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歷史功過 (武漢)喬新生 英國數學大師海地(HARDY)在《一個數學家的自白》中說過,政治人物鄙視評論政治 的人,就像畫家鄙視藝術評論者一樣。自從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有關勞動合同法的評論文 章汗牛充棟,可是,作為立法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通過官方的渠道,對勞動合同法的 具體條款進行全面的解釋。這一方面說明我國缺乏法律解釋制度,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的立 法說明書制度亟待改進。 令人匪夷所思的法律現象 勞動合同法所引起的爭議,已經危及到中國的外貿政策。東南沿海一帶外資企業的撤資 行動,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勞動合同法已經對它們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無論經濟學家和法學 家發表多少支持勞動合同法的文章,也無論政府官員發表多少批評反對勞動合同法學者的講 話,祇要勞動合同法動搖業已存在的勞動關係,破壞了投資環境,那麼,所有這些文章和講 話都變得蒼白無力。不僅如此,在東南沿海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勞動者消極對待勞動合同法的 現象,一些城市勞動者主動逃避勞動合同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反對用人單位與他們簽 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更有甚者,在廣州東莞等地出現了勞動者連夜排隊領取社會保險金的現 象,一些勞動者寧願獲得短期的勞動保險退款,也不願意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真是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法律現象。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表明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 護勞動者的利益。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並未歡欣鼓舞,他們依然故我,通過短期的、 臨時的勞動關係,獲取現實的、家庭迫切需要的勞動報酬。這是中國社會大變革時期,我們 不能不面對的一個殘酷事實。相對於立法者那種理想化的立法「願景」,許多勞動者寧願在 短期內獲得切實的利益,而不願通過平等談判與用人單位建立複雜的勞動關係。這至少說明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者沒有真切地體會勞動者的現實疾苦,沒有考慮到他們的親身感受,在立 法的過程中缺乏立體性思維,試圖用法律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可是結果卻適得其反。 勞動合同法是中國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出現的法律現象。中國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生 產關係方面,而在生產關係的諸要素中,所有制改革始終是中國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者試 圖通過改變我國的所有制結構,擴大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實現經濟快 速發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改革者的目的已經達到。但是,生產關係的複雜性就在於,所 有制祇是生產關係的基礎,如果祇是進行所有制關係的變革,而沒有改變勞動分配製度和生 產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那麼,生產關係變革很可能會半途而廢。事實證明,一些國有企業 在改革的過程中,由於沒有很好地處理勞動關係,絕大多數國有資產被用來安排國有企業的 職工,所有制改革變成了一次性的「大鍋飯」。在把國有財產分光吃淨之後,國有企業的職 工仍然面臨著再就業問題,他們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由於具備了一定的物質 基礎,同時又有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組織能力,並且可以隨時變換工作崗位,所以,勞動合 同變得異常複雜。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不比照國有企業的做法,為勞動者 提供各項福利待遇,而這樣一來,私營企業的競爭力就會受到影響。因此,許多私營企業寧 願選擇農民工,也不願選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農民工進城務工,一無所有,他們祇需微 薄的工資,簡單的生存生產條件。遠在千里之外,他們還有妻子兒女,還有父母和田地,所 以,他們雖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但不願因一紙勞動合同而影響他們回鄉務農。所 以,他們對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感興趣,在農閒季節,他們結伴南下打工, 在農忙時節,他們會三五成群,回到自己的家鄉下田勞動。這是一種季節性的勞動關係,也 是一種在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所產生的社會自由遷徙現象。立法者看到了勞動關係穩定的重 要性,但是沒有考慮到勞動者的實際困難,更沒有考慮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特殊的利益結 構下達成的默契。他們錯把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合同制度簡單移植到中國,試圖在中 國建立超穩定性的勞動合同關係。但是他們沒有想到,用人單位不買賬,勞動者也不感興趣。 一些評論者喋喋不休,自以為在「政治正確」的立場上,可以代表勞動者發表意見,其實他 們不知道,在關係到自身利益方面,沒有勞動者比他們更懂得社會關係,勞動者會以自己的 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雖然有時這樣做有些冒險,但是,他們相信被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畢竟 是小概率事件,所以,他們寧願在臨時勞動合同關係中,獲得相對較高的報酬,也不願意在 背井離鄉隻身外出打工時,簽訂「尾大不掉」的書面勞動合同。 當然,人們可以哀其不幸怒其不爭,也可以批評這些勞動者對法律存在嚴重誤解。勞動 合同法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確實沒有多少創新之處。