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血的教訓 推進民主與法治進程 「六四」六週年呼籲書 一九八九年的「六四」,永遠是中華民族銘心刻骨的日子。 六年前,中國的大學生和市民以劃時代的姿態在天安門廣場向執政黨當局表 達了他們對公共事務的強烈關注,提出了他們對改革、反腐敗、言論自由、政治民 主和法治進程的善良建議。令人驚呆的是,隆隆的坦克碾碎了泣血的赤誠,呼嘯的 槍聲淹沒了良知的吶喊,十里長街上的斑斑血跡使這場壯觀而和平的運動終以史無 前例的大悲劇結局降下帷幕。 我們祭祀「六四」,為那些屈死的冤魂。 我們紀念「六四」,為血腥的悲劇不再重演。 綜觀「六四」的全過程,我們認為造成流血大悲劇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 執政當局無法面對和適應開放、多元、民主化的世界潮流,沒有通過民主和法制的 程序解決中國的社會問題,仍然以敵人意識和專制心態看待公民的參政行為。值此 「六四」六週年之際,我們籲請中華民族的每位公民,特別是做出錯誤決策的執政 當局,以一種懺悔、理性、負責的態度來反思這場悲劇,汲取被鮮血浸透的教訓, 以避免在轉型期的中國重蹈類似悲劇的覆轍。 「六四」運動中,大學生和市 民提出的諸項要求,都是中國憲法載明的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社 會中,如果按照憲法和法律解決社會問題,可以把社會的衝突和動盪減到最低程度 ,從而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發展。然而,「六四」前後,中國公民和執政當局所面 臨的複雜局面是:一方面政府向全世界宣佈中國是有憲法的國家,憲法中載明瞭公 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一旦公民行使這 些自由權利,執政當局卻未形成面對此種狀況的寬容的健康的政府行為心態,既沒 有政府的任何行為都要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的法治意識,也沒有平靜地接受公眾輿 論監督的民主意識和公僕心態。因此,一旦公民真正行使憲法權利,政府拿不出恰 當的應付措施,只能破壞憲法和踐踏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大量與憲法相配套的 有關保障公民的諸種權利和自由、監督政府遵守憲法的憲法性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 久久難以出台,從而使政府處在自我矛盾的尷尬之中:既已經肯定了公民的權利和 自由,又無法按照具體的法律來調整公民行使其權利自由的行為。這種無法可依的 局面,只能導致政府對公民的合法行為行使法無依據、甚至有法不依的權力,而公 民必然為捍衛其權利和自由進行頑強的反抗,遂使公民與政府的衝突逐步升級和加 劇,最終的解決只能是政府靠強權暴力實施鎮壓,造成流血的悲劇和深埋心底的仇 恨,使潛在的社會致亂因素大大增加,一遇時機將再度爆發公民與政府的尖銳對抗 。我們真誠希望「六四」是這種惡性循環的終點,也是新開端的起點。 中國政府必須從「六四」悲劇中明白這樣一個世所公認的道理:一個國家頒 行載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憲法並不是執政者裝潢門面的點綴,它是政府必須保障公 民自由的聖經。同時,一旦憲法頒行,執政者的行為必須進行革命性的轉變,由執 政者的權力就是法律和法律服從執政者的權力轉變為執政者的權力必須服從法律。 否則,憲法僅僅是執政者欺世盜名的工具。 「六四」悲劇告誡執政者,政府不僅要遵守一九八二年頒行的憲法,更要在 憲法的基礎上制定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憲法性法律、基本法律、法律。使政府的行 為有法可依,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得到切實、具體、明確的法律保障,使所有涉及公 民權利的糾紛都能由獨立的司法系統乃至憲法法院給予公正的解決。為此,我們認 為中國急迫地需要制訂和修訂下述憲法性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 一、《新聞出版法》 迄今為止,中國政府仍未頒行與憲法所載的公民言論自由配套的《新聞出版 法》,使公民的言論自由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一九四九年以來,執政當局一直以 犧牲公民的言論自由來維持表面上的意識形態統一,對言論、出版、新聞進行嚴格 控制。這種表面上的強求統一終被「六四」運動的爆發所衝破,公民自發地通過標 語、口號、演講、印刷品等形式行使應享的言論自由權利,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甚 至以絕食的方式抗議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強行壓制。