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言論自由的幾個常見認識錯誤 簿 祥 1.很多中國人愛犯的一個錯誤就是試圖通過說明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東西,來否定言論自由。 世界上確實沒幾樣絕對的東西,可是為什麼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可靠的共產黨員,世界 上沒有絕對的大公無私,沒有絕對的言論限制,卻單單強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這 就像是企圖通過說明有警察的世界一樣有犯罪,所以就不要警察和法制一樣荒唐。 2.很多人愛犯的另一個錯誤是認為言論自由導致造謠誹謗。 其實祇是針對普通個人的誹謗言論,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才可以由受害人以誹謗罪提 起民事訴訟。 第一要是針對普通人。這是相對於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還有公眾事件中的相關的人來 說的。比如總統,NBA名星,影星,民間的政治人物,甚至比爾。蓋茨,或者一個安然事件 中的涉案人員等,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種評論,當然也包括極端的言論,比如謾罵。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規定官員和公眾人物、以及公眾事件相關的人不得通過提起法律 訴訟獲得隱私權和名譽權賠償。因為如果批評和監督政府官員,要求每一句話都必須完全正 確,說錯了就說損害了官員的名譽,就起訴要求賠償,這樣老百姓還怎樣能監督政府官員? 同理,如果人們不能自由評論周圍發生的公眾事件以及公眾事件中的人,老百姓又怎麼能夠 參與社會事務和政治生活,又怎麼能在社會思想文化的發展中發揮作用?當然有些官員在被 罵急了的時候也會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謠,受害者也不能獲得賠償, 法庭也僅僅是對受害者正正名而已。所以在美國幾乎找不到這種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譽權 官司的,中國卻有一大堆「名人」在打名譽權官司。 第二必須是針對個人。罵一個群體,比如美國人,非洲裔美國人,或者河南人,廣州的 無業遊民,或者某個學校的老師們,這些都不是單獨的個人,而是一個群體或者一個組織, 這就不一樣。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要以群體為單位評論各種社會現象。比如有人批評說: 「我小孩的學校老師都是祇知道收錢,不會教書的垃圾」,那個學校就因此說此人損害了他 們學校老師的名譽,要打官司,這樣還有什麼言論自由可言?以美國為例,任何評論政府提 供的服務,企業和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公立和私立學校等等,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 無禁忌的。 第三必須是造成實際損害。舉一個例子,美國有專門造謠和吹牛的報紙,用來供人們茶 錢飯後消遣,上面有很多莫須有的新聞,比如布什被拉登強姦了,薩達姆沒有死,那個被抓 的薩達姆是假的,無奇不有。曾經發生過對一個普通教授性生活進行調侃的報道,這個教授 後來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是因為這種報紙本身就是專門造假的報紙,沒有人把他當真,所以 也就不存在實際的損害,當然這個教授也就沒有獲得名譽權和隱私權賠償。另外日常生活中 老百姓之間的鬥嘴和罵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為實際損害很小。 第四,祇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沒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說祇有普通的個人受害 者能提起訴訟,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對老百姓進行訴訟,老百姓任何評論政府的言論都是自由 的。也就說即使布什想通過打官司為他的名譽正名,也不能獲得賠償,打官司祇能起到正正 名的作用,布什也祇能自己掏錢,不能花政府的錢去為自己正名。 3.