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巨貪」的非《刑法》審判 (廣州)鞏勝利 2006年3月31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中國銀行 廣東省開平支行前行長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很顯然, 對余振東的此判決,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註:本文中以下簡稱為《刑法》) 來判決做出的!若真要按中國《刑法》來判決,那麼余振東被判「死刑」是唯一的選擇、被 判數次「死刑」都綽綽有餘不為過。現在是,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依《刑法》來 判決此案,豈不違反《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本文中以下簡稱《憲法》) 余振東案與《刑法》實證罪例 表一(見本文的圖文版) (A) 毫無疑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中國各級法院,唯一可依 判的法律祇能是《刑法》。那麼,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有「權力」不按中國《刑法》來審 判余振東案件嗎? 有!有下例情況之一,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就可以不按中國《刑法》進行刑事判案: 1、是由中國《刑法》發生全國「人大」頒布的修改或被廢止;2、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制定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特別授權」;從目前余振東案「公佈」的所有游 戲規則來看,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審判余振東12年有期徒刑案,並未發生以上「兩種情況」 及中國《刑法》未發生任何變況、全國「人大」也沒有「特別授權」給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 院,那麼江門中院為什麼不按中國《刑法》、來判處余振東案,反而違反國家《刑法》判處 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呢?其合乎中國國家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豈不是中國57年至今極致 的違法審判行為??? (B) 按中國最高母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 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囿以上可知:在今日中國,就是中央最高政府的國務院和執政黨最頂的中共中央,都沒 有任何「權力」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憲法》。 (C) 所有的中國人也許都很明白: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判決余振東12年有期徒刑,自所以 不依中國《刑法》判處余振東死刑、立即執行,是因為、並依據了中國政府有關當局與美國 政府有關當局簽署的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不超過12年的有期徒刑」規則。但,依 據中美兩國政府的有關「約定」,而放棄中國《刑法》《憲法》來審判余振東案——中國法 律綱系與實踐豈有不紊亂之理?現在還有,中國近30年(自1978年的改革開放算起)來總共 800萬所有的腐敗貪官,相比今日餘振東案,豈不都成了中國歷史以來的最大不公? 更何況,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應用中美兩國政府有關當局的「約定」來審判 余振東刑事案,開全球法律刑事審判之一代先河。 話又回說余振東案。今日中國與美國政府有關當局簽署的「約定」,能廢棄《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而直接應用於中國地方法院的法律審判實踐嗎? 如果說「可以」的話,那麼是否應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大」的程序「認可」或 「特別授權」呢?如果說「不可以」的話,那麼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審判的余振東案,就 是當然違法中國《刑法》《憲法》的非法判決。 (D) 縱觀中國57年來及「中國第一巨案」余振東審判全過程,開了中國至今舉世「文明」的 一代先河。但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律的公正與美好的願望和初衷,是要通過法律嚴謹 的程序和實踐來加以保障規範的。沒有法律程序的當然保障,「依法治國、法治國家」(見 中國《憲法》第5條)祇能付諸東流,中國57年至今依然沒有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法治國 家」,豈不令歷史永遠反思?余振東案是中國57年來的「第一」特例,「特例」更要嚴格完 整法律的程序,否則中國屢次發生過的「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十次路 線鬥爭」、國家主席劉少奇之死等,不就是5000年中國、永遠的前車之鑒?! 審判「中國第一巨貪」及余振東案,其實質是對余氏進行了一個國家死罪的「豁免」和 罪行的「減免」,通常這不是那一級法院有權能夠做到或完成的事。若不是這個國家法律制 定機構的「特別授權」,那就必須首先是這個國家法律《刑法》的修改或「特別授權」,否 則就有違反國家《刑法》《憲法》的當然嫌疑。 《刑法》判決的最高貪官的金額與刑罰 表二(見本文的圖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