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族問題應靠自治 ——與曹長青、於大海商榷 王 倬 尊敬的編輯先生: 我是貴刊的忠實讀者,非常欣賞刊登於貴刊的曹長青、於大海二位先生的評述文 章。但我對九四年十一月號曹、於關於西藏問題的文章(以下簡稱曹文、於文)表示 有不同的看法。 西藏是元朝始納入中國版圖的,元朝亡後處於半獨立狀態,清朝統一後,於康熙 年間使西藏及外蒙重歸中國的版圖(所謂「十全武功」之一部分)。西藏是中國之一 部分是得到世界各國的承認的。無論是清朝後期、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世界 各國出版的中國地圖,西藏都為中國版圖的一部分。 曹文中關於清之後,十三世紀達賴宣佈西藏為一獨立國家並據此認為從辛亥革命 至一九五零年,西藏是完全獨立的,是站不住腳的。假設今日西藏或國內某一省宣 布獨立,而未獲得中國政府之同意,那麼這個「獨立」是缺乏法律效力的,也是得 不到國際社會公認的。如蘇聯解體,當時獲得最高蘇維埃同意,各加盟共和國才可 獲國際社會承認。再如外蒙,在蘇聯支持下共產黨革命推翻蒙古王公後,宣佈獨立 。因得不到中國政府承認,一直未獲各國承認。斯大林非常清楚這一點,雅爾塔會 議上就以出兵東北對日宣戰為條件,與美英達成「外蒙現狀應予維持」之協定。出 兵東北後,又以不撤軍要挾,逼中共政府同意以「公民投票自決」決定外蒙前途。 這樣一步步使外蒙獨立「合法化」。事後蔣介石曾承認這是他一生中最痛苦的一件 事。 曹文說,「中國人為什麼一定要選擇寧可不自由,也要『大中國』呢?」我認為 這是不值得一駁的。國家統一而且強大,並不一定就剝奪了個人自由和權利,而在 於是否有個真正的民主制度。像美國就是一個例子。曹文中曾大肆讚揚「美國托管 地波多黎各『公民投票』決定是否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個州」一事,但切勿忘記波多 黎各只是美國的托管地而已,並非固有領土。如果美國某一個州要求獨立,是否「 公民投票」就可以了?想一想美國南北戰爭,就知道答案了。從於文中我們更知道 ,美國如何滅了獨立的夏威夷國,靠武力從墨西哥搶來加利福尼亞州等事實。其實 ,美國建國就是靠剝奪美洲印地安人的生存權利取得的,更勿論印地安人的自由權 利、發展權利、選擇權利了。 曹文中最後說,「作為中國人,讓我們在未來一定會有的審判面前懺悔吧……」 ,大有把十多億漢族押上審判台之勢。事實上,漢族雖然人口眾多,但以自給自足 的小農經濟為主。在中華民族形成過程中,均是各遊牧民族入主中原。各民族互相 融合,較大規模的有五代十國、魏晉時代、元朝、清朝等。藏族也一度於唐朝年間 攻佔唐帝國的首都長安。我們的血液早已不是原有的單一的漢族,而是流的中華民 族的血。「蒙漢一家」「滿漢一家」「藏漢一家」是有科學依據的。漢族並沒有什 麼過錯,蒙族、漢族人民也沒有什麼過錯,要向西藏人民(包括全中國人民)道歉的 是中共當權者。 堅持對西藏的主權,並不等於曹文中所說的就是剝奪「藏人的選擇自由」,「是 對自由的褻瀆」,而是對祖國對人民的無限熱愛,對祖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無比珍 惜,更是我們作為中華民族一份子的崇高責任。當今世界並不是個可以取消國家、 可以無疆域之分的大同世界。在對待少數民族的問題上,只要堅持民主和科學的原 則,應用「民族自治」及「地方自治」的原則,是會讓藏人、蒙人、維人、苗人及 全國人民有選擇的自由的權利的。 於文對民族問題之複雜性的論述,我是非常同意的。但我覺得用「民族自決」來 決定獨立與否,是否太簡單了。如前所述,外蒙問題是蘇聯斯大林一手策劃的分割 中國的陰謀,他是以「對日宣戰」,「東北撤兵」來要挾中國政府同意外蒙「民族 自治」的,中國人民對此至今仍有切膚之痛。如果如此簡單地用「民族自決」原則 ,那麼在當今民主國家英國及加拿大,北愛爾蘭及魁北克省也就只要用「民族自決 」解決就行了,這兩個地方的獨立呼聲也是震天價響的。再往前看一下,民主國家 美國,美國人民最推崇的英雄——南北戰爭中的林肯總統,為何不惜巨大的人力物 力損失,進行一場「毫無意義」的反獨立戰爭?不就是因為南方反對取消農奴制度 而要求獨立?(這一點與五九年西藏情況倒有所略同。)按理論,作為一個移民國家 ,你從英格蘭來,我從西班牙來,你煉你的鋼,我種我的棉,你不願加入聯邦,要 求獨立,「強扭的瓜不甜」嘛,聯邦政府應該批准同意,但為何發動這場橫屍南北 ,耗費百億、造成戰後滿目瘡痍的內戰?而且,戰後林肯更被視為美國人民的民族 英雄,至今仍被紀念。 於文考慮到民主政權建立後,會使政府及藏人之間發生衝突,影響政權生存。我 認為,如果政府不能考慮全中國人民的感情和意願,人民就會對政府失去信任,更 會使政權出現危機。因為這個「民主」政權不重視人民的感情和意願,獨意孤行, 哪裡還談得上「民主」二字?一個政府只有尊重並體現其國內大多數人民的意願才 是合格的、合法的和可信的民主政府,否則,其不過是另一座騎在人民頭上的大山 。 本文只是我的一點愚見,因歷史書籍的缺乏,時間的倉促,難免有不周到的地方 。望包涵,並請批評指正。 讀者 王 倬 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