最後,政府只能以暴力再一次求 得刺刀下的表面的輿論一律。因此,《新聞出版法》必須首先破除「新聞是黨的喉 舌」的陳腐制度,還社會傳媒以公民言論自由的真正載體的職能,讓每個公民平等 地享有新聞出版的自由權利,使社會傳媒成為對政府進行輿論監督的無冕之王。其 次,《新聞出版法》應當禁止審查行為發生,使行使該權利的公民只對法律所嚴格 規定的法律責任和濫用該權利的行為負責,而不受法律以外的任何權力約束。再次 ,《新聞出版法》要保障所有公民通過新聞媒介發表意見的自由,不分國界相互交 流信息的自由,保障公民通過社會傳媒的知情權。最後,《新聞出版法》要保障公 民出版新聞出版物的自由,保障公民建立出版機構和傳媒機構的自由等等。 二、《結社法》 制訂《結社法》的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結社自由不受政府 的非法干涉,把公民發起結社、參加結社的自由和為保證社團的存續而參加各種社 會活動的自由納入法律保障的軌道。「六四」期間,代表各種民間聲音的社團大量 出現,這既是公民意識覺醒後的正常現象,也是中國憲法的題中應有之義。隨著民 間社會的發育和社會利益多元化格局的逐漸形成,公民在各自的信仰和利益的基礎 上結成社團,以便更有效地參與社會的公共生活、利益表達和利益分配,是社會進 步的標誌。公民參加社團活動,既有利於健康的公民文化之養成,也有利於民間社 會秩序良性互動和動態平衡,培育出一種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市民社會,以處 理大量政府無力負擔的社會問題和以民間的力量制約政府的決策及行為。更重要的 是,在公民與政府的溝通上,公民通過社團表達其利益要求,有利於相互理解、達 成共識和妥協。「六四」期間,學生與政府對話失敗的原因,一方面因為政府對學 生社團充滿敵意,直至把學生社團定性為非法組織;另一方面因為學生內部還缺乏 一個真正能代表學生的權威性組織。這一教訓值得牢記。 「六四」之後,國務院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制訂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然而,不僅「條例」本身在充分保障公民結社自由方面存在諸多缺陷,而且在實 際運作時政府利用其限制條款,至今仍然沒有批准一個與政府利益相左的民間社團 。這樣的「條例」如果不及時修正或廢止,必然不利於公民的結社自由,有可能醞 釀新的衝突;或者在憲法法院建立之後,成為違憲審查的對象。 我們認為,《結社法》首先要保障公民非政治性結社的自由,允許公民組織 社會性、行業性、宗教性的社團。其次,保障公民政治性結社的自由,允許公民組 織政治性團體乃至政黨。再次,要明確規定政府不得超越《結社法》干涉民間社團 的組建和活動,並明確規定民間社團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三、《人的權利和自由宣言》 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公民的人權一直受到政府違憲行為的壓制。「六四」 是中國公民公開地、和平地爭取自身合法權利的運動,是中國人權和公民權歷史上 的里程碑。而政府非但沒有對此種合法要求給予改善人權狀況的承諾,甚至連寬容 的回應都沒有,其結果是「六四」事件成為中國政府以強權暴力踐踏人權的可恥記 錄。 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尊嚴,保障人的不可分割。不可侵犯、不可轉讓的權 利,是社會進步、人道關懷、人類正義的標誌,也是走向現代民主社會的法治國家 的進步動力和必須要求。基於「六四」的教訓,針對中國人權現狀,我們建議在現 行中國憲法的基礎上,制定《人的權利和自由宣言》,以使世人皆知中國將以嶄新 的姿態對待和處理人權問題。 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正式宣告中國政府承認《世界人權宣言》和加入 《國際人權公約》,既是基於人類正義的不可推卸的義務,也是中國的人權保障和 世界同步的必要舉措。 《人的權利和自由宣言》應當載明人權是所有政府都必須維護和保障的最高 價值。該宣言應當宣告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詳細載明實現和保障人的權利和 自由的基本原則;規定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的權利及其自由,公 民的言論、思想、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權利及其自由,特別要保障在社會衝突 中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載明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和社會責任, 任何人在行使自身的權利和自由時都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與自由等等。 