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困境      黃永森(比利時)         面臨現代國家的根本性改造與建構課題時,欠缺基本的符合現代政治法理的應對與處置 的智慧與魄力!委實是當今中共領導群體的致命弱點。是次「反分裂國家法」立法所面對的 深刻政治法理的困境以及是次立法危機正在引致的國家危機,可能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而 它更深刻的危機根源卻在於,套用一句古語即:其心亦善,但為之不知其義理(現代法理)! (語出((史記))司馬遷自述篇)。而且,還迷惑和誤導了中國的老百姓,卻將陷國家於 深刻的衝突危機情態之中。         關鍵要回答「一個中國」究竟是什麼!      我們看到在「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及其關於立法意圖的闡述方面存在的,對兩岸政 治爭議問題:依然沒有一個理性科學的「解構」與「整合」,「重構」的合理表述。      一,依然是單邊/ 片面地思維考量與法律概念的定義,雖然強調了兩岸人民的「共同意 志」,「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等等一套「大道理」,但卻沒有任何反映體現,或真正 是發自台灣人內心和可以認同的,包容了台灣人民意志與意願的觀念立場!這就既有違現代 協商政治與必要妥協的原則,又違背了當代法理的被治者同意與政治爭議平衡的立法原理。 倘若「反分裂國家法」沒有關設台灣的條款,純粹是大陸內部的法律,那麼自當別論。但在 這部專為台灣問題及兩岸關係處置而立的法律中,所謂的「一中」概念與原則,依然只是依 據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定義的「一中原則」概念,無非是藉此把台灣政府和人民 不能接受的政治/ 政策觀念法律化,其結果將引致的台灣方面的強烈反彈是可想而知的。      另一方面說,既然(草案)說明及胡的講話中已有關於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法律的暗 示表述,這在法理上說就是:默示承認了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法律正當性及其存在的事實, 並且依據此,才有「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所謂「中共十六大精神」(同屬一個中國) 立法闡述的兩岸法理根據。那麼,這項立法就必須在兩個有效「憲法」認定與法理關係處置 方面有所交代和明確表述。只有這樣才能消弭台灣方面的疑慮和獲得台灣人民的起碼認同。      二,依然是面對兩岸關係狀態的「現實與事實」認知,界定與表述上存在著重大對立與 分歧的政治法理難題困境。如上,既然已經在法律條款或立法意旨中默示了台灣法律規範存 在的價值與意義,那麼,當然不能再否定兩岸分立五十多年,並以兩個國家形態的政治實體 存在的現狀與事實!即使,如果為了強調大陸方面的「台灣與大陸仍然同屬一個中國」,不 承認「分立」就是「分裂」,且又需要台灣方面接受和認同。      那麼,就涉及如何處置(或暫時擱置)反映歷史的,一定意義上說是,體現政治強權意 志的憲法有關條款;就必須有關於兩岸憲法需要作對應轉換或有待籍政治協商來整合,和共 同處理的相關表述與宣示。當然,這就首先需要大陸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存在 「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條款,加以適當地處置或言留待協商解決之類善意表 述。也以此使整個法律條款的內在邏輯關聯一致,嚴謹而符合法理。相信這樣的處置是必要 合理和理智的,而且必然能夠引致台灣正面理性回應的建設性立法作為。      三,依然是要在立法與相關條款處置方面,既表達兩岸人民基於各種理由,要求或需要 維持現狀,並追求未來兩岸整合,以達到雙方對此實現政治和法律的雙重承諾的目標。那麼, 從法理上說,無論是在具體法律條款還是立法意圖闡述方面,都必須有真正能夠反映或體現 台灣人民方面現實意願和意志的內容。從政治法理上說:在界定與表述「一個中國」或「整 個中國」概念與原則問題上要有突破性的思維與處置。對此,既要真誠的尊重台灣人民的感 情與長期由於兩岸分割所造成與形塑的「國家觀念與認同」的現狀/ 事實。並可以采靈活務 實客觀的新的表述。而且,可以借鑒/ 採納/ 與接受兩岸專家學者和世界華人,尤其是在台 灣有影響,某種程度上具有廣泛民意基礎和認同的理論成果與觀念主張。從而,使相關立法 / 條款具有更多的包容性與廣泛地兩岸民意認同基礎。         