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法明 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意味著勞動者 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就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勞動者不會因 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不僅如此,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用人 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我國勞動合 同法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祇不過是「蕭規曹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之所以在全國產生 如此巨大的反響,原因就在於新聞單位過度渲染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內容,而沒 有考慮到我國勞動法在此前已經作出相應的規定,沒有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 務的平衡性。當然,作為新聞機構,突出勞動合同法中值得關注的條款無可厚非,但是,政 府有關官員和立法機關的某些委員不該在不同場合反覆強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而忘記了用 人單位享有的正當權利。正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 作出了激烈的反應。所以,圍繞著勞動合同法的是是非非,我們必須首先分清以下幾個問題: 是勞動合同法自身的問題,還是勞動合同法執行的問題?是勞動合同法權利義務不平衡問題, 還是勞動合同法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錯誤地理解了勞動合同法,還是我 國立法者從一開始就試圖將公眾的視線引入誤區? 勞動合同法是中國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建立 平等的勞動關係,真正實現以人為本,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勞動合同法的價值所 在。可是,在新聞報道和制度宣傳方面,新聞媒體和部分政府官員採取了一邊倒的做法,不 斷地宣傳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保護的特殊規定,從而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 情況下,作出了錯誤選擇。當然,也不排除這樣一種情況——過去一些用人單位長期違反勞 動法的規定,在用人方面採取陽奉陰違,剝削勞動者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法的正式實施, 必然會改變過去不合理的勞動關係,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這些用人單位感到來 自勞動者、政府執法機關的威脅,所以,他們片面地誇大勞動合同法給他們帶來的損害,想 以此來敦促立法機關改變法律規範,從而使他們繼續謀取不當利益。 勞動合同法值得檢討之處 現在看來,在勞動合同法問題上,存在太多值得檢討之處。立法機關沒有通過立法說明 書,將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聯繫起來,從而打消某些用人單位的疑慮,促使中國的勞動合同 關係平穩發展;執法機關特別是政府一些主管法制協調工作的官員,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做法 嚴厲斥責,甚至批評他們公然違反國家的法律,從而使部分用人單位產生了強烈的牴觸情緒; 而一些新聞媒體缺乏公允的新聞報道,人為地炒作某些用人單位調整勞動關係所產生的糾紛, 從而使整個社會將關注焦點集中在勞動合同法本身,而忘記了勞動合同法在中國整個社會發 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這是一種集體共謀,也是一種集體炒作。在有意或無意的炒作之下, 勞動合同法中許多值得肯定的法律規範被人們忽視,而勞動合同法中一些相對粗陋的法律規 范被人們反覆提起,勞動法成為眾矢之的。 勞動合同法在繼承勞動法權利義務方面,有許多值得肯定之處。立法者針對勞動法實施 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但是,勞動合同法在強調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穩定方面,確實存在許多不切實際的制度設計。這些制度設計既沒有照 顧到中國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所產生的巨大社會問題,同時也沒有考慮到用人單位的承受能力。 結果導致勞動合同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變形,許多用人單位在拿不準的立法者意 圖的情況下,斷然採取大規模減少勞動者的措施,以此來規避勞動合同法可能帶來的用工成 本。 簡短截說,分析我國勞動合同法必須構建立體的理論坐標:從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 范來看,必須充分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實際承受能力;從法律實施的角度來看,必須 考慮到我國不平衡的社會結構;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來看,必須考慮到政府在勞動合同關 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但是,如果拋開複雜的社會 關係,勞動關係很可能蛻變為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奴役與被奴役的關係。勞動關係的複雜 性在於,勞動關係是整個社會關係的組成部分,同時又是影響整個社會關係發展的重要因素。 在一個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的表現形式複雜多樣。作為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又是私營企 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可能與一般的勞動者一樣,追求權利義務的平衡性。相 反地,為了逃避個人所得稅,或者為了激勵企業的員工不斷上進,減少企業的用工成本,勞 動者很可能用象徵性的工資收入,代替實質性的勞動報酬。在現代高科技產業,家庭辦公已 經成為大勢所趨。家庭辦公不同於簡單的加工承攬,也不同於以往的僱傭勞動,而是一種建 立在尊重知識基礎之上的新型勞動合同關係。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根本沒有 考慮到勞動關係的複雜性,沒有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的這些新型的勞動關係作出規定,立 法者仍然沿用勞動法的有關分類標準,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等。事實上,三種不同的勞動合同在權利義務方面 有著實質性的不同,立法者應當跳出勞動合同,從整個社會關係發展的大趨勢出發,盡可能 地考慮到勞動關係的複雜性,把加工承攬、僱傭勞動、勞務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其他有名和 無名的合同聯繫起來,在尊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建立一種內容豐富的、表現 形式靈活多樣的勞動合同關係。可是,立法者的思維彷彿仍然停留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沒 有考慮到現代勞動關係的複雜多變性,沒有考慮到生產力發展已經使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的 變化,沒有採取切實的措施,將那些現代勞動關係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中。