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青年書法家的遭遇 陳理 這是一起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件。浙江青田籍青年書法家尹戈因得罪一些有權 優勢的人,被無辜關押達二十個月之久,事情至今還未了結,使人身受到嚴重傷害 。 尹戈原系青田縣鄉鎮企業局秘書股副股長,青田團縣縣委常委,麗水地區青 年書法家協會副主席、浙江省書法家協會會員,現年三十二歲。其書法作品曾多次 在國際、全國書法比賽中獲獎,在上海、香港、台灣舉辦過作品展。作品被編入《 當代書畫篆刻家辭典》等書。一九八九年,他停薪留職在麗水市開設「尹氏兄弟株 式會社」經營書畫、名片、裝潢、石雕、花崗岩等業務。正當這位在書法界頗有名 氣的尹戈,想在事業上大幹一番時的時候,以前被他得罪了的權貴,正在他背後伺 機向他算帳。 機會終於來了。一九九三年七月間,青田商人王筱群與他成交一筆生意,購 買尹戈二塊名貴雞血石,價格為二十萬元人民幣。當時貨款兩清,雙方各出具條子 為證。為慶祝生意成交,尹附送一隻仿古花瓶作為紀念。 天有不測風雲,三個月後,市場上雞血石價格暴跌,王進貨後沒來得及出手 ,就虧了一大筆錢,於是向尹提出退貨。尹認為:雞血石在成交之前一個月,就交 給王送有關行家進行鑒定,認為價格公道時才成交的。不能因為市場價格波動原因 而退貨。由於雙方各執一詞,發生了爭執。本來這起經濟糾紛可以通過工商部門調 解仲裁解決。然而,王自以為自己在公安、檢察部門有好朋友,何不通過他們對尹 實行高壓,迫其退款?!於是王與麗水市公安局、地區檢察院的朋友商量妥當,采 用移花接木的方法,稱尹送給王的仿古花瓶是倒賣文物,以此來恫嚇尹,逼尹退款 。 十一月十二日,市公安局傳喚尹去談話,勸其把貨款退還給對方。對此高壓 ,尹不買帳,據理力爭,竟在公安局裡與公安人員發生了爭吵。敢在太歲頭上動土 的人不給一點利害看看怎麼行?尹當場就被冠上「投機倒把」罪被收容審查,投入 了監獄。 面對高壓,尹戈不服,投書公安局的上級——地區公安處申請復議,認為市 公安局的做法不符有關法律規定,任意抓人。就在尹被關進監獄的第三天,尹家來 了位不速之客,自稱名叫少媚的婦女對尹義說,自己受王之托,當個中間人,只要 尹家退還貨款,尹戈馬上可以回來。尹義對其大惑不解地問,人是公安機關關的, 王筱群又不是公安局長,怎麼能說放人就放人呢?少婦拍拍胸說,王與公安局有特 殊關係,完全可以做到一手交錢一手放人。尹義當然拒絕了她的遊說。期間王又二 次親臨尹家,逼其父退貨款,並揚言,如尹家不退款,尹戈是回不來的,他已花費 六萬多人民幣,叫尹戈圓就圓,叫尹戈扁就扁等等。 地區公安處接到申請復議,經調查後認為:市公安局關人證據不足,於是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發出麗地公(94)收審復字第2號《收容審查復議決定書》,認 為尹的行為不符合收容審查條件,市公安機關對尹的受審決定不當,撤銷市公安局 的麗安受審字(93)601號的受審決定。按理,自地區公安處發文之日起,尹就該恢復 自由。然而,市公安局竟然一手遮天,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仍關押尹戈。並 要求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尹戈。 市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實在不足,難以批捕。此時,麗水地區檢察院的頭 面人物陳某某出動了,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乾脆不讓市檢察院人員辦理此案 ,派出地區檢察院的人員參與此案。為了掩蓋這種違反《刑事訴訟法》、《人民檢 察院組織法》的做法,他採用瞞天過海的辦法,讓地區檢察院的人員以市檢察院的 助理檢察員身份參加辦案。名義上是市檢察院辦案,實際上檢察院已無權行使獨立 的檢察職能。直到地區公安處撤銷對尹的收審決定後的三個月,「市檢察院」於一 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詐騙罪批准對尹逮捕。五月十六日執行逮捕。至此,尹戈 被關押了六個多月。 又過了近四個月,市公安局才將此案移交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簡單的經 濟糾紛案,市公安局整整「調查」了近十個月。接到市公安局的審查起訴後,「市 檢察院」又「調查」了五個半月,才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至此,尹戈被關押了一年三個多月。正如雞蛋裡挑不出骨頭一樣,市公安局 和地區檢察院化了一年三個月時間調查的材料,被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 退回補充偵查。「市檢察院」在拿不出新「罪證」的情況下,將原材料重新於一九 九五年四月八日向市法院第二次起訴。當然,市法院很快地又作出退回補充偵查的 決定。到發稿為止,此案前前後後折騰了一年半,還未搞出個眉目來。而尹戈在牢 房裡熬受著痛苦的折磨。更令人深思的是,尹戈如實地向司法部門提供了王筱群出 具給尹的「收到尹戈先生雞血石兩塊,價格二萬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的收條。不知何因,王把二十萬寫成二萬,把一九九三年寫成一九九二年。而王筱 群口頭上承認收到尹戈的二張收據,而拒絕提供尹戈出具的「收到王筱群雞血石款 十五萬元」、「收到雞血石款五萬元」的二張憑證。不知葫蘆裡賣得什麼藥。 尹戈含冤下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家人為此東奔西跑,使 精神和經濟上蒙 受很大損失。對此,新聞單位也就這起嚴重違反法律的做法作了內部披露。而地區 檢察院的個別人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他們的行徑已引起了公憤。 