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楊茂東)法庭自辯詞 為了讓可能尊重法治的法官,讓關注這一事件的人士,讓後來的歷史瞭解本案的法律真 情,我茲作出以下辯護: 一、這件事發生在2001年夏天,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與我相關的物證存在。唯一可靠的 物證,是我在《瀋陽政壇地震》雜誌文稿打印件上所作的2、300字的改動、校對。它證明我 曾經為雜誌作過編輯校對工作,對此,我過去、現在都給予承認。 二、我對法律的尊重,表現在我對辦案單位和檢察機關提供的可靠物證給予了正面的回 應。然而,對於沒有物證依據的指控和訊問,我採取了零口供的形式,合理合法地行使自我 保護權。這是尊重法治的另一種形式。 三、正因為我上百次地採取零口供的形式應對審訊,所以我被押運到遼寧省看守所,非 法地秘密關押兩個多月,以便借用東北流行的中世紀審訊方式對待我。 2007年2月12日和3月19日兩天晚上,遼寧省公安廳「陶忠革、楊乃新1207專案組」兩次 對我使用高壓電棍電擊我的生殖器並凶暴毒打,逼迫我作出兩份關於本案口供。3月23日下 午,專案組有對我發出預告性的威脅。3月24日,在專案組的現場督陣下,有廣州趕至瀋陽 的廣州市公安局九處兩位警察錄下我的口供。這份口供完全是在電擊生殖器的威脅下作出的。 在法律上它是完全無效的。口供的內容由專案組的提醒,閱讀卷宗的記憶,過去的記憶混雜 在一起,並不能代表我真實的記憶。我確切地說,由於相隔5-6年,且換了職業,關於2001 年夏天的事,我已經很模糊了。辦案單位給我讀、看的二十幾個人的口供和雜誌等,對我來 說相當新鮮。 我當然記得初中同學江偉、張志濤的相貌,也記得昔時朋友周亞的相貌。但3月24日強 迫我在《瀋陽政壇地震》雜誌複印件上簽下「經辨認這是我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做法,屬 於製造物證,在法律上它是無效的。 作出上述三份口供,屬於危急時刻保護身體核心部位免遭徹底摧毀的權變作法。我曾親 眼目睹同倉人員的生殖器已被高壓電成一片黑糊。所以我的權變是明智的。在此我宣佈這三 份口供作廢。 此前在廣州,我還曾被「車輪戰」提審13個日夜。被手腳相串定鐐在床板上42日,被拔 頭髮、瘙癢侮辱20多日。然而我向公檢法機關作出的投訴全無回應。 每一位有著健全理性,尊重法治,尊重自己的職業的法官,都應從上述情況中看出蹊蹺, 並對口供和假物證是否有效產生反思。 四、在法律上,唯一可以確認的是有物證依據的是,我為《瀋陽政壇地震》雜誌所作的 編輯校對工作。這一工作的性質部分地由雜誌的性質影響著,所以,我要在此對雜誌的性質 作出分析。 按起訴書所言,雜誌的刊號是「虛構的」。果真如此,它便違反了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書 號、刊號、內容審查的管理制度。但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授予書號、刊號、內容審查的管 理制度以法律地位。煙草專賣有《煙草專賣法》,但書刊號管理不局法律性質,故不能以權 代法。它實質上屬於法律空白地帶。虛構書刊號乃是在法律空白地帶行事,它沒有觸犯任何 一則法條。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故可言違規,而不可言其違法。在這個有計劃到市場的改革尚未 完成的年代,許多國家規定是錯誤的、過時的、反市場的。不能將這種源於行政權力的專斷 意志東西充作法律依憑。在眾多的嚴酷管制陋規中,新聞出版領域的管理條例更是混亂不堪。 僅舉一例:協作出版與變相買賣書號在大多數情況下難以區分。在1980年代中,有幾年買賣 書號合法,90年代初又淪為非法。90年代末南方幾個省變相買賣書號公開合法,而北方非法。 現在在多數省份又合法了。這樣一個混亂的、缺乏穩定性、缺乏持續性、普遍性、平等性的 「國家規定」毫無權威可言,與法律需要的穩定而又普遍的特性完全相反,根本無權充當鑒 別合法與非法的裁判。