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妹妹的檢舉書 【編者按】 本刊從中國人權獲知,居住於德國的魏京生妹妹魏姍姍,今年四月專程回國 為遭到秘密關押一年多的魏京生上訪,尋求解決魏京生被非法關押的途徑,並要求 至少見其兄一面,但是長期奔波後卻一無所獲(詳見本刊今年八月號記者述評)。返 回德國後,魏姍姍決定依法檢舉公安局某些人對魏京生的迫害,走法律解決的道路 。 六月二十六日,魏姍姍在德國將十封檢舉信通過郵局用雙掛號郵寄中國,分 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共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和各級法院檢察院投書,檢舉北京 市公安局一些人非法關押其兄魏京生的不法犯罪行為。並依照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要求檢察院法院受理她的檢舉,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共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 調查她的檢舉。魏姍姍投書至今已經超過二個月,不僅沒有得到任何回音,甚至連 掛號信回執也沒有收到。 為此,魏姍姍和其先生多次找了德國郵局。德國郵局接待人員說,查閱了記 錄,掛號信在德國境內手續齊全,不存在任何問題。寄往中國後的情況,他們不知 道。但是該郵局負責人同時強調,過去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問題,寄往國外的雙掛 號信必然都有回執。德國郵局承諾將負責查詢,並告訴魏姍姍,按照國際間郵政協 定規定,掛號信回執一個月內收到屬於正常,查詢二個月內給予答覆也符合規定。 魏姍姍已經按照郵局的規定,填寫了查詢回執的表單。魏姍姍對中國的郵局連回執 也不給十分憤怒,她說這證明郵局一類公共服務業也聽命於特務機關,因此將她的 檢舉書公諸於世,期望讓有關機構知道和重視,促使魏京生所遭受的非法迫害得到 解決。 尊敬的敬啟者: 我是魏京生的妹妹魏姍姍,我的哥哥魏京生在去年四月一日突然失蹤,據目 擊證人(童屹女士和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張士超處長)證明是被警車帶走的,我本人在 今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回北京到各有關機關上訪,但沒有得到他們任何合理合法的 回答,因此我於今年六月二十五號寄了十封檢舉信(見附件)給中國的有關司法、執 法與人大法制部門,對公安局的不法行為進行了檢舉揭發。要求有關部門對此進行 立案調查,同時就是否立案給予我們明確的答覆。我在信的結尾註明,如在期限內 (從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中旬的兩周)不給予答覆,我要將此檢舉信公開。我曾經對 中國政府會依法辦事抱著很大的希望,但現在已一個多月過去了,仍然沒有魏京生 的任何音訊和收信部門的答覆,我不得不為此事求助於新聞界,希望您們能關心一 下魏京生的命運,並將檢舉信中所列中國政府的不法行為公佈於世,對中共施加壓 力,以結束目前這種對魏京生既不起訴,又不放人並隔絕他一切對外聯繫的非法行 為,使我哥哥早見天日。 在此僅謝貴刊的幫助! 魏姍姍 檢舉人: 魏姍姍(受害者魏京生之妹) 收信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北京市高級人民檢察院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4、北京市公安局 5、北京市西城區中級人民法院 6、北京市西城區中級人民檢察院 7、通縣人民法院 8、通縣人民檢察院 9、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 10、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檢舉書 本人在此檢舉揭發非法拘留及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實(見刑法第143條) 受害者:魏京生,漢族,一九五零年五月二十日出生於北京,住址:北京阜外大街 北四巷六號二單元。 犯罪地點:犯罪行為開始於通縣,此後受害人下落不明。 犯罪時間: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開始至今。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某些幹警或冒充警察的人。 我的哥哥受害者魏京生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張士超處 長帶離北京去外地參觀。一九九四年四月日一由張士超處長開車與受害人一起返京 途中,在通縣境內有警車將張處長的車截住,並將受害者魏京生帶上一輛警車,魏 京生從此失蹤。 證明人: 1、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張士超處長。 2、當時為受害者魏京生作秘書的童屹女士。 從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我和全家人都沒有收到過受害者魏京生的信件和電話 ,更沒有見過他本人,到現在已一年二個月有餘。更嚴重的是我們也沒有收到任何 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的書面通知。只是在受害者魏京生失蹤一個星期後有兩位 公安幹警(一為李燕明,阜外大街派出所所長;另一名為李峰,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干 部)來到受害者魏京生的家裡向受害者的父親說:「北京市公安局對魏京生採取監視 居住的措施,現在京郊某一旅店,他身體很好,暫時不許回家,不久會讓他回家的 ,但是現在不許你們與他見面,你們也不要打聽他的地址,通信和打電話都不用了 ,因為很快就會讓他回家的,他自己什麼都會告訴你們的。」我父親魏梓林一貫相 信政府,因此也沒有追問受害者的下落。但是由春至夏,由夏至秋,仍是一點受害 人的音訊沒有;甚至到了冬天,受害者魏京生還沒有回家,我父親不斷向警察詢問 說:「他沒帶冬季衣物,能否給他送去?」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北京市公安局一 處張士超處長來我家取走了受害者魏京生的冬衣,我父親要求得到一張受害者魏京 生的親筆收條,卻至今沒有見到。 以上種種情況使我們家屬不得不擔心受害者魏京生的處境,並懷疑是否有人 冒充警察將受害者魏京生綁架,然後由公安局或冒充公安局的人出面迷惑受害者家 屬。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我來到北京市公安局信訪室,要求查找失蹤的哥哥魏 京生,由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張士超處長接見,張士超處長說:「魏京生不是失蹤, 而是由本處負責監視居住。」