四、《憲法法院法》 現代民主社會的憲法法院是為了保證憲法得以公正施行的專門機構,其最重 要的職能是:裁判政府與公民之間涉及憲法權利的訴訟,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行使 是否符合憲法以及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六四」期間,我們發現一個極 為反常的現象:政府作為當事者的一方實際上是在沒有任何監督的情況下,單方面 充當了憲法裁判官的角色,即由政府來裁決作為當事者另一方的公民的行為是否符 合憲法。這種政府作為當事者卻不受監督和不受裁決、反而集監督權於裁判權於一 身的權力分配方式,必然導致政府的濫用權力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完全違背了 自然公正原則對訴訟雙方的裁決只能由超然於兩者之上、獨立於兩者之外的第三者 做出。在一個憲政國家中,當公民與政府之間發生涉及公民權利、憲法權利之爭時 ,裁判者是超然於雙方之上、獨立於雙方之外的憲法法院,而公民與政府作為當事 者,只能提出辯護,不能對爭端的是非和自身行為的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因為 當事者的利益必然干擾和影響裁決的客觀公正。如果中國有憲法法院,那麼「六四 」期間,中國公民完全可以依法律程序把政府推上憲法法院的被告席,這樣既可以 對訴訟雙方的行為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裁決,也可以把衝突的解決納入正常的法律程 序,從而避免衝突升級和暴力事件發生。但是,由於現行中國憲法的缺陷,造成了 獨立的憲法裁判機構的真空狀態,遂使公民即便告狀有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卻也無法律程序可循。 實踐證明,現行憲法所載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規定是不完善 的。一是沒有載明具體法律程序的《人大監督法》,使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基本上流 於形式;一是從長遠發展看,人大集監督權於立法權於一身,也不利於監督權的有 效實施。因此,我們認為必須在中國創立專門的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的憲法法 院,制訂《憲法法院法》,以保障憲法的不折不扣的實施和法律程序的完善,保障 對任何譴責行為的裁決的客觀公正。該法要對中國憲法法院的組織結構、權限範圍 、工作程序等專門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其核心原則是保證憲法法院的獨立性和憲 法裁決的權威性。在目前中國憲法法院未建立之前,作為過渡性措施,擔負監督憲 法和政府行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盡快制訂《人大監督法》,使現行憲法 所規定的人大的監督權力具體化、明確化、程序化,從而保證監督權的落實。 《憲法法院法》的制訂將形成從實體法到組織法和程序法的對公民權利的系 統的制度化保障,將為解決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確立新的遊戲規則奠定一個堅實 的基礎。 我們從「六四」的教訓中提出的以上建議,僅僅是「六四」所涉及的諸多法 律問題中的四項,其他的諸如軍隊的性質與職能,執政黨實際上集立法權、司法權 、行政權、軍隊指揮權於一身等問題,乃至獨立的司法制度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 地逐步反思和檢討。 中華民族在走向現代化民主社會的過程中曾歷經磨難,「六四」是又一次大 磨難。然而,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良知、智慧、勇氣、信心和毅力面對泣血的傷口自 省,那麼苦難就是最寶貴的財富,一個歷經磨難的民族就是富有的、深邃的、充滿 希望的。 我們堅信:歷大難者必有大悟! 發起人(按姓氏筆劃):王之虹、王丹、包遵信、劉念春、劉曉波、江棋生、吳學燦 、沙裕光、陳小平、周舵、林牧、黃翔、廖亦武、金橙 簽名者:芒克、粟憲庭、蔣樾、王東海、馬少方、陳龍德、鄭旭光、馬少華、吳雙 印、楊海、楊寬興、劉賢斌、金艷明、勾慶惠、徐永海、陳權、宋旭民、汪青、李 智英、王志新、張玲、黃庭金、紀曉、李國萍、李金芳、何德普、侯宗哲、王毓芳 、李海、錢育民、曉韻、李繼妍、海藍、李愛民、楊靖、王永清、高軍生、鄧煥武 、張宗愛、張健康、劉儉、王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