這種 一方面試圖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可是另一方面卻將大量現代新型的勞動關係排除在勞動合同 法之外的做法,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平衡的勞動合同關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在勞動關係中,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是政府的首要職責。憲法第 42條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 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 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 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培訓。可 是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實行各種勞動獎勵制度,但卻沒有更好地履行就業培訓責任。雖然在 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的同時,我國頒布了就業促進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 職責。但是由於過分宣傳勞動合同法,而忘記了就業促進法,有意淡化政府在勞動關係中的 作用。結果使一些用人單位誤以為政府將自己的責任通過勞動合同法轉嫁給用人單位,人為 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在現代民主社會,政府的歸政府,用人單位歸用人單位。如果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 而試圖通過宣傳勞動合同法,將自己的責任轉嫁到用人單位,那麼,政府就涉嫌玩忽職守。 所以,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種種爭議,有些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旨在 立足於保護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書面的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勞動者和用人 單位權利義務的實現,有賴於政府提供良好的就業環境。如果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 或者採取措施鼓勵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那麼,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就無法得到滿足。換句 話說,在勞動者找不到就業門路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對於勞動者來說都 變得毫無意義。政府必須優先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使勞動者在就業環境相對寬鬆 的背景下,通過自主談判,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政府承 擔首要責任。如果政府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在就業崗位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倉促制定勞動 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的義務,強調勞動者的權利,那麼,用人單位最自然的選擇就是減少 勞動者,從而減少談判成本和用工成本。 現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究竟會給用人單位增加多少成本,已經成為經濟學界和管 理學界討論的熱點話題。不少人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從目前的研究成 果來看,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對於用工規範的企業來說,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並沒有 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筆者的觀點——我國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權 利義務方面的規定並沒有脫離勞動法的窠臼,並沒有增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然 而,我們不能不遺憾地指出,這些研究工作本來應該由立法機關承擔,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 法理由說明書,或者通過立法解釋加以澄清。但是由於立法機關無所作為,所以才導致社會 上出現了如此巨大的爭議。 對社會爭議的反思 這場討論需要反思之處甚多。首先,立法機關為什麼沒有針對社會各界對法律文本提出 的意見,及時加以說明?為什麼沒有通過立法解釋的方式,將勞動合同法中含糊不清的條款 作出明確的界定?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正式實施之前,出現的大規模解除勞動合同的浪潮, 本來可以通過立法解釋加以化解,可是立法機關遲遲按兵不動,政府機關高調批評用人單位, 這種居高臨下發號司令的做法,究竟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激化矛盾?立法的過程應當是一 個減緩或者平息社會矛盾的過程,如果法律的出台,非但沒有減少矛盾反而激化了社會矛盾, 那麼,說明立法者缺乏協調能力,缺乏創新精神。 其次,法律宣傳機關和政府執法機關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應當全面細緻地宣傳勞動 合同法的精神,不應該像某些新聞媒體那樣,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為了展現自己的親民作風, 誇大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方面的作用,而應該實事求是地全面分析勞動合同法的歷史意 義和現實作用,應當將勞動合同法與就業促進法結合起來,在宣傳勞動合同法的同時強調勞 動者的義務,強調政府的責任。祇有這樣才能減少社會矛盾,至少不會產生重大社會誤解。 可以毫不客氣地說,我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出現的許多問題,都是因為法律宣傳機關和 政府執法機關不尊重法律的基本精神,缺乏整體觀念,在宣傳和執行勞動合同法時,各執一 端,沒有充分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所造成的。當然,某些用人單位利用公眾的情緒, 故意曲解勞動合同法的原意,將勞動法已經規定的內容,看作是勞動合同法的創新之處,並 且以此來要挾政府機關,滿足他們不合理的要求,也是造成人們思想混亂的重要原因。針對 某些用人單位所提出的種種非份要求,政府機關和法律宣傳機關應當逐條解釋勞動合同法律 規範,釋疑解惑,增加公眾的認知能力,使公眾瞭解問題的真相,從而將某些用人單位製造 的矛盾化解於無形之中。可是,法律宣傳機關和政府執法機關從來都沒有制定系統的宣傳計 劃,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法律條文,給出具有說服力的解答,而祇是居高臨下進行法律批判。 這種對待公眾意見的方式,除了增加對立情緒,製造社會矛盾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收穫。 