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之春》致溫家寶先生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 溫家寶先生: 借先生以總理身份首次訪美之機,我們發表這封給你的公開信,談一談中國的人權問題。 我們是中國人,卻不能回到自己的國家;我們寫下這樣一封談中國人權問題的信,卻不能在 中國本土公開發表。僅此一端,便足以證明中國人權現狀是何等的惡劣。 但這還不是惡中之最。如你所知,我們之中的不少人,竟然是在國際社會長期施加壓力的情 況下,才被你們當作一件人道的善舉而放逐海外的。在國內,還有許許多多的人,因為其理 念或信仰,因為堅持其天賦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而被拘押,被監禁,甚至被折磨致死。還有 許許多多的人,僅僅是為了維護自己那一點橫遭侵犯的切身利益而上訪請願,鳴冤叫屈,卻 被當局指為「製造事端」、「報復社會」、「危害安定」而遭到鐵腕鎮壓。這如何能稱作「 歷史上人權狀況最好的時期」? 你在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時說,在中國改革開放二十五年、經濟發生巨大變化的同時, 中國人民民主和自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比如擇業自由、獲取信息的自由、旅遊的自由, 都遠非二十五年前可以相比。不錯,若和毛澤東時代相比,今天的中國大陸的確變化顯著。 看來,「偉大領袖」的最大貢獻就在於他給後人提供了一個極端的反面參照。為什麼不和別 的比呢?和台灣相比,如何?和香港相比,如何?甚至和民國時代的中國相比,又如何? 你在回答《華盛頓郵報》記者問題時還說:在中國,講人權首先是生存權和發展權。而美國 1776年的《獨立宣言》也是把生存權擺在了第一位。「難道從18世紀的《獨立宣言》,到19 世紀的南北戰爭,到20世紀的馬丁路德.金事件,不也反映了美國民主和自由發展的過程嗎 ?」 你誤解了。美國《獨立宣言》裡講的生存權和現在中國政府講的生存權並非同一概念。《獨 立宣言》裡維護生存權的意思是禁止政府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個人的生命 。例如不久前,民工孫志剛被政府以收容審查為名非法拘押毆打致死一事,就是侵犯生命權 的典型案例。這和你們所說的生存權就是政府首先要解決人民的溫飽不是同一個意思。畢竟 ,政府是一權力機構而非生產機構。因此說政府使人民獲得溫飽是說不通的。政府可以干預 經濟活動,這對於人民的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但是那並非生存權的本來意義。美國並不是發 展到後來才注重自由權的。早在1791年,美國就通過了權利法案(即十條憲法修正案),其 中第一條宣告:「國會不得制定法律規定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 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在兩百多年後的今天,中國為什麼還不能有自己 的權利法案? 我們注意到,新政府多次表示要關心弱勢群體。這是值得肯定的。問題是,在中國,弱勢群 體為什麼弱?關鍵在於他們被剝奪了言論的自由,結社的自由以及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申冤 的權利,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集體抗爭維護自己的利益。政府雖然也提出了不少措施扶助弱 勢群體,但是到目前為止,你們還沒有承認人民的言論結社集會等諸項基本人權,你們仍然 使廣大民眾繼續處於弱勢狀態,這樣,你們對弱勢群體表示的關心就仍然是恩賜式的,治標 不治本的。 我們曾經一再指出,確保基本人權,並不取決於一國的經濟與文化發展程度或人口數量規模 。譬如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屬於消極自由或曰否定性自由。如何實現言論自由?那就是 終止以言治罪,別人發表了什麼不同政見,不去抓,不去鎮壓,這就夠了。我們要求保障基 本人權,不是要求你們去做什麼,而是要求你們不去做什麼。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全系一 念之差。 先生不似冷血之人,可是卻身在一冷血的制度,且在其最核心部位,當然,冰凍三尺,非一 日之寒。要改革這種制度也非易事。但是你若不去改變它,它就一定會改變你。歷史是有情 的,也是無情的。 此致 《北京之春》雜誌社 2003年12月6日於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