司法機關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而中共的某些掌權者卻是以權 代法,以個人恩怨出發,任意製造冤獄。他們對一位有影響的青年書法家尚且如此 ,那麼對付農村的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附錄一】 領導參閱 注意保管 內部參考 第五期 浙江法制報社編 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麗水一起文物詐騙案 辦了十九個月尚未結案 青田籍青年尹戈被麗水地區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為由,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長期超期羈押。本報接到尹戈家屬的投後,曾於去年三月和今年四月兩次派記者 赴麗水調查採訪此案,現將調查情況作一綜合反映。 尹戈,男,現年三十二歲,曾任青田縣鄉鎮企業局秘書股副股長、原共青團 青田縣縣委常委,其書法作品在國際、國內書法大賽中屢次獲獎。一九八九年尹戈 停薪留職,在麗水市城關鎮開設「尹氏兄弟株市會社」,經營名片、書畫、裝潢、 花崗石等工藝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麗水市公安局接到青田文物商王筱群的報案,指控 尹戈以假文物詐騙其錢財二十萬元,該局當即立案,並於十一月十二日以涉嫌「投 機倒把」案收審尹戈。該局認定:一九九三年七月,尹戈將一隻瓷花瓶詐稱「清朝 乾隆年間官窯製品」,並以二十萬元的價格賣給王筱群,同時附上由龍泉博物館館 長鍾崎出具的「堅定書」。王支付了全部價款,並向尹出具了一張「收到尹先生雞 血石兩塊,價格萬萬。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字據。據王筱群稱:品名「雞 血石」是應尹的要求所寫(因花瓶是「國家文物」,禁止私人間交易),但他有意在 字據上做了手腳,將價款少寫了一個「零」,落款時間由「一九九三年」寫成「一 九九二年」。經公安部門查證,該「乾隆花瓶」實屬廉價的近代仿製品;鍾琦的「 鑒定書」也是尹通過私人關係搞到的假證;至於字據載明賣品為「雞血石」,因缺 乏旁證而不足輕信。據此,麗水市公安局認定尹的行為已構成詐騙。 而據尹戈的家屬反映,尹、王之間成交的實為雞血石珍品,花瓶是買賣成交 後尹贈送給王作為留念的。雙方貨款兩清,立有三份字據為憑。除上述一份外,尹 戈還分別向王出具兩張「收到王筱群雞血石款十五萬元」和「收到雞血石款五萬元 」的收款憑證。一九九三年十一月,王筱群反悔,要求退還雞血石貸款,遭尹拒絕 。尹戈被收審後的第二天,王筱群派人來尹家,讓尹戈家屬把雞血石款交給中間人 ,保證將人放回,並稱如貨款不退,尹戈將付出代價。 尹戈不服麗水市公安局的收審決定,向地區公安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一九 九四年一月十七日,麗水地區公安處以「尹戈的行為不符合收容審查條件」,撤銷 了市公安局的受審決定。但尹戈仍被羈押百餘天,直到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才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對尹批准逮捕。麗水市公安局於同年九月七日將該案移送市 檢察院審查起訴。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將案件上報請示地區檢察分院, 地區檢察分院認為尹戈的行為構成詐騙,於是,市檢察院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 日向麗水市法院提起公訴,市法院認為此案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察。市檢察院於 四月八日再次向法院起訴,法院第二次退查。尹戈至今已被關押長達十九個月。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據市檢察院同志向記者透露,該案一直由地區檢察分院 直接插手經辦,承辦人全部由地區檢察分院派員擔任,對外則以市檢察院助理檢察 員的名義活動;市檢察院在這個案件中實際上無權獨立行使檢察職能,作出決定。 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的 。 據悉,尹戈家屬及其辯護律師以超期羈押違反法律為由,曾向檢察機關提出 對尹戈改為採取取保候審的要求,但未被採納。 尹戈詐騙案久拖不決,已引起了麗水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和廣泛關注。 記者認為:尹戈詐騙案爭議頗大,且被告人已被長期超期羈押,司法機關應 本著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抓緊辦理,不能久拖不決。 本報記者 俞評 林敏□ 【附錄二】 要求執法部門盡快無罪釋放尹戈的報告 我們是尹戈的親屬,對尹戈被人陷害一案,再次報告。請有關領導和執法部 門盡快無罪釋放尹戈。 尹戈是浙江省青田縣人,男,現年三十二歲,大專畢業後分配到青田縣鄉鎮 企業局工作,任秘書股副股長、青田縣原團委常委、麗水地區青年書法家協會副主 席、省書法家協會會員、榮獲麗水地區青年科技三等獎。為響應政府號召一九八九 年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在麗水城鎮開設「尹氏兄弟株氏會社」經營名片、書畫、裝 璜、花岡石等工藝品,並進行外資項目與本區經濟發展作了一定貢獻。由於國家的 培養,個人的努力,近幾年來他的書法作品在國際國內大賽中,多次榮獲大獎。 據我們所知,尹戈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份與王筱群(商人)做一筆雞血石生意, 貨款兩清,雙方有條子為證。