第三,學術界尤其是法律界面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應當平心靜氣進行 認真討論,通過田野調查拿出有說服力的學術論文,可是一些學者熱衷於召開座談會,坐而 論道,甚至對不同意見進行集體大批判。這是一種極其惡劣的學風。對法律現象產生不同的 認識,是非常正常的學術研究現象。學者要想說服持不同意見者,必須通過縝密的思考,嚴 密的論證,科學的數據,進行有理有據的批評,絕對不能像某些政治家那樣,在會議室開展 集體批判。少數經濟學者和管理學者獲得政府的資助,參與或者曾經參與立法工作,他們不 是積極地宣傳勞動合同法中所隱含的精神,認真地聽取不同意見,而是以專家自居,到處走 穴賺錢。政府官員利用學者的人格缺陷,鼓動學術界相互攻訐,這是一種極其危險的做法, 它可能導致學術界四分五裂,也會使一些政客乘虛而入,從而牢牢地把握學術發展的主導權。 面對學者的不同意見,政府機關應當虛懷若谷,仔細分析,不能動輒發佈紅頭文件,對學者 進行所謂的「批評教育」。如果政府官員掌握了對學者的「教育權」,那麼,中國從此再無 學術,中國的政府官員將會一手遮天。 第四,在社會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提供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平台,比政府主導立法更為 重要。在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方面,沒有比他們更瞭解自身的需要。政府機關在起草勞動 合同法、立法機關在審議勞動合同法的時候,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不能越俎代庖。 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今後所有重要的法律草案都必須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 意見。這是開門立法,實現立法民主化邁出的重要步伐。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 草案也曾經向社會公佈,並且在短短的一個月時間裡,收到了19多萬條意見。那麼,為什麼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後,還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呢?道理非常簡單,在對收集到的各類 意見進行歸納整理,逐條篩選的過程中,政府官員的意見、立法者的意見被自動保留下來。 這種以「特殊」形式表現出來的民主集中制立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科學性。 所以,今後在強調開門立法原則的同時,必須建立一種更加科學的利益博弈機制,讓那些真 正關心了解法律草案的人,能夠暢所欲言,而且他們的意見能對立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 立法階段可以考慮制定立法迴避制度、立法聽證制度、立法專項審查制度,使不同的意見能 通過科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文件中,變成社會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換句話說,我們現在 有了尊重民意的立法指導思想,今後應當尋找體現民意的立法程序規則。勞動合同法給我們 的最大教訓就是,尊重民意必須落到實處,立法機關有義務將不同意見通過書面的方式加以 說明,我國應當通過修改立法法,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法律時,公佈詳細的立法 理由說明書,針對公民感興趣的問題,逐一作出說明。祇有這樣,才能夠減少社會分歧,平 息不必要的矛盾。 第五,司法機關在法律實施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好的裁判文書就是普法宣傳書。司 法機關在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必須針對我國法律規範中產生爭議的內容作出明確的司 法解釋。在前不久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分公司飛行員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運用 勞動法關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對航空公司與飛行員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了終審 判決。這一判決提醒勞動者可以依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但是,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崗位 培訓費用,必須承擔保密的義務。這種通過個案判決,宣傳勞動合同法的做法,值得充分肯 定。假如每一個司法機關的判決都能充分說明法院判決的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那麼,我 國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阻力就會不斷減少,人們對勞動合同法產生的疑慮就會逐漸消除。 總而言之,立法機關應當認真研究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得失,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 法質量;執法機關和法律宣傳機關應當改變傳統的單向思維,在社會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全 面認真地宣傳貫徹法律的精神,不能顧此失彼,引起社會誤解,激化社會矛盾;學術界應當 改變浮躁心態,深入田野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對我國勞動合同法進行全面準確地分析, 為決策者提供科學的理論參考依據;立法機關在堅持開門立法原則基礎上,應當制定一種更 加切實有效的立法程序,使社會不同意見都能在法律文件中體現出來,防止由於程序不當, 而導致某些社會團體的意見被過濾;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勞動合同案件時,必須對法律規範 作出全面準確地說明,防止由於裁判文書過於簡單,而導致人們對勞動合同法的某些條款產 生錯誤判斷。 立法者都是政治家,但是立法者不能鄙視法律評論者。法律評論者所提出的各項建議, 都應該得到立法機關的回應,這既是科學立法的基礎,也是執政為民的表現。如果立法者面 對社會不同聲音保持沉默,或者採取一種批判的態度,不認真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 那麼,法律的頒布非但不會促進勞動關係健康發展,反而會引起巨大的社會矛盾。雖然我國 勞動合同法的討論存在許多誤區,有些現象並非勞動合同法所產生,也不會因為勞動合同法 的修改而消失,但是,祇要立法機關真心面對社會不同意見,並且將各種意見納入到立法程 序,進行公開討論,那麼,就一定能夠找到具體的解決辦法。我們不希望立法機關成為麻煩 的製造者,更不希望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成為執行法律的殉葬品。在這樣一個社會大變革時期, 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需要改變觀念,調整姿態,以更加平等的視角,面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 問題。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