以「復合國家」與「主權共享」觀念破解「一中」困境      在此,僅概括地對「一個中國」概念與意涵提出建構性主張,以供參詢:根據兩岸現狀 與事實情態,「一個中國」概念中的「中國」應該是一個現代「復合國家」的概念與意涵。 既比較貼進現狀/ 事實;又能客觀反映和包容/ 整合兩岸政治主張和訴求。並提供和賦於兩 岸整合建構的充分政治法律空間簡要地說,一個現代「復合國家」觀念是起自美國立憲建國 時的創造性建構的想像:所謂合眾國概念是也!所以,依此「一個中國」的概念,就可以表 述為:UNITED STATES OF CHINA(or OF CHINESE )!而且,其現實意涵就是兩岸分立,並 作為兩個獨立的「子國家」存在。並分別共享「復合國家」主權!這就如同歐盟被建議稱為 :UNITED STATES OF EUROPE 一樣。      在這裡,國家主權觀念與內涵也作相應的調整與擴延:即摒棄傳統主權觀,採行主權可 以分割/ 讓度/ 重構/ 共享的當代主權觀!並通過政治法律的整合,現實兩岸既有的國家形 態的政治法律權力/ 權益地位的擴展式整合——建構!當然,一個「復合國家」的法律政治 體系關係的憲法法理建構,是祂存在與發展的制度法治規範化保證基礎。      如果這樣的國家觀念被兩岸所認同接受,那麼,「一個中國」觀念與原則問題就自然消 解了,並且,由此引致的兩岸關係新的結構/ 體系,就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擴展性建構目標和 過程!而且是一個政治平等/ 對稱性整合式建構的法制化過程,以及一個緩慢分階段的規範 發展的過程與自然磨合的結果!究竟最終會發展成什麼樣,可以不必完全預設。但祂的法治 化基礎與規範化過程,將保證兩岸整合發展在合理合法的程序與法治規範中健康的進行。            「反分裂國家法」的幾個關鍵問題的法理分析      根據「反分裂國家法」文本來剖析相關幾個關鍵性問題:         一,一個關鍵性內在法理悖謬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中存在一個關鍵性內在法理悖謬即:第一條,「根據憲法,制定此法」 與第二條根據十六大精神表述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兩者 之間存在較大法意差別。可以說,分別代表了兩種政治觀念和政策意涵。      顯然,僅從政策上講,後者表述相對憲法中:「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之條 款。已經有了相對有利地兩岸政治協商的意義空間。可以被解讀為是一種善意。但是,這裡 根本性的法理悖謬在於:並未能徹底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 對於台灣的適用與效力問題!所以,仍然是將政策轉換為法律過程中,沒能妥當處置好的問 題。      當然,這也是制定此法存在根本性法理悖謬的必然結果。除非修憲,否則此問題根本就 不可能解決。若僅從立法者意圖而言,也是面對各種難題困境和壓力下的一種妥協/ 平衡的 處置或善意表現。因為,畢竟這是迄今大陸在法律上僅次於憲法的特別法(可稱為憲法類法 律)中,第一次明確規範的表述。欠缺的是,它並沒有在最終審議說明中,加以更進一步的 補充說明,來充分平衡立法根據不足的窘境。以求相對化解遭遇台灣強烈反彈的危機。         二,純屬內政問題:      兩岸關係究竟是單純地一個國家內部事務?還是一個已經實質國際化了的准國際關係問 題?這是兩岸政治歧義與「主權爭議」的根本點所在。所以,並非如法理學上的「事實昭然」 而莫容置疑的。應該說,是一個有待雙方政治協商來認定與解決的議題。      從當代國際關係政治與國際法的角度看,它是一個由長期國際冷戰歷史與兩岸政府政治 秉持和鬥爭所形成。一定意義上說,是一個法理上「懸而未決」的難題。退一步說,即使最 終被兩岸雙方認定為雙邊問題,那麼,也只能靠和平方式解決衝突糾紛。如果從兩岸若起戰 端,不但將禍害兩岸,終究會泱及周邊,那麼,就至少可以說是一個關係地區安全與和平的 准國際問題。      若再從現代國家倫理與道義責任言,即使純然屬內部事務,也不能以非道義行動(如武 力)來處置。正如,聯合國憲章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和現代人權與公民權利國際公約所 昭示的原則和精神那樣。甚或如現代家庭與社會倫理關係一樣,當今任何正常國家與社會中, 一個家庭的家長或成員,都不能再以任意非法的行為對待子女或其他成員而不受到社會的譴 責與法律的制裁。何況兩岸仍是一依帶水的兄弟之邦呢?所以,純粹內政的觀念,如同傳統 的「家務事」舊觀念一樣落伍。