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法庭最後陳述 「編者按」1月22日,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由撰稿人呂耿松所謂「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一案進行公開審判。在庭審中,呂耿松對官方的指控進行了無罪的自我辯護。 莫少平律師也進行了多次義正詞嚴的辯護。面對呂耿松的自辯和莫少平律師的辯護,公訴人 不做任何正面回答,依然蠻橫指控呂耿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庭審結束時,旁聽席上喊出了 「呂耿松無罪」、「民主必勝」等口號。日後法庭宣佈判處呂耿松4年有期徒刑。下面發表 的是呂耿松在法庭上的最後陳述。 今天我站在這裡受審,不僅是我個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是這個國家的不幸。人類文明已 經進入21世紀,中國的統治者還在用文字獄這種野蠻、落後的手段來迫害有獨立見解的知識 份子,並動用法庭這種現代文明的產物,對無辜者進行中世紀宗教裁判所式的審判,因而今 天對我的審判,也是法庭的不幸,因為它使法庭蒙受了恥辱。前蘇聯共產黨領導人布哈林在 批判沙皇政府鎮壓知識份子時曾說過:「一個民族的腦袋不停地被人砍掉,這個民族還能生 存下去嗎?」用布哈林的話來形容中國的現實並不過分,中共政權正在揚沙皇俄國政府的角 色。因此,真正應該接受審判的是那些製造文字獄的人,是中南海那幫長著花崗岩腦袋的人。 起訴書指控我在境外網站上的造謠、誹謗等方式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署名文章, 從而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我毫不諱言這篇文章是我寫的。但是祇是我闡明自己的 學術觀點和政治觀點而不是犯罪。必須指出的是,我沒有「造謠、誹謗」。我一向治學嚴謹, 所發表的文章都有大量、充分的論據和證據。舉例來說,我對中共現政權批評得比較尖銳的 是選舉制度和所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認為中國的選舉是人為選舉,「人民代表」實際上 是官員代表。這有大量的事實證明。2007年12月28日《杭州日報》刊登的一條資料表明:本 屆上海市人民代表中廳級以上領導幹部328名,工人33名,農民13名。而在該市上一屆人大 代表中,廳級以上領導幹部377名,工人12名,農民9名。這組數字是中共官方媒體提供的, 已經能說明問題,無疑支持了我的觀點。 在我的文章中,有些學術性的討論也被公訴機關用來證明我「煽動推翻國家政權」。例 如,我在《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一文中提出:「如果一定要我找出一個唯一合法的政 府,那麼以歷史學的觀點看,以法統的層面看,這個唯一合法的政府祇能是中華民國政府而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關於中共政權合法性的討論,這個問題是歷史學研究和政治學 研究中的重大課題,世界上許多歷史學家和政治學家都在研究這問題,我對這個問題提出一 己之見,也完全是一種學術探討。正如我在《獨裁的白皮書》一文中提出中共先政權「是武 力奪取政權的僭主」,這仍是一個學術問題。「僭主」一詞是歷史研究中的一個學術用語, 它指的是古代希臘歷史上一些不靠選舉而靠武力奪取政權的城邦國家,這在中國歷史上也叫 「霸王」。我用這個詞來形容中共先政權,也是建立在歷史事實基礎之上的。 總之,我絕對沒有「造謠、誹謗」。公訴機關作為嚴肅的國家司法機關,對我進行這種 栽贓式的指控,是極不負責任的,這種指控,對我本人構成了造謠、誹謗,對此我保留起訴 的權利。 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把「國家政權」與中共政權混為一談,這也是極不嚴肅的。我文 章中所指的,是中共政權而非中國政權,這實際上是兩碼事。在現代國家的概念中,國家政 權是指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合法政權,而中共政權是我上面所說的「僭主政權」,它靠武力 奪取,然後利用其控制的國家強制力製造人為選舉,強姦民意,自己選舉自己,美其名曰 「人民政府」。這樣毫無民意基礎的政權怎麼能說成是「國家政權」呢?起訴書指控我「詆 毀、侮辱、攻擊我國的國家政權」,這完全是偷換概念,無中生有。我確實對中共政權的專 橫、腐敗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但這是針對中共而非國家政權的。進一步說,即使我有「詆毀、 侮辱、攻擊」等行為,也應該由共產黨的法定代表人胡錦濤先生對我提出名譽誹謗,而不是 由國家司法機關越俎代庖得對我進行刑事指控。司法機關越俎代庖,角色嚴重錯位,它實際 上成了共產黨迫害異議人士的工具,這在民主與法制時代是不能容忍的。 如前所述,我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祇是對共產黨一黨獨裁,造成目前腐敗遍地、 賄賂公行的行徑作了一些尖銳的批評,公訴人如果認為我的言論過當,也應該以大量的事實、 論據、證據來批評、駁斥我的言論,而不是信口雌黃,誣陷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並濫 用目前的檢察權對我進行刑事起訴。也許是中共政權自己覺得它確實應該被推翻,所以杯弓 蛇影,別人一批評它,就說別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從我和陳樹慶、張建紅、嚴正學等 人因言獲罪這一事實來看,共產黨政權確實應該被推翻,但遺憾的是我並沒有這樣做,我僅 僅是希望共產黨放棄一黨獨裁,開放黨禁、報禁,看來我太善良了。如果我有什麼過錯,對 歷史欠下什麼,那就是我沒有煽動推翻中共獨裁政權。 法官先生,我是無罪的,你們也許從內心也感受到了這一點。我不但無罪,而且對國家 有功:為了目前的民主事業,我放棄了優越的工作條件,至今上無片瓦、下無寸土,身無分 文。如今年過半百,還要經受牢獄之災的煎熬。因此,我希望法庭在量刑時,拒絕使用《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因為這是一條迫害敢言之士的惡法。 最後,我鄭重地通過法庭為中共最高當局提出如下建議:一、廢止刑法第105條,因為 這條惡法是製造現代文字獄的法律依據;二、廢除一黨獨裁製度使中國早日實現民主。如此, 則國家幸甚! 民主萬歲! 中國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