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視角中的公民社會——尋求權利與權力的對治 (山東)牟傳珩 公民社會是憲政民主的必要條件 公民社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是現代憲政民主的基礎。美國學者阿蘭。S.羅森鮑姆 在《憲政的哲學之維》一書中指出,「西方民主社會的近代憲政主義通常都包含一種關於市 民社會的思想。」這裡所言的「市民社會」,即公民社會。所謂公民社會,指的是國家或政 府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和民間關係的總和。主要是國家和私人之間的中介性社團領域,這些 組織在同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結社)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 們的權利或價值。西方國家從17世紀公民革命以來,社會結構從政治領域和私人領域的二元 結構過渡到政治領域、公民社會和私人領域並存的多元結構,實現了成熟的憲政民主。民主 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憲政問題,憲政民主是實現個人權利的根本途徑。 憲政視角中的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概念為基礎的。公民是憲政價值的基石,其在法理上 的表現就是公民資格。公民資格既是政治國家對其成員身份、地位的法律確認,又意味著公 民個體「」同意「」歸屬於某個政治國家的觀念,是國家統治權的來源。公民社會則是一個 以社會成員人格獨立為原則的社會。公民人格的獨立,是通過公民資格來實現的,而公民資 格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義務規範界定的。權利使自然人成為構成國家的個體單元,公 民概念使公民個體獲得了自主與獨立。 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係看,西歐憲政體制是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與王權國家之間鬥爭 與妥協的產物,西方古典憲政思想之要義就在於分權制衡的對抗性原則與模式,這種原則與 模式既要避免少數人的獨斷,也要避免「多數人的專制」,憲政秩序就是要尋求這種平衡性。 由此不難理解,「憲政是一種平衡機制以及由此達成的平衡狀態」。憲政民主制度就是要限 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並借助於公民社會與政府管制形成對治,來尋求平衡,體現公 平。由此可見,公民社會是憲政民主得以建立的必要條件。 人類政治鬥爭史證明,單個的、分散的公民根本無力直接面對國家,更不可能與政府權 力相抗衡。祇有當社會能有介於公民與國家之間,公民自願參加,並以自治為基礎的權利共 同體與活動領域,形成與政府權力對治的另一翼,才能實現「」有限政府、充分人權「」的 憲政目標。從這一意義上理解,憲法的主要任務不僅在於限制政府,更在於創立和保護獨立 於政府之外的公民社會。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坦《新憲政論:為美好的 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一書中認為,「一個立憲政體乃是這樣的政體,其中的私人領域得到保 障,不受行使政治權力的侵犯。」在這個私人領域,要形成以自治為基礎的權利共同體,就 祇有結社。因此,結社自由不僅是憲法必須確認的自由,也是公民社會得以存在的基礎。公 民社會通過公民自願參加的各種結社活動,即成為各種團體、組織的成員,形成自治、自主 領域,由此才能為公民支撐起「」不受行使政治權力侵犯「」的自由支配空間。這樣的結社 團體,實際上是憲政民主為公民提供的安全庇護所。這對社會弱勢群體來說尤為重要。同時, 公民個人也利用其所屬的組織、團體來對抗其它組織、其它團體,從而避免孤立的個體所處 的不利地位。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理解,公民社會對於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觀念來說是不可 或缺的。 公民社會對政府權力的制衡 從憲政角度分析,對政治國家而言,公民社會構成了對政府權力的重要制衡力量,本文 稱之謂「權利與權力的對治」。為維護自身的獨立和利益,公民社會必然要求對政府權力進 行有效的約束,形成公民社會對公共權力的反制。從憲政意義上認識,公民社會的真正要義 在於,所謂倡導社會公民的權利意識,就是要將公民權利提升到與政府權力平等制衡的地位。 真正的公民應該是憲政意義上的公民,憲政目的並不是為執政者服務,而是為公民行使自身 合法權益服務的。本文認為,推行憲政的主要途徑不是單向的,而是兩翼的:一是通過國家 權力的分立和地方自治,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二是從尋求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平衡的 角度,確立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對治。