即不符合事實也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這在現代法理上, 早已是公認的國際準則與國家倫理原則,問題在大陸要如何正確認知與遵循,才能被兩岸人 民與國際社會所認同。         三,非和平方式問題:      所以,從問題二的分析可以看出,「反分裂國家法」提出兩岸關係問題純屬內政已是倍 受質疑的。而又要宣示:擬采「非和平方式」(雖然,可以理解或被解釋為多種方式選擇), 若按正常解釋,除了軍事封鎖與直接戰爭以外,都不可能被稱之為「非和平方式」。所以, 與戰爭解決在詞義上並無差別。而這非但不可能根本解決兩岸爭議問題。而且,明顯地違背 了當今「和平解決爭端」的國際法原則和國家倫理精神。何況,兩岸問題還牽連著錯綜複雜 的國際關係和區域安全勢態。可見,聲稱與試圖以武力解決,是不明智而且「非法理」的舉 措。將於事無補而是實質有害的!這可以從美日歐相關國家的強烈關注與嚴正表態方面意識 到它的嚴重性。也可以從台灣最新民調有九成以上的民眾不認同和排拒「反分裂國家法」的 情勢,推斷其究竟有助於兩岸和平還是加深兩岸衝突危機。         四,「主權完整,領土不可分割」問題:      對此問題存在幾個層次與面向的認知/ 闡釋的可能:既要從一般狀態或常理方面,又需 要從非常/ 特殊的兩岸關係狀態來解析。並且需要在法理與事實的綜合/ 整合論述層面,達 至一個能為雙方認同與接受的「共識」。從而對化解兩岸政治歧義與未來關係整合,提供一 個基本地理性法理共識基礎。      概括地說,作為當代國際法理秩序基石的國家主權原則,已經涵括這方面的內容和要求。 所以,從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角度談,當然不是問題。但是,對於兩岸處於「尚未統 一的狀態」並經歷了半個多世紀分割,而自成一體「分立而治」的情勢下,如何界定兩岸主 權狀態,就是雙方不能不需要認真思考面對的問題:一個法理學上的「疑難案例和難題」! 簡單地說,就是不能片面/ 武斷/ 單方面的下定論,而又要強加於對方接受的政治法理問題。 而不是政治強權意識或意志所能解決的問題。      關於兩岸事實分割,經歷了長期分立分治的情態下,單純地以「主權完整,領土不可分 割」的統一訴求/ 願望,是否能說明問題?並能為兩岸所接受?本身就是很值得存疑。而且, 對諸如現代國家的生成形式與存在本質,對主權實質與現實處於的一種「中間狀態」,而未 來將會如何演變建構等等問題。若是沒有一個完整的理論闡釋與創意性建構。那麼,目前兩 岸對立的政治立場與政策主張:台灣與大陸五十多年分割,但主權並未分裂說(大陸)!與 台灣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兩岸互不隸屬,主權地位莫容置疑)(台灣立場)!之間就不會有 真正的交集。從而,在兩岸關係發展方面也就不可能有實質性的突破!這是需要兩岸認真思 考和理性現實主義面對的問題所在。並且需要努力以新的觀念思維和智慧來化解的對立衝突 危機所在。         共同意志,核心價值與共同義務問題      由於存在如上所述的兩岸特殊情勢與法理事實的難題,大陸以「反分裂國家法」立法來 試圖單方面從法律規範上解決以上難題,它的實踐效果與反效果將如何判斷?究竟對兩岸關 系發展是正面效應大於負面效應,還是相反?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促進關係發展甚或起到破 壞(自台灣這次立法院選舉之後出現的新情勢下的)兩岸關係發展?      同時,更為關鍵的是,「反分裂國家法」的訂立,對台灣人民的感情期待與實質認同/ 接受,究竟是正面的還是造成實質的傷害,甚或將直接即刻影響到台灣人民的感情和意願, 從而對兩岸關係的長期發展投下了新的變數與不利因素?等等,都是非常值得關注與有待驗 證的問題。      所以,「反分裂國家法」及其有關說明中,所強調地所謂「共同意志/ 義務」,以及 「核心價值」等等,是否是能為兩岸尤其是台灣人民所認同,實質關涉了兩岸民意究竟何在? 以及如何才能獲得真正有效整合等問題!      而且,是次「胡四點」及「反分裂國家法」與說明中提出的:在承認兩岸分治,尚未統 一的基礎上,強調兩岸關係未來發展必須由兩岸人民共同決定的宣示!其實質意涵,實現方 式究竟如何?能否為台灣所接受?它將如何面對和處置兩岸實質不對稱而又必須在對等(法 權平等)的條件與前提下實現新的有創造性的關係建構的難題呢?在在都是尚未明示或稱並 未解決的問題。所以,在此情勢下談所謂共同意志一類,是否過於空洞而難以對現實有所幫 助?      總之,明擺著的事實是,無論從此立法的法理困境並未解決;還是從時機情勢看,都是 一個絕無勝算,缺乏智慧而終將造成更多困擾,引致更大立法危機的不智舉措而已。      於比利時20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