中國官方愛犯的一個錯誤是認為:祇要是涉嫌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有關,都不屬於言論 自由的範圍。 現代自由民主社會對保密的原則是:政府在某些領域範圍內可以保住政府的秘密,但是 作為監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體沒有替政府保密的責任和義務。說通俗點就是誰的秘密誰保管, 當然這裡還有個前提,就是這些人、組織或公司沒有和政府簽署幫政府保密的協議。祇有那 些與政府簽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協議的政府僱員(軍人也屬於政府僱員),並且政府為此支付 相關的保密費,這樣的人或者組織才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為政府保密。 這條不僅適合於政府和政府僱員(包括軍人)之間,同時適合於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員工 之間。看看國外的公司和中國的外企就知道,公司和員工經常簽署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 圍和時間等,並支付保密費。沒有這個,員工就是洩露了什麼秘密,公司沒有任何權力起訴 該員工洩密。比如前幾年微軟的李某人跳槽到 Google公司,微軟就是拿公司和李當年簽署 的保密協議打的官司,沒有這個保密協議,美國的法院根本就不會受理。 同樣道理凡是沒有和政府自願簽署保密協議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民間組織、媒體和公 司,都沒有替政府保密的責任和義務,說簡單一點,對於我們老百姓,我們既不是政府的人, 又沒有拿政府的錢,憑什麼要替你保密?何況政府是老百姓請的公僕,僕人幹的事對主人遮 遮掩掩,不讓主人知道,就已經讓老百姓夠不放心的了,萬一老百姓或者記者獲得了作為公 僕的政府可能損害大家利益的消息,作為公僕的政府還要以這是機密為理由要大家保密,不 保密還要起訴百姓,甚至讓草民蹲監獄,這還了得?所以說保密這事是政府的責任,老百姓 沒有替政府保密的義務。 說到這裡,大家可能會感到疑問,那美國政府把某些資料列為機密文件幹什麼?關於這 點其實很好理解:首先這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內部制定的機密條令,這種條令不是我們一般意 義上的法律,因為他僅僅在美國政府內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祇在行政部門內部有效的條 令)。說白了就是政府辦公紀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規矩是管不了民間自由的老百姓和媒體的。 至於政府怎麼保住自己的秘密,那就祇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下屬了。 看到這裡,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在伊拉克戰場上的有些記者報道的內容要通過軍方審 查後才能發表了。其實這些記者都是自願和軍方簽署了保密協議的,協議內容就包括如果記 者到軍隊內部進行採訪,所有要對外發表的信息都必須通過軍方預先審查;當然作為回報, 軍方會為該記者開放一些軍事行動,甚至提供軍隊戰鬥車輛讓其跟隨部隊到前線採訪報道。 軍方可以拒絕記者到軍隊中採訪,為了獲得寶貴的採訪機會,很多記者願意簽署保密協議。 這好比你自己的家是不允許記者隨便進來採訪的,如果有記者要採訪你家,你可以和這個記 者簽署所有採訪對外發佈的信息必須預先經過你審查同意才能發表的協議。當然在伊拉克戰 爭中,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記者自己跑到前線採訪,沒有和軍方簽署保密協議,那這個記者 要是弄到了什麼機密內容要發表,軍方沒有任何權力審查。 同時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那個把美軍運送死亡士兵遺體的照片發到報紙上的飛機運 輸公司員工被解雇。因為和美軍合作運輸軍隊人員和貨物的飛機運輸公司是和美國軍方簽署 有替政府保密的合同的,協議要求不能洩露任何運送的東西的任何信息給外界,當然這個公 司和他的員工也是簽署有類似的保密協議,所以發表照片的飛機公司員工會被解雇,因為違 反了保密合同。幸好該照片的信息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會吃官司,運輸公司也會 受到法律的追究。 