但對於我提出受害者魏京生的情況與「監視居住」的 條例不符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監視居住由派出所執行 ,不得超過三個月,不離開原居住地,並且有書面通知)。張士超處長認為,他也無 法解釋,只能以案情特殊回答。他們只是執行上級的指示。對於探視要求和其它疑 問,他只能負責向上級匯報,由上級領導回復。 四月十七日,張士超處長打電話到我家,轉達領導的答覆:「魏京生身體很 好,生活沒問題,探視不可以。」 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認為北京市公安局在某種壓力下,接受並執行了錯誤 的「領導指示」,進而執法犯法,對受害者魏京生的人身自由進行了非法剝奪。這 實際上是犯罪。 因此我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來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舉投訴來信來訪接待 室,陳訴了受害者魏京生的失蹤情況及北京市公安局執行的所謂「監視居住」與法 不合之處,這位接待室十六號幹部同意我的看法,並答應向上級匯報,我認為最高 人民檢察院對解決問題是有誠意的,因為這位十六號幹部在四月二十一日打電話到 我家,向我和我父親進一步瞭解情況,並答應向上級匯報,由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和二十日,我兩次來到公安部信訪室,希望北京市公 安局的上級單位——公安部能糾正北京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但是,公安部信訪室 的胡主任與二五八號幹部的答覆是:「在案情沒有調查清楚之前,不許魏京生回家 執行『監視居住』措施。也不許會見任何人,不許探視。」 我認為此答覆有下列違法之處: 一、這項答覆犯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對主要犯 罪事實已經查清的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在這裡胡主任的回答是「在 案情還沒有調查清楚之前」,在缺乏採取「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之前,已經對受 害者魏京生隔離關押了一年二個月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剛在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明確指出:程序法是國家 重要的司法制度,要切實保護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以保證裁判公正,在沒弄 清犯罪事實之前就剝奪了公民的一切權利,實際上是私設衙門,這是該案處理上第 一條違法之處。 二、監視居住是一種輕度的懲罰措施,是對不必要執行徒刑者的一種限制活 動範圍的措施。而現在北京市公安局所執行的徹底切斷受害者魏京生的一切對外聯 系的做法,甚至超過了被判徒刑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和四十 八條規定:已判刑的罪犯有權跟家屬見面和通信)。因此對受害者魏京生採取的這種 措施是非法拘押。 三、受害者魏京生失蹤前一個月的時間被安排與國家執法人員——張士超處 長在一起「參觀學習」,基本上沒有行動自由,不可能做任何違法的事,但他卻在 回京途中,被警車攔截和帶走,這種行為是非法綁架。 受害者魏京生乘張士超處長的公車回京,卻被警車截住帶走,事隔一年二個 月後,張士超處長卻對受害者的妹妹說由該處負責進行「監視居住」,請問既然由 該處負責對受害者魏京生進行「監視居住」,為什麼還要由「七輛警車」將受害者 魏京生在途中帶走呢?(證明人魏京生當時的秘書——童屹)這說明此案背後有隱瞞 案情,包庇犯罪行為之處。 五、受害者魏京生在失蹤一年二個月以來,我們家人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 。在當今法制規章不斷健全的情況下,在首都北京發生這樣的事,證明某些公安機 關目無法制和規章,執法犯法。 六、受害者魏京生失蹤一年二個月以來,沒有任何一位他的家屬或與該案無 關的人員見到過他。甚至連他親筆寫的一個字都沒有。受害者魏京生是一個在鄰居 ,同事和其他瞭解他的人中出了名的孝子,對父親感情至深,當他和張士超處長在 外地參觀學習的路上時,也會每到一處都找機會與父親通電話。現在雖說他人在北 京卻沒有他的音信。這種情形使人不得不懷疑他受到了某種人身上或精神上的殘酷 虐待。而中國法律是嚴格禁止對犯人虐待的。 七、以上種種違法犯罪行為實在荒謬無理。連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都 無法解釋。在家屬的追問下,不得不承認的確有與法不合之處。但他們都無奈地表 示,他們是在「執行上面的指示」和「這不是普通的案子」。我們都知道,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無所謂特殊案子與普通案子之分,一切應該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寫 在我們國家憲法裡面的重要原則。而有能力以權力壓迫執法機關為他所用的人,肯 定不會不知道這項憲法中的重要原則。在這背後一定隱藏著目無法紀、干涉司法獨 立的嫌疑。這種重大的犯罪行為不能不查處,不能不懲辦,否則不足以服民心。 在此我希望接到此檢舉書的機構能夠負起自己應負的責任,不畏權勢,堅持 和維護正義,法律的尊嚴不容玷污,法律不是權勢者手中壓迫百姓的工具,而是保 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的社會柱石。 此案已在國際上造成了影響,許多國際媒體關注著此案。因此,此案能否公 正合法的解決,對我們中國的法制權威及執法的公正性和我們國家在國際上的名譽 影響很大。因此,列為大案要案來重點追查並處理到底。 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責任受理此案並提出訴訟。 由於此案可能涉及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高級幹部的非法行為和以權代法的嫌 疑,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也有責 任調查此案。 由於此案發生在通縣境內,通縣人民檢察院有責任受理。 由於受害者魏京生的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區,因此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和法 院有責任受理。 受害者魏京生失蹤已一年二個月之久,維護他的人身安全已到了刻不容緩的 時候了!希望以上各級機構盡快處理此案,舉起法律的武器,打擊違法犯罪份子, 解救受害者魏京生。 如果以上各單位在收到此檢舉書兩周內(至七月中旬),沒有給本人合法合理 的答覆,本人會向國際社會公佈此檢舉書! 魏姍姍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