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無罪判決有感 熊炎 辛普森案在加州高等法院法官伊籐審了十五個月,直到九月三日終於塵埃落 定。最後結果是——無罪釋放。 這項判決震驚全美國,民眾的驚奇和波動可與當年林肯、肯尼迪二總統被刺 相比。成千上萬的人,從家庭主婦到警察,從法學院的學生到超級市場的售貨員, 從西部牛仔到阿拉斯加的「雪人」,無不紛紛議論,洛杉磯更是有人哭來有人笑, 一家歡樂一家愁。已經炒了十五個月的電視、報紙、雜誌、廣播更是不在話下。 三日上午,辛普森案判決結果宣佈時,我們正在上刑事審判課。我們的老師 Bob一聽到消息氣得脖子發紅,仰著頭高聲大叫:「我肯定是他(指辛普森)殺的,肯 定有罪。」但是老師畢竟是老師,當他脖子上的緋紅尚未完全褪盡時,在黑板上給 我們寫下的如此一段話: 「It is fundamental to our system of Justice that it is better a g uilty man go free than to convict an innocent one。」審判的偉大意義就在這 裡。美國司法制度的公正和莊嚴恰好表現在這些看來有時和人們私下的見解、願望 、、情緒不相吻合的地方。上面那段話出自美國最高法院法官Oliver Wendell Hol mes(1841-1935)之口,意思是寧可漏網,不可錯判,這是我們司法制度的基本點。 這種思維與專制社會大小獨裁者的「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人」,「寧可錯整 一批,不可走漏一人」,「嚴、準、狠判了再說」真是有天壤之別。 有了這段話,或許對辛普森案的無罪判決會要理解一些。此案的判決結果給 很多大陸過來的朋友所帶來的內心震盪可能還要大於一般美國人。我們長期生活於 共產主義專制國家,浸染於不講法制的社會生活中,心靈深處有足夠的仇恨去對待 犯罪份子(有一段時間還有「階級敵人」),卻難得有如此心靈的空間去容納這個無 罪判決。到現在我還懷疑辛普森殺了人。 但是,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每個人都必須尊重她。一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 於有一套有效的審判程序,在於法制,而不是依靠哪個舵手或總設計師,或者一批 高官。 目前中國大陸,中共依然控制一切。司法尚未獨立,在統治者和大眾心中, 法律尚未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中共的法官們和檢察官們遵守 的還是「有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並沒有成為肯定的原則寫進中共的辭 典,更不要說實際司法工作中。請看一個有趣的現象,在大陸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 的《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無罪推定」條目中,是這樣寫的:「無罪推定」是「 有罪推定」的對稱。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的一種司法原則。 ……蘇聯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六日蘇聯最高 法院全體會議指出:「被告人(受審人)在某罪責未依法定程序被證明已被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所確定之前,被視為無罪。」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 刑事被告人在某罪行未為已發生效力的判決確定之前,不認為是犯罪人。」我國既 不否定封建的「有罪推定」,也沒有明文規定「無罪推定」。我們強調在偵察、審 判過程中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以事實為 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準確揭 露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很明顯這段話中的錯誤,連小學生都 可以看出來。在「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這個語言環境裡,只能有一個明確的 答應。共產黨不容許「無罪推定」原則,但他怎不能肯定明說要搞「有罪推定」, 於是用了一大段大陝甘寧邊區式的語言來欺騙矇混。什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 為準繩」「準確揭露犯罪」「實事求是」統統都是非規範的法律語言,實際的司法 活動中,便可大打折扣,以應證和吻合「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律師是 國家的法律工作者」。 辛普森案假使發生在中國,判無罪或死刑都是可能的。如果辛普森是一名不 文或只是一般人士,殺的又是哪個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女兒,早就嚴打了;如果辛普 森是某個高幹子弟或有特殊關係的人,根本不會亮這麼多相,讓國人知道。在美國 ,這個案審了一年三個月,眾多的新聞媒體天天跟蹤,國人無人不知,大都認為其 有罪,而陪審團和法官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判其無罪,令我老中對他們獨立的司法 制度服了。但是十多年前,要刺殺美國裡根總統的那個小子最終以精神不正常而開 釋,在中國大陸是萬萬不可能發生的,正像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怎麼也不理解 尼克松總統僅僅是不怎麼回事在水門安了一個小小的竊聽器,就非得下台一樣。 法律,何以人們會那樣地尊敬法律呢?因為它是理性的體現,受公平原則的 支配,為每個人規定了行為準則,給人類帶來了好處。西方文明的長處在於它把人 類的抱負、理想、情感、慾望用法律的形式容納之。人們對於法律有發自內心的敬 畏和尊重,並成為西方文明的偉大傳統。 還是西塞羅講得好:「我們絕不應控告無辜的人。但我們必須毫不猶豫地為 一個有罪之人辯護,只要他不是罪大惡極。人們期望它,習俗支持它,人性寬容它 。它終歸是法官通過審問搞清事實真相的職責。」 什麼時候,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的基本點也變成「寧可漏網,不可錯判」了 ,什麼時候,我們的國家就有了希望,民主就建立起來了,自由和人權也就充分保 障。那漏網之魚,自由的開懷大笑走回家門,豈不成了一個社會寬容博大的點綴嗎 ?辛普森說他渴望開始一種新的生活並Move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