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即廢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籲 《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報導了收容者孫志剛之死一案:孫志剛,男,2 7歲,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應聘來到廣州一家服 裝公司。3月17日晚,他出門去上網時,因沒隨身攜帶身份證,被帶至派出所,又被 派出所遣送收容站,三天後死於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廣州市腦科醫院的江村住院 部)。根據報導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孫志剛死亡符合鈍性暴 力作用所致,被打至死可能性極大,儘管民政局認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 許多事實證明,收容站打人本屬家常便飯,比打人更為惡劣的事件比比皆是。 也是廣州,前不久剛發生過收容車上掉下5人2死1傷的惡性事件;還是廣州,一未帶 身份證的湖南籍女青年,在廣州火車站被巡警送進一家收容性質的精神病醫院待遣 時,遭到眾多「暴徒」輪姦……這些都是公開報導過的。根據各地媒體特別是網絡 透露,近年來一些城市在收容、遣送「三無」(無身份證、無暫住證、無務工證) 人員的過程中,體罰、毆打、搶劫、粗暴驅趕民工、將正當就業者當作「三無」人 員遣送等現象,所在多有。還有乘警與收容所交易致人死亡、收遣站與犯罪分子合 作經營「小姐」生意的呢。 在新聞受到嚴厲管制、網絡受到嚴密監控的情況下,加上收遣的多是「無知無 能不懂法不會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農民,已暴露出來為人所知或引起注意的問題 ,肯定只是冰山一角。孫志剛的遭遇,只不過是千千萬萬民工同胞和父老鄉親命運 的一個縮影。每當看到聽到「有關部門」「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加大收容遣送工 作的管理力度」的豪言壯語,看到聽到他們年終總結的成績單上「收容遣送各類被 收容人員」多少多少萬人次,我就禁不住驚怒交集,不知那些枯燥而逐年急升的數 字,凝聚了多少血淚多少悲劇。 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規定:收遣工作主 要目的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是一種社會救助和維護城市形 像的行為。1991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遣送 對像擴大到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不全的流動人員。此後收遣工作逐漸 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配合打擊刑事犯罪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隨著適 用對象的擴大,它已成為收容站工作人員乃至集體賺取外快、充實小金庫的普遍手 段。向被收容人員收取「生活費」、「遣送費」、城市增容費等各種雜七雜八的工 作經費,已成為各地不少收容部門的主要日常工作。 如果一項措施一種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持續縱容鼓勵執行人員和執行部門 的為非作歹,對民眾對社會弊多利少乃至有害無益,那麼,不論打著多麼堂皇的幌 子,都是違人情侵人權反人道逆人心的惡制(度)惡法。收容遣送制度無疑就是這 樣一種侵犯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剝奪公民合法權益並已徹底喪失其正當性合法性的 「惡制」: 一、它剝奪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擇業自由,同時還侵害了公民的經濟權力。收遣 的目的紙上寫著「教育、救濟、安置」,實際操作中早成了個人和集體創收、非法 羈押公民的手段。 二、從收容遣送的對象而言,不管是流浪乞討人員還是三證不全人員,都不是 違法犯罪分子,不應把收遣當作配合打擊刑事犯罪的工具;從收容遣送的主管部門 而言,民政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無權限制人身自由。 