也沒有一條法律條文賦予新聞出版總署以合法的裁判權,況且,新聞 出版總署充當鑒定依據的幾個管理規定嚴重違法了憲法第35條。據上而推之,新聞出版總署 對雜誌所作的系「非法出版物」的鑒定沒有法律價值。 起訴書指控雜誌「擾亂市場秩序」——書號、刊號、內容審查所控制的,不是市場秩序, 而是反市場的票據式計劃壟斷秩序。它實施的嚴酷管制,嚴重破壞、限制、壓縮了受憲法保 護的公民出版自由;它把一個毫無市場價值的書刊編號抬成了高價許可證,實質上在喝民間 勞動者的血。《瀋陽政壇地震》雜誌擾亂的是書號、刊號、內容審查統治下反市場的票據經 濟秩序。它沒有給他人正常的市場經營,沒有給任何自由市場經濟的合理要素構成實質困擾, 它本身反而在促進著、推動著、擴展著出版領域正在興起的市場成分。所以,他不是市場秩 序的罪人,而是市場秩序的功臣。《刑法》第225條對《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任何參與者 都不適用。 順便指出,起訴書將「虛構」和「盜用」兩詞並指一物是明顯矛盾的。若是「虛構」就 不是「盜用」,而屬於無意撞車。如果「盜用」,就無須「虛構」。二者同時存在於起訴書 中是荒謬的。 總之,《瀋陽政壇地震》雜誌是在法律空白地帶行事,它的內容旨在弘揚反腐正氣,鞭 撻邪惡勢力,並突破信息封鎖,推動出版自由,沒有危害社會的負面作用。在任何程度上參 與《瀋陽政壇地震》雜誌工作的,包括編輯校對,也包含其他,都沒有觸犯刑法225條。 我是無罪的,無論是面對永恆的歷史,還是面對現行的法律,都沒有充足的物證、恰當 的法條可將我入罪。用「以權代法」形式下的鑒定,或者用刑訊逼供,高壓電擊人體核心部 位的形式獲取口供論罪,把我拉上這個法庭,以及判決以重刑,都不是一種尊重法治的光彩 行為。 在業已過去的十個月裡,處於拘押狀態的我承受了一系列頗為特殊的待遇:被「車輪戰」 連續審訊13個日夜,被手腳穿插定鐐在床板上42日,被戴上腳鐐100多日,被廣州市公安局 九處惡警羅偉國等拔頭髮、瘙癢連續污辱20多日,被遼寧省公安廳「陶忠革、楊乃新」1207 專案組高壓電擊我的生殖器並暴打兩次……。這一波接一波不斷升級的非人事件發生在我— —一個僅僅被指控非法經營數額20餘萬的嫌疑人身上,不僅說明了辦案單位以及對我的多次 投訴置若罔聞的公檢法機關對法律和道義的態度如何,而且說明了辦案者的意圖很不簡單。 在對我實施的多達175次的審訊中,約有90%左右訊問的是與本案無關的太石罷官等維權 案件。辦案人員多次明確地告訴我,他們以非法經營的罪名為我套上枷鎖,並施以各種刑訊 逼供,目的就是為了阻止我推動自由民主的行動並摧毀我的意志。 本案的政治迫害性質昭然若揭。但是,在此,我仍然要對這一經濟案件本身作出我的陳 述。 這一案件發生在6年前的2001年夏日,由於客觀原因,幾乎沒有多少與我有關的物證存 在。唯一可靠的物證,乃是我在《瀋陽政壇地震》文稿打印件上作出的2、300字的改動、校 對,這可以證明我曾為這本雜誌作過編輯、校對工作,對此,我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予以 承認。 如果要對這唯一可靠的物證所涉及的我的編輯校對工作的性質,作出與法律相關的評判, 就必然涉及到對《瀋陽政壇地震》這本雜誌的性質如何看待。因此,我要對這本雜誌作出一 定的解說。 《瀋陽政壇地震》被新聞出版總署正式鑒定為非法出版物。但是,這一鑒定本身並沒有 法律上的合法性。他在法庭審判程序展開之前,先行斷定某一產品為非法。說明實質上有一 股先於法律、高於法律,或許可以叫做「法前法」的力量存在著。然而,沒有一項法律條文 授予新聞出版總署這一超級裁判權,鑒定的出現是頗為荒謬的。 從內容上來看,新聞出版總署作出鑒定的依據是它所制定的有關新聞出版的若干管理條 例或規定。這些條例或規定並沒有可靠的合法性來源,實質上反映了行政權力無邊的壟斷意 志。眾所周知,這些條例或規定的內容,不是在保障出版自由,而是在破壞限制、打壓出版 自由,因此,稱之為反出版自由的條例(或規定)要更為妥帖些。