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 (北京) 王 丹 【編注】王丹因不堪忍受便衣警察經年累月的騷擾恫嚇,十二月五日向法院起訴 了北京市公安局。此後,他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十二月七日起,王丹在海外的友人 及「中國人權」多次打電話給他,但均無法打通。 原告:王丹,二十五歲,漢族。 職業:自由撰稿人。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東新開胡同三十二號四單元五零一室。(100035)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狀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我認 為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的某些做法,侵犯了我作為一個公 民的隱私權,並對我的人身自由和名譽權造成了間接限制和損害,因此向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希望法院本著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宗旨,依法判決北京市公安局停止其 侵權行為。 今年六月十二日起,在我的住宅周圍出現了一些擁有機動車輛的人,只要我一出 門,他們就尾隨不放;不論我去什麼地方,他們都跟蹤前往。在跟蹤過程中,他們 曾向我和有關人員表明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人,但拒不吐露具體屬於市局哪一個 部門。這種跟蹤至今已近六個月,在這六個月中,我曾向北京市公安局有關部門提 出口頭申訴,他們並未否認這些跟蹤者是公安局的人,並表示可以向上反映,但問 題始終沒有解決,至我提出起訴之時,這些跟蹤者仍住在我的住宅下面的招待所裡 ,每天他們就坐在傳達室前監視我的出入。對於這種跟蹤監視行動,北京市公安局 從未對我個人給予任何說明,也未向我出示法律依據,這種行為對我的日常生活造 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由於跟蹤行動,我在家門以外毫無個人隱私可言;鑒於一般 民眾對於公安機關的防範,恐懼心態,在跟蹤的情況下,有很多我日常生活中應去 的地方和應做的事我就不能去也不能做;我周圍的人因為我長期受到這種跟蹤監視 而對我有各種議論;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還對我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壓力,使我無 法享有正常生活的權利。 公民的隱私權、人身自由和名譽權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北京市公安局如果依法對 我採取跟蹤監視的措施,應該對我本人提出說明,如果認為我有觸犯法律的行為和 嫌疑,應該以合法的方式加以懲治和調查。而事實是,近三個月的跟蹤監視並不足 以提供類似的證據,而這種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對我合法權益的侵害。公安機關是執 法機構,理應嚴格遵守法律,因此,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北京市公安局停止對我的 侵權行為。 以上訴訟有目擊者證言及照片為證。同時,由於跟蹤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是採取光 明正大的做法,因此給我的舉證帶來相當困難,鑒於被告擁有強大的國家機器,而 我僅僅是普通公民,為體現法律保護公民免受國家權力侵犯和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 則,我提請法院在受理本案時,在舉證工作上給予我以有力協助。法官先生,我對 中國司法機關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深切的理解和同情,所以儘管我相信在你 們的內心深處也仍然存在不可泯滅的良知和正義感,但對於能否受理本案,我不抱 太大希望。我只希望你們能如實告訴我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讓我多少看到一點點 法律的尊嚴。 具狀人:王丹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