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華人在紐約訴CNN誹謗案專訪李進進律師 本刊特約記者 鞦韆 2008年4月9日美國有線電視CNN 評論員卡佛蒂在有關中國的電視評論中,發表了有關 「基本上同過去50年一樣,他們一直是一幫暴徒和惡棍goons and thugs」的言論,之後紐 約的華裔美國公民梁淑冰和北京的中國公民李麗蘭在4月24日通過美國紐約律師海明向美國 聯邦法院紐約南區法院提出對卡佛蒂和CNN的誹謗訴訟,代表所謂「全體13億中國人」提出 13億美元的賠償要求,以下簡稱「華人紐約訴CNN案」。可是沒過幾天,5月9日,海明律師 突然表示要撤案,北京的李麗蘭葉同意撤案。可是紐約的梁淑冰女士不同意撤案,並聲稱要 講案子打到底。記者日前就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專訪了在紐約執業的李進進律師。 李進進律師是中國改革開放後的第一批憲法博士研究生。 上個世紀90年代來到美國,在紐 約執業逾10年,也曾經辦理過誹謗案子,他高興地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立案不等於可以打贏官司 記者: 李進進律師,很多人對「華人紐約訴CNN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感困惑,你能否 先介紹一下有關的法律程序問題? 李進進:一般來講,在美國的民事訴訟有立案,送達,取證,提出要求法官裁決撤銷案 子或其他動議,陪審團審理等階段。立案很簡單,就是按規定格式或表格寫好訴狀交付規定 訴訟費用,到法院登記上就可以了。一般來說,如果訴狀按照規定送達給被告,案子的立案 過程可以說是完成了。「華人紐約訴CNN案」的立案程序應當算完成了。 記者:因為在有些中文媒體的報道中對此案立案似乎看得很重,有人問立案是否意味著 在法律上原告的要求很有道理,表達了法官有什麼立場在其中,或有可能打贏官司? 李進進:完全不是的。在程序上,立案的過程都是原告的單方面行為, 法官不介入, 也沒有立案審查,就是法院窗口接待人員辦理的事情。所以立案對於案件本身的優劣,是否 可以打贏沒有任何意義。 記者:如果雙方都不撤案,「華人紐約訴CNN案」或被告或將作些什麼事情? 李進進:被告首先要答覆,一般都是照樣文章,多數祇用一個字來答覆:否定所有的控 告。然後被告通常會向法院提出一個動議,要求法官裁決,撤銷此案。 通常原告的訴訟根 本沒有法律依據的時候或程序上有缺陷的時候,被告都會這樣做。那麼原告就要答覆,還要 準備些證據等。如果原告都不撤案,法官也不判定撤案,那麼就要就繼續打下去,直到陪審 團的審判。「華人紐約訴CNN案」中的原告如果不撤訴,那麼被告一定要求法官裁定撤銷此 案(dismiss), 結果是多半會被撤銷。所以,在美國打官司立案容易,打下去難,打贏官 司就更難。 記者:你為什麼認為法官會裁定撤銷此案? 李進進:我想很多律師會這樣認為,因為這個案子在法律上沒有勝訴的可能,沒有滿足 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說沒有merits。我曾經將原告的訴狀給兩個有經驗的美國律師看,他們 看完後都搖頭,說沒有案子。 言論自由與誹謗案件 記者:你能否從憲法和有關誹謗法律的角度來談談這個案子? 李進進:誹謗涉及人們的名譽權, 本屬於侵權法律範圍。 在傳統的普通法中誹謗控告 的成立一般要滿足兩個要求:第一,向第三者散佈不實的文字或話語。 第二,有物質或精 神上的損害。但是在有關某個人的貞潔或作生意的能力方面的不實之詞,不需要實際的損害。 另外,損害和誹謗之間還有因果關係。因為誹謗涉及到人們的言論自由,所以在美國有關誹 謗的訴訟有很強的憲法上的限制。誹謗的訴訟一般都比較難的打贏,法律上的規格越來越高。 比如,凡是涉及到被誹謗的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的案子,原告要求建立被告的惡意。