條例所代表的行政權力, 以及背後蘊藏的極權體系,在新聞出版領域締造了一個嚴酷官職、高度壟斷、登記森嚴、充 滿歧視的畸形經濟秩序,它將中國人民自由出書,出刊的權利剝奪大半,壓縮到一塊薄木板 大小的境地,迫使信息時代的中國人像1950-60年代使用布票、火柴票、自行車票那樣使用 書號、刊號,甚至還要嚴酷許多倍。這一票據經濟秩序絕非市場秩序,在其專制管制下,人 們處處批枷戴鎖。在過去的十幾年中,我和我的眾多同行仍被這些書號、刊號以及極為嚴酷 的內容審查條規所活活折磨,苦不堪言,在此無庸贅述。 按照今日人類社會基本的文明準則,人生而自由,享有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 結社自由,其中,出版自由是主要的、載體性的、先導性的人權和法權。連我國這部尚需大 加改革的憲法,也不能不對其予以認可。顯然,新聞出版總署的那些條例或規定,違背了憲 法第35條,也違背了更高級的自然法,即大自然的正義。它本身就應成為改革的對象,豈能 充當鑒別合法與非法的裁判! 在改革時代,不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而是「合理的必然存在」。最近30年來的改 革史,便是一部實踐者不斷突破各種嚴酷管制邁向自由的歷史。安徽小崗村的包產到戶,溫 州的私人企業,廣東的外來投資,便是著名的例證。無數底層民眾出於生存的需要和對自由 的渴望,大膽地突破各種極權和嚴管的禁區,為此承擔了嚴酷的打壓和犧牲。後來漸漸地模 仿者、跟進者多了,匯成為滔滔江河,上層統治者不得不加以順應,在合力的作用下,最終 實現了某一領域的改革和突破。 《瀋陽政壇地震》的相關人士,包括深度的或淺層的參與者,在當時明確地意識到,他 的行為,同當年小崗村的農民一樣,是在為新聞出版改革作探索。他們當時的心態並無罪感。 我們知道,甘地當年率民眾強行在海灘上制鹽,是為了突破英國殖民者制定的禁止印度 民眾制鹽的惡法。馬丁。路德。金等人推動的破壞公共汽車黑白二分的規定的民權運動,是 為了突破種族歧視的惡法。如果把參與《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編輯校對或者出版發行的行 為視為與上述行為類似的突破惡法,實踐正義的舉措,其實並不準確。因為,在出版領域的 核心地帶,即書號、刊號、內容審查所構成的嚴管秩序中。事實上,沒有法律可遵循,行政 權力的意志本身絕不是法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能夠賦予書號、刊號、內容審查 以法律地位、法律權利、合法性的裁決權。故這一核心的書號、刊號、內容審查統治下的嚴 管領域,實為法律空白地帶。像起訴書所指控的未經出版許可,「虛構」一個刊號的行為, 實為在法律空白地帶縱橫馳騁。它突破了嚴格管制的禁區,但並非觸犯任何法律條文,在此 處甚至連惡法也並不存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正確稱謂,不是 非法出版物,而是黑書——這一民間的口頭說法可謂恰如其分。在嚴酷管制秩序下,它是黑 的,但在自由市場秩序下,它輕而易舉就可以成為白的——我國之一部分香港便是如此,書 號、刊號,隨時登記,備存而後使用,沒有預先的內容審查。 如果有人要問,《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參與者的目標是什麼?我實在地說,他們的目 標,是通過這本雜誌弘揚體制內和民間反腐倡廉的正氣,鞭撻慕綏新、馬向東之類貪官污吏 的邪惡行徑,並突破對這一敏感新聞的信息封鎖,他們的目標,是憑藉自己的勞動,在不侵 犯 他人權益的前提下,賺取正當的商業利潤;他們還有一個長期的、深層的、連續性的目 標;就是通過具體的商業活動,促進自生自發的自由出版市場的形成。不僅僅為個人,而且 為一代人爭得出版自由。 到那時,「二渠道」將變成「一渠道」,地下的將崛起為地上的,黑的將恢復為白的, 奴隸將躍升為主人。這是真實的回憶——當時的參與者有著十分清晰明朗的雄偉抱負。他們 要先走具體操作實踐,再走輿論呼籲,後走人大院外遊說,大力促進新聞出版領域改革思潮 的興起,集眾智之所成,化嚴酷管制下的票據經濟秩序為法治保障下自由市場秩序。