三個月後,因市場上雞血石價格下跌,王筱群提出退 貨,尹戈認為沒有理由,不肯答應。為了達到退貨的目的,王在高手指導下,通過 關係,精心策劃,移花接木,將所買雞血石說成是花瓶。將尹戈關押水牢。王筱群 等人策劃,花瓶是真,構成販賣文物罪,花瓶是假構成詐騙罪(無論事情真相如何都 要給他一個罪名)。在關押尹戈的第二天,對方又派人來我家叫家屬把錢交給中間人 ,保證將人放回……如果貨款不退,將付出最大代價關押尹戈。 當時尹戈不服,認為如有意見屬民間經濟糾紛,不應扣人退貨,申訴到麗水 地區法制科,引起有關領導重視,經調查研究,麗水地區公安處於一九九四年一月 十七日作出決定撤銷麗水市公安局關於收審尹戈的決定(麗水地公94收審復字2號文 件)。按理應立即釋放尹戈,然後對方一計不成又生一計,在販賣文物和投機倒把罪 名不成立的情況下,硬說什麼尹戈做生意欺騙他……。 我們認為尹戈與王筱群這筆生意的全過程交易,完全雙方自願經營,沒有任 何欺騙行為。 (1)雞血石屬「尹氏兄弟株氏會社」經營範圍,買賣雞血石雙方確有憑證。尹 戈分別出具的兩張「收到王筱群雞血石款十五萬元和收到王筱群雞血石款五萬元的 收款憑證。現在王筱群因懼怕事實真相敗露,不肯向司法機關提供。 (2)生意自始至終是雙方願賣的過程。 (3)生意成交前,雞血石先被王筱群拿去一個餘月,由他鑒定,叫他考慮成熟 後同意買才付貨款,沒有任何欺騙行為。 (3)關於工藝品的價格問題,有它特殊性,國家無定價只要雙方自願同意都是 合法經營。 這個案件如果按重證據,以雙方條子為憑,應該說早應撤銷了。但由於「人 為」關係造成問題的複雜性。從去年一月十七日麗水地區公安處撤銷案件後,不但 不執法,反而將材料又轉到麗水市檢察院。他們多次調查認為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尹戈,將材料上報麗水地區檢察院二處。又經較昌時間的調查,一致認為該案確實 證據不足,提供地區檢察院委員會討論,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下,只好將材料又轉 到麗水市法院處理。市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又退回到市檢察院。這種退 來拖去至今尹戈被無故關押十五個餘月,嚴重超期關押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 我們迫切要求上級領導和執法部門抓緊破案一定要對方拿出二次退款憑證, 以明案件真相,盡快無罪釋放尹戈。讓他迅速處理有關急需處理的外資項目以挽回 國家經濟損失。有利於本地區的經濟發展。 此致 具報告人: 尹戈的父親:尹耀烈(原民政局副局長) 尹戈的母親:尹逸萍(青田縣教師) 尹戈的妻子:葉峰(麗水廣播局記者) 尹戈兄:尹伊(書法家縣城局幹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附錄三】 關於被告人尹戈超期限羈押應當依法改變強制措施的 律師意見書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戈「詐騙」一案經麗水市公安局偵察終結,由貴院向麗水市人民法 院提起公訴。現麗水市人民法院已第二次將該案退回貴院補充偵察。我作為被告人 尹戈的辯護律師,針對本案中對被告人尹戈的羈押期限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被告人尹戈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因「投機倒把」被麗水市公安局收容 審查。因尹戈不符合法定收審條件,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被麗水地區公安處撤銷 收審。此後,公安機關並未對實際關押著的尹戈採取拘留、逮捕等任何強制措施。 直到三個月後的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才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以尹戈「詐騙」批准逮 捕,五月十六日執行逮捕。麗水市公安局於九四年九月七日將該案移送貴院審查起 訴。貴院於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向麗水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尹戈提起公訴。 麗水市人民法院於九五年三月九日將該案退回貴院補充偵察。貴院於九五年四月八 日再次向法院起訴,現法院已第二次向貴院退查此案。被告人尹戈至此已被關押(麗 水市看守所)長達十八個多月。 鑒於上述事實,作為被告人尹戈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者,作為一名人民律師, 我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二十 五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對被告 人尹戈的羈押期限已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本'案的實 際情況,我建議貴院依法對被告人尹戈改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維護國家法制 ,維護被告人尹戈的合法權益。 此致 被告人尹戈的辯護人 麗水地區經貿 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光耀 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報:麗水地區檢察分院,麗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