托克維爾1曾經就指出,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還有另外一 種重要方式,即「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的實質就是以 公民社會制約政府權力。憲政就是要通過落實憲法對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公權力的權力、權 利與義務的不同規定來實現彼此的分離,憲法、法律及傳統對兩個領域各自的權利(權力) 義務的不同規定,使公民社會獲得通過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實現與政府權力相抗衡的規範形 式。自主、自治的特性,是公民社會的根本特徵:「權力與權利的對治」,則是憲政辯證理 論的出發點。 近年來,世界各國正在發生一種重要的社會結構性變革,被輿論稱之為「全球結社革 命」,即國家和市場以外大範圍的社會機構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這些機構被冠以「非營 利的」、「自願性的」、「第三的」或「獨立的」部門,包括政黨、媒體、維權聯盟、利益 集團、監督群體等成千上萬的環保組織、消費團體、人權組織、反腐敗組織、醫療診所、學 校、職業協會這些非營利部門構成了公民社會。 中國遏制公民社會背棄憲政原理 然而,在現代中國,由於有憲法無憲政的現實,導致國家觀念中長期認同「大權力中心 論」,主張政府審批、約束民間社團,遏制公民社會形成。這從根本上背棄了理性配置國家 權力與公民權利平衡的憲政原理。早在中共建政之初頒布的《共同綱領》,曾在形式上賦予 了公民結社自由權,但從來沒有兌現。上個世紀90年年後,政府對民間組織管理先後出台了 若干政策性規定,這使基層民間組織產生的准入條件更為苛刻,凡是未經掛靠登記的民間組 織一律被視為非法組織,遭到強制取締與暴力鎮壓。因此導致了中國的公民社會無法發育, 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的關係一直處於非正常的劇烈對抗中,但卻不是「權利與權力對治」的 憲政事實。長期以來,中國政府根本不受民間社會制約,反倒成為了遏制和打壓公民社會生 成與成長的衙門。在中國政府的潛意識裡,一向視公民社會為西方的「舶來品」,把反腐維 權類民間組織看成是抵制政府的異己力量,甚至是敵對組織。特別是官方看到民間組織在蘇 東劇變和東歐「顏色革命」中所扮演的反政府角色而杯弓蛇影,認為民間組織的發展壯大, 勢必會削弱黨對社會的一元化控制權。故此政府過於敏感,常常採取打壓態勢,因而阻隔了 中華民族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從民間組織到公民社會發展的道路。 公民社會是推動中國憲政建設的重要動力,民間組織的缺乏,正是中國不能完成憲政變 革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如何對待民間組織的態度,就成為了一種解讀中國政治改革狀態 的模式。 21世紀的中國,在國家權力體系相對鬆弛控制下,中國民間組織有所增長,一些 異議人士和民間自願活動日益活躍,如類似法律救助、艾滋病調查、「綠色江河」、「地球 村」等維權組織和環保組織,還有各種業主委員會、俱樂部等等都有了一定的空間,開始推 動公民社會在中國的形成。一些網絡聯盟的組成,如「反流氓原件聯盟」的出現,便是最有 說服力的事實。此據學術界蘭州「促進民間組織發展」的研討會專家調查得出結論:中國 90%以上的民間NGO未獲得國家現行法律的認可,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受到極大限制。 近兩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富的增加,公民意識與維權意識的提升,以及 獨立、多元經濟主體的成長和壯大,獨立人格和公民社會正在逐步發育形成,由於民眾自下 而上的推動,中國公民社會開始生成。例如,民間自發的競選組織衝動,正在激活文本憲法 中的內在民主因素,表明不斷增長的中等收入階層要求參與政治的主動性和維護公民權利的 意識成熟。2008年,完全有可能成為現代公民社會崛起年。這次抗震救災中的大量民間自願 者的湧現及其作用得以昭示,中國民間社會中蘊藏著巨大的自願結社衝動。公民社會的本質 在於民間維權,而恰恰當今中國最需要的那些反腐維權方面的民間組織,卻仍被政府嚴加拒 絕。 當前,中國之所以腐敗深入到公權力體系的骨髓,社會矛盾日趨尖銳且難以排解,除了 沒有憲政制度上的「以權利制約權力」原因外,更在於政府權力不受公民社會的權利對治。 中國要想迎接憲政時代的到來,促進民間組織的成長是其關鍵。但公民社會的成熟,必然要 伴隨著整個國家的立憲進程與制度變革,並通過社會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實現。當下爭取公 民結社的自主權與參與權,應該是最重要的公民維權運動。民間組織的頑強生存與發展,會 大大推動這一過程的完成。其實公民社會的前景,就在於能夠形成公民的自主意識和參與意 識,並演化成公民社會力量,以推動整個國家的民主化。在此過程中,公民通過結社的形式, 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並影響社會規則的改革與公共資源的再分配,以形成足以抵制政府權 力侵擾的公民社會發展,是實現憲政民主現代化不可逾越的重要環節。因此,從這一意義上 看,楊建利先生發起的「公民力量」運動,是把准了推進新形勢下民主運動的主脈,它的直 接指向應該就是國家的憲政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