這一改 革若能實現,將為這個人口大國創造出至少數百萬個新興的就業機會,億萬人民長期遭受壓 制的自由思想和創造裡將獲得空前解放。到那時,這個國家才配叫做真正進入了信息時代, 真正跨入文明社會。這些當然非一己之力可成,要靠一代人齊心合力,但參與者仍企望享有 探索者、先行者、推動者的榮耀。自然,這也與他們的正當的個人利益合拍。 在此,我要明確地說,起訴書上指控出版《瀋陽政壇地震》這本刊物的行為觸犯了《刑 法》第225條,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違反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不代表法律。在這 個由極權、嚴管走向自由、法治的改革時代,許多「國家規定」的嚴管措施是錯誤的、非法 的,應該被突破的。核心當然是這句「擾亂市場秩序」。在前面我已陳述,在精微準確的意 義上,今日出版領域,並非實行著市場經濟,而是實行著嚴酷管制下的票據經濟。《瀋陽政 壇地震》擾亂的是書號、刊號、內容審查統治下反市場的票據經濟秩序。它沒有給他人正常 的市場經營,沒有給任何自由市場經濟的合理要素構成實質困擾。它本身反而在促進著、推 動著、擴展著出版領域正在興起的市場成分,所以,它不是市場秩序的罪人,而是市場秩序 的功臣。《刑法》第225條對《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任何參與者都不適用。如需將他們論 罪,須另外選取一則法條。 解說至此,需要對前面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簡要的闡釋。參與者所追求的「出版自由」, 不僅指的是精神層面的思想表達自由,而是指物質層面的經濟自由,行動自由。它乃是最廣 闊、最基本的自由的一部分。它不僅屬於知識階層的基本權利,而且屬於廣大的底層民眾的 基本權利。在出版領域,我本人的角色,不僅屬於一名知識份子,而且屬於一名底層勞動者, 一名長期投身與具體操作並屢遭打壓的底層實踐者。同本行業絕大多數勞動者一樣,長期以 來我在這一領域內揮灑自己的才智和汗水,為生存而打拼,為夢想而勞作。我與他們感同身 受,耳聞了他們發自內心的呼聲。在這個國家,這塊土地上的不同角落,我都聽到過他們不 斷地訴說。他們說:「和其他國家一樣,我們中國人也應該擁有自由出書、出報、出刊的權 利,誰都無權剝奪我們的正當權利!」他們還說:「我們不會坐以待斃。讓那些不合理的條 條框框給活活地悶死憋死!」眾所周知,不僅在此出版領域,而且在中國眾多的領域,都可 以聽到民眾對自由的強烈而本能的呼喚。祇要我們俯身在大地上認真地傾聽,就可以感受到 十幾億人民對自由民主的呼喚早已洶湧澎湃。 在這個特殊的講台上,我不僅面對著你們,而且面對著歷史說話,回顧往昔,我要為我 曾經參與過《瀋陽政壇地震》雜誌的工作而感到自豪,我要為我過去能夠躋身於推動出版自 由的先行者行列感到自豪。我要為我能在各種不同場合,包括當下這個特殊的講台上,傳達 民眾對自由的呼聲感到自豪。 我要坦蕩地宣告:我是無罪的。不僅對於永恆的歷史,而且對與今天的法律,我都是無 罪的。沒有任何可靠的物證和法條可以證明我有罪。我不僅不是觸犯《刑法》225條的罪人, 而且是推動自由、改革和市場化的功臣。歷史將證明,不管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我為本案 所承受的迫害、摧殘和監禁都是有價值的。 我相信,不管是通過主動變革,被動變革,還是其他形式的演變,這一代中國人必將掙 脫鎖鏈,將那些違背大自然的正義,違背人類文明基本準則的條條框框踩在腳下,決定性地 獲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基本的自由民主權利,從而由被奴役的草民,躍升為這塊土 地的真正的主人。當下,歷史正降臨到這一代人身上,無限的傳奇在前面等著。 (20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