美國法律規定記者或媒體沒有義務向政府提供其獲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秘密)的來源, 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作為監督政府的媒體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責。在道義上,受訪者好不容易冒 著風險接受了你的採訪,你還要出賣她,這也太讓記者在道義上為難了。民主制度的原則就 是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盡可能大的保障媒體和老百姓監督政府的權力。作為為大眾服務的 政府,瞞著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為機密,如果還不大大加強民間的監督,這個政府就 極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蛻變成為化老百姓錢,又不幹事的腐敗政府。至於美國政府自 己要怎樣找出洩密的源頭,他祇能自己想辦法,或者加強自己的內部保密工作。 這裡還可以舉一個美國的例子。當年有一個原子彈的愛好者自己寫了一本如何製造原子 彈的書,想在報紙雜誌上連載。後來被美國政府知道,一看都是保密內容,就到法院起訴。 這案子在當年鬧得非同小可,因為這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彈,法官也吃不準到底該怎麼辦。後 來開始打官司,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的檢察官說被告洩密,法官問洩密了什麼內容,政 府方回答洩密的內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訴你。法官又問,能不能在他的文章裡指出來,是那 一頁那一行?政府方說,這也是機密。法官又問,那麼你們為什麼說原告洩密了機密,政府 方回答,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機密。最後這個案子不了了之。 4.很多中國人認為,所有的公共場所都是「公共的」,祇要是公共場所就能隨便說,這又是 一個錯誤。 不知道這是漢語的語言豐富性還是表達不準確,人們經常容易混淆「公共場所」與「公 共的場所」這兩個概念。問題的根源在於我們經常所說的公共場所其實分為兩類。 第一類真正屬於「公共的」場所,比如街道,廣場,開放的公園等。這類地方一般大家 都不會搞錯。 第二類準確的稱呼應該叫「准公共場所」,它僅僅是公眾能夠在其中活動的但並不歸屬 於公共的地方。比如候車室,電影院,這些場所雖然公眾能夠活動,但其實僅僅是某個公司 的經營活動場所而已。它的歸屬權屬於某個公司,這些場所經營者當然有權力制定某些規章 制度來保障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好比說某人開了個餐館,報紙小販沒有經過允許,天天到 餐館吆喝賣報紙,還美其名曰言論自由,這個是荒謬的,因為這個所謂的公眾場所並不屬於 公共,在這些地方如果因為某人的言論導致經營者受到損失,某人必須賠償。所以這就很容 易理解為什麼在美國的飛機裡面某人喊「劫機」是犯法的(即使他並沒有劫機),在美國的 電影院裡面亂喊「失火了」也是犯法的。 屬於准公共場所的地方還包括某些屬於政府的辦公場所,比如政府辦公地點,法院,議 會等。這些地方祇有經過政府允許或批准才能進入,道理也很簡單,這是政府工作人員專門 辦公的地方。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為什麼美國那個「反戰母親」會被逮捕,因為此人可以在 政府辦公樓外天天喊,但是不能闖到政府辦公地點裡面喊,反戰母親就是闖過白宮前面的籬 笆進入政府辦公區域被捕的。她另外還有幾次被捕是因為闖入私人地點,比如闖入布什家的 農場,這當然也是犯法的。因為這些地方屬於「完全的個人」。 5.某些中國人愛犯的再一個錯誤是公私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間和他人空間當做公共空間,要 求自己在那裡擁有言論自由。 犯這種毛病最多的是認為QQ群和私人論壇應該有言論自由,實際上這些看似公共的場所 本質是私人的,或者說是個人擁有控制和管轄權力的。說到底是某個個人結交朋友的地方, 它和大家在家裡開的派對其實一樣,主人有讓你來的權利,也有請你離開的權利。表面上看 起來有點像公共場所,實質上那是私人場所。 同樣的道理,很多人認為報紙是公共空間可以隨便說,這是典型的你我不分。