庭發問,再到要求 重新調查,鑒定或者勘驗,從法庭辯論到辯論終結,從是否按撤訴處理到缺席判決 ,從法庭審理的全部筆錄處理,所有這些開庭審理的法定程序,一律被統統取消! !! 這個所謂「依法審理」,就在公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 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的情況下,自編自演了一場 排除原告的完全虛假的審理話劇! (二)該裁定書稱,根據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第七零七號文件第二條規 定,《黃翔——狂飲不醉的獸形》一書,不屬自費出版範圍,所以不予出版。這條 更是不經一駁: (1)文化部是主管全國文化事業的行政機關,它不是國家主管著作權(版權)管 理工作的行政機關。國家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全國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文化部八五年所發的七零七號文件,是在國家著 作權法尚未制定頒布、國家版權局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所發的一個過渡性文件,它所 涉及的僅僅是有關出版方面的某一個個別問題,而不是著作權(版權)的基本問題, 它的效力僅僅是過渡性的,十分有限的。 (2)七零七號文件本質上僅僅是一個部級規章,它既不是關於著作權的國家法 律,更不是關於著作權的國家基本法,因此,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國家著作權法 實施以後,被上訴人作家出版社自己也不再執行這個文件,而只能依照國家著作權 法行事了。這些年來它們出版的許多自費出版的書就是強有力的證明。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部五十六條條款中,沒有禁止自費出版的規 定。換言之,法律不禁止的行為就是可為的行為。上訴人的作品出版行為,符合國 家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難道說,文化部一個部級規章的效力還要大於著作權的國 家基本法嗎?!這不是天大的笑話?!而且,當先發的文件與後立的國家基本法相 牴觸時,究竟是以一個過渡性文件還是以國家基本法為準呢?! (4)被上訴人正是基於上訴人的作品是嚴肅的高雅藝術,是純粹的學術性作品 ,是獨異於人的文化著作,才與之簽訂正式出版合同,這不僅從合同文本中,從出 版社的函件中得到證實,也從為出版上訴人作品而製作的大型彩色廣告中得到證實 。現在,被上訴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使自己不受法律的嚴厲追究,竟公然不顧廉 恥、不顧最起碼的信譽和社會公德,搬出一個早已失效,早已不執行的部級文件來 對抗國家著作權大法,實在是國家出版界的悲哀!另外,從最起碼、最低的角度講 ,上訴人作品的出版,既然不符合你那個所謂的部級文件,你為什麼要與之簽訂正 式出版合同呢?你為什麼要為推出此書而出函聯繫社會贊助呢?你為什麼要不惜工 本精心製作那麼大型的彩色廣告呢?你又為什麼要把上訴人的作品製成書並一次又 一次與貴州省新華書店洽談承包發行事務呢?難道說,堂堂國家級出版社,從責任 編輯到總編、從書的封面到廣告設計到排版、印刷等一系列作業人員都患了精神病 ?! (三)該裁定書稱,黃翔與作家出版社出書糾紛不屬法院主管,並駁回黃翔的 起訴。上訴人的案件是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朝陽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立案的,時隔 七個月另四天,作出「不屬法院主管、駁回起訴」的裁定,作為首都的審判機關, 作出如此明目張膽的無視法律的違法裁定,該讓舉國上下的國人如何看待、該讓海 內外世界如何評說呢? 民訴法第一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正是基於這一法律規定,朝陽人民法院在認真審查後才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 日正式立案。而時過七個多月,又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這已經構成了執法犯法、 嚴重違反了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是基於這一法律規定,朝陽區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萬萬想不到,受 理七個多月後,又作出不屬法院主管的荒唐裁定,這不能不使人疾呼:首都的審判 機關把莊嚴的法律丟到何處了?把自己的信譽丟到何處了? 還有,這樣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十分荒唐的(又不是現代派荒誕小說?)審 理和裁定,也大大超過了民事案件的審限,也即直接違反了民訴法第一三五條。 對此,朝陽區人民法院又將如何解釋?難道中國允許法外裁定的特殊法院在 首都存在嗎? 綜上所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書是一 個完全不顧事實、公然無視法律的裁定。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在中國的尊嚴,為了 維護首都審判機關在國內外的信譽,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再纍纍受到侵犯 ,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強烈請求: (1)撤銷朝陽區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書,對上訴人的出 版合同糾紛案重新審理; (2)如果因為某種不可告人的內部原因無法審理此案,則先將上訴人交付給被 上訴人(作家出版社)的出書款人民幣四萬元返還上訴人,並賠償長達一年零二個月 的多方面的經濟損失; (3)如果因為某種不可告人的內部原因無法審理此案,朝陽區人民法院應退還 上訴人案件受理費兩千零一十元; (4)根據錯案必須賠償的法律原則,作出如此嚴重違法裁定的北京市朝陽區人 民法院必須賠償上訴人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損失。 最後,我不得不提出,在長達三十六年的漫長歲月,為什麼我作為一個中國 公民不能正常享有憲法賦予我的公民權,反而我的權利一次又一次纍纍受到侵犯, 直至今日在中國大陸仍然要封殺我的著作、不准出版我的書?! 我希望有一個明確無誤的法律解釋! 此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上訴人 黃翔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註:本訴狀隨送副本一份 法院文書送達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野鴨塘中學伍主憲轉黃翔,郵編55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