這一點 的要求非常高。 基本上說,如果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和人們的名譽權法生衝突時,言論自由的價值取向大。 這樣就形成了這樣一種情況,即誹謗可以確立,但是誹謗的訴訟不能確立;換句話說,有誹 謗但不一定有誹謗的訴訟。所以,在我們民間看來,卡佛蒂的言論即便被認為是誹謗,也有 可能免於法律的訴訟。道理很簡單,在自由社會裡,公眾官員本身就要接受社會的批評,所 以,社會的監督的價值高於他們的名聲。那麼公眾人物要忍受更多的誹謗是因為他們有資源 為自己洗刷。最為重要的是,對公眾人物的批評不會對公眾人物產生什麼損害。 記者:那麼卡佛蒂的所謂「辱華」言論是否是對公眾人物的言論而受到憲法上的保護呢? 如果不是,那麼為什麼這個訴訟沒有案子呢? 李進進:卡佛蒂的goons and thugs言論是不妥當的。他本身沒有說是政府是。 他後來 說明他的評論指的是中國政府。如果法官或陪審團買它的賬,這個案子沒法成立。因為批評 政府一般不會構成誹謗的。如果法官認定他的言論不一定針對政府,「華人紐約訴CNN案」 按照傳統的普通法也不能成立。首先,原告沒有辦法證明卡佛蒂的言論是法律上的誹謗。 美國法律上構成誹謗言論的標準是社區標準, 即那個社區的人認為是誹謗才是誹謗。那麼 這個官司用那個社區的標準?這個案子在紐約打,那就祇能按照美國紐約市的市民通常的理 解來確定這個詞是否具有誹謗的意義了。可是,我問母語為英文的美國人,他們都認為那段 文字指的是政府,goons 和thugs,那個詞本身也沒有太惡毒的地方,有點像我們中國人說 的「匪幫,渾渾,走狗」一類的意思。所以他們不會認為是誹謗性言論。如果按照紐約華人 的標準,因為許多美國華人有不同的看法。當然多數還是看重美國的言論自由價值。所以, 無法找到紐約華人的統一標準。我們也不能保證陪審團裡都是華人。如果按照大陸中國人的 標準,法律上的布確定性更大,因為卡佛蒂的言論用的是英文,雖在全世界廣播,但是中國 沒有向大眾播出。我們無法得知所有的中國人都聽到了他的評論。中文翻譯也有很大的歧義。 兩名原告是否有資格代表所有中國人 記者:很多人問,這兩個人是否在法律上有資格代表13億中國人?尤其其中一個還是美 國國籍的華人。 李進進:這個問題很好。從法律上說,屬於一個團體的任何個人都可以聲稱自己代表這 個團體的所有人員提出某個集體訴訟,到法院立案。比如一個銀行客戶代表所有客戶同銀行 達某個賠償官司。在「華人紐約訴CNN案」中,原告有矛盾之處,起初他們在訴狀中說的是 代表「所有華裔中國人」,這樣說來美國國籍的華人也可以包括其中;但是後來他們又把事 件說在舉行奧運會的中國,是13億中國人,前後不一致。更重要的是,「華人紐約訴CNN案」 無法證明損害。13億中國人的損害必須要這13億個個人來證明, 不能有一個政府或一、兩 個人來證明。「華人紐約訴CNN案」的訴狀說,因為奧運史中國人5千年的盛事,它的言論傷 害了中國人的心。這有點太勉強了。照他這樣來理解,中國人的自尊心是否是太高了。美國 的人會說,我們美國人習慣這樣的語言,有所傷害,以後注意。 記者:媒體上說梁淑冰不同意撤案,海明律師還要解除他和梁的法律僱用關係,你有什 麼看法? 李進進:海明撤出此案和要求解除和梁淑冰的法律僱用關係是非常明智的做法。因為官 司無法打下去。如果梁淑冰不同意撤案,那麼海明律師恐怕不好撤案。暗示的我預計最後法 官還是要撤消此案的。至於海明和梁淑並得關係,需要認真處理。美國的律師和客人的關係, 往往是進去容易出來難。 律師要求撤出律師代表,如果當事人不同意, 那麼律師的撤出要 有理由,有些還要求法官同意。所以,海明可能會以梁淑冰違背了當初不接受捐款的承諾為 由來解除他與梁的法律僱傭關係。他也許會從這個案子很容易撤出,他們之間也許不會有更 多的糾紛。但是,這件事情告訴我們,美國律師不能隨便接案子。達不到法律要求的案子要 拒絕。這是紐約律師宣誓後舉行典禮的法官說的第一句話,也是唯一一句要牢記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