報紙的言 論自由是指——擁有報紙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報紙上言論自由,並不是說任何人可以在別人 辦的報紙上隨便說。要是可以那樣,就成了強迫別人說你想說的話。這也就很容易理解為什 麼911剛發生後,很多報紙會拒絕發表太過刺激性的文章,因為發不發表這是報紙老闆的自 由。就是在平時,也是你投稿報紙同意才能發表的。因為報紙(也包括所有屬於某個組織和 公司的媒體,當然包括某些媒體開辦的論壇)不是歸屬於 公共的,雖然他是讓公眾看的 (有時甚至是公眾可以參與的),但本質上他是歸屬於某個公司、組織或個人的。這樣一來, 很多人就會認為既然在媒體上不能隨便說話,也就沒有什麼言論自由了,這個觀點也是錯誤 的。 首先,言論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說話的權利,但絕沒有強迫別人說話的權利,更沒有強迫 別人按你的意思來說話的權利。 其次,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間的言論,不管媒體要說什麼,政府是管不 著的。並不是說政府不能表態,政府可以對某種言論發表看法,甚至譴,但就是不能去堵別 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體,不能去審查媒體的內容。當然也不能因為內容而禁止某人或者 某組織和公司的媒體的開辦——即任何人可以開自己的媒體,比如開派對,開QQ群,開聊天 室,印刷傳單,印刷報紙(大型的傳單其實就是報紙),出版書籍,開辦論壇、網站,電台 電視台。這些出版自由就是言論自由。 6,另外有一個非常重要甚至致命的錯誤是——很多追求自由民主的中國人認為「言論自由 就是要給人說話的權力」。 這句話看似正確,其實完全錯誤。說話的權力不是給予的,如果需要給予,恰恰說明人 本來沒有這個權力。既然權力需要給予,就沒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在完全的公共場所, 任何人都有說話的權力」。 在准公共場所,人說話的權力是由該場所的主人(控制者)授予的。 比如在公司裡,允不允許說什麼話,允許誰說話,是由公司的所有人老闆說了算, ——客運公司規定駕駛員不得和旅客閒聊。 ——電影院、劇場規定觀眾不得大聲喧嘩,甚至規定關掉電話鈴聲。 某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會議或者聚會,開辦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許說什麼話, 誰允許說話,也是由該組織或者個人決定或者說授權的。 ——新聞發佈會哪個記者有權提出問題,是由該新聞發佈會的舉辦方(一般為新聞發佈 人自己)決定的,而不是任何記者都有權提出問題,——美國共和黨的大會裡一般是不允許 民主黨人發言的,除非得到共和黨大會的邀請。不過美國的兩黨本來就進退自由,任何一個 民主黨的成員都可以今天退出民主黨,明天馬上加入共和黨。要是有人冒充共和黨人去共和 黨大會發言,說的都是共和黨人反對或者不想聽的觀點,這時台下的共和黨人就會起哄,給 這個人喝倒彩,叫他滾蛋,甚至把雞蛋扔到他臉上,這個大會的主人就是台下的聽眾。 這些准公共場所其實是屬於主人掌控的,讓不讓某人說話自然應該由主人決定,如果主 人不願意聽,他人要強行發言,是剝奪了主人的權力。言論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場所, 和自己的媒體和組織裡)人有說話的權利,但是沒有強制發言的權力,更沒有強迫聽他人發 言的權力。現在很多搞自由民主的人群裡,討論問題經常被破壞就是因為這句話——「都不 允許人發言,還談什麼自由民主」,大家千萬不要上這句話的當。 7.某些中國人愛犯的還有一個錯誤是認為,縱觀世界所有媒體,沒有任何一個媒體能做到真 正的公正中立,或多或少有錯誤和不實,於是就認為言論自由對追求客觀事實和真理沒有什 麼作用。 人人都聽過《狼來了》這則寓言,故事中的小孩說了三3次謊,最後一次再也沒有人相 信他了,小孩得到了撒謊的懲罰。小孩確實有說謊的自由,結果說謊得到懲罰。現實自由民 主世界中,媒體不會被狼吃掉,取而代之的是信譽度下降,銷量降低,裁員,甚至虧損。所 以媒體在競爭中不得不提高自己報道新聞的真實性可靠性。 這就是為什麼言論自由表面上讓說真話和說假話的人都能說話,而專制祇允許講「真 話」。看起來好像專制制度對追求事實真相和真理更有利,然而全世界這兩種制度實際運行 下來的結果恰恰相反。專制制度國家的媒體謊話連篇,自由民主社會相對媒體的報道更接近 真相和客觀,這就是(無競爭的)官辦壟斷媒體和有競爭的自由媒體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