三、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及各地的「土」規定,既非法 律,又未經全國人大授權,嚴重違反了《憲法》和《行政處罰法》《立法法》。《 憲法》35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 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立法法》第八條:「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 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收容遣送這個唯我獨有的法規,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或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也不能排除它有一定的正面效應,但時至今日,早已是弊端百出,徹底背離初衷, 與救助、教育、服務毫無關係,反而把貧弱群體當魚肉、當豬羊、當罪犯,當成綁 架勒索的對象,把執行人員變成惡棍暴徒鷹爪孫,把執行部門變成藏污納垢違法亂 紀之所! 一個「辦法」實施了數十年,弊端百出,並且總是人為地製造苦難,僅指責部 分人員素質低下,是難以卸責的,僅僅依靠修修補補去「完善」它,是無濟於事的 。成績最大,抵償不了它巨大的危害,抵償不了它對民心國本的傷害!現在,是到 了必須立即徹底廢除這個錯誤乃至邪惡的法規本身的時候了。 至於流浪乞討人員,只能通過建立和完善社保體系和福利制度去解決,在此之 前,應由民政部或有關慈善組織為流浪乞討人員和無家可歸者按照自願的原則提供 最低限度的食品、水和衛生治療等救濟,而不是如狼似虎地把他們抓起來進行殺貧 濟富式的敲搾! 為了有效阻遏孫志剛之類及其它種種悲劇繼續發生,為了維護和保障廣大弱勢 群體特別是民工的合法權益、人身自由,為了我們每一個中國人的尊嚴,讓我們共 同來質疑這個變救助為斂財、變造福為造禍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時,呼籲有關部門 有責任和義務查清孫志剛之死的真相,嚴懲兇手! 聯署: 余樟法 胡平(美國) 劉曉波(北京) 楊支柱 洪哲勝(美國) 徐水良 陳巖鋒 趙達功(深圳) 張曉強(山海精) 羅永忠 李檳(檳郎) 楊銀波 (重慶,鬥志) 蘭鈞(西安) 王志泉(廣西) 殷玉生(洛陽) 吳曉波(上 海) 李英強(山東)沈吉權(寧波) 張勇(湖南) 張昌斌(寧海,張青帝) 梁泉(廣東) 邱立勝(浙江) 吳狄豹(浙江) 吳昌亮(上海) 王繼海(上 海)張自立(福建) 劉建強(深圳) 劉慶洲(北京) 徐錫亞(寶雞) 宋先科   張玉波(黑龍江,長風) 劉二安(河南) 鄭年懷(北京,淮生)楊軍(上 海) 張旭東(河南) 沈海平(上海) 傅斌(江蘇)張奕中(浙江) 馬濤( 湖北) 李勇(北京) 楊曉波(陝西)朱毅(北京) 路江華(山東) 趙越 勝(法國) 鄭義(美國) 吳敖祺(重慶) 郭超 (黑龍江) 茉莉(瑞典) 傅正明(瑞典) 曾建元(台灣) 杜導斌(湖北) 高寒(海外) 朱國健(杭州 ) 王劍舞(安徽) 張勇(福建) 李健(大連) 徐學海(江蘇) 張冰峰( 北京) 曹建(重慶) 曹宇震(上海) 王曉寧(湖南) 何永勤(浙江,溫克 堅) 唐元雋(美國) 付申平(海外) 張冰峰(北京) 梁衛星[湖北] 王 曉寧(湖南) 湛廣(深圳) 陳立平(浙江) 葛師麟(羅浮山人) 戴素芹( 山東) 曹凱(北京) 李之凌(南京)李焱(浙江) 宋保卓(2M創始人) 林怡 (福州) 戴培東(安徽) 吳鳳清(天津) 戚欽宏(欽州) 張凡(上海) 於鵬(山東) 張秀榮(河南) 方言(山東) 陳成(寧波) 廣州(王成) 楊春光(遼寧) 師濤(山西) 郭玉閃(北京) 張大軍(北京) 彭遠文(四 川) 秦兵(北京) 李劍虹(上海) 李彪(江蘇) 徐建新(江西) 嚴輝林( 福建) 姜福禎(山東) 王羽(瀋陽) 姜超傑(吉林) 劉利民 (成都) 朱靜 (四川) 石超鵬(東莞)田曉明(丹東)戴人初(衢州) 蔡衛和(法國)馮征修 (京不特,丹麥歐登斯)白新民(美國聖地亞哥) 周明安(珠海,南城遊子) 卿 海(廣東)李芝強(雲南麗江) 河南(黃小強) 畢敢(廣東) 張穎 杜義龍( 北冥)林亮(武漢) 王立軍(瀋陽) 周國強(北京) 宋曉軍(北京) 葉順 (北京) 李培慶(山東) 李芝強(雲南) 潘東明(浙江)徐高金(江西) 許平(深圳) 梁二蓉(深圳) 許可證(深圳)吳勤標(福建) 秦耕(海口) 莊苓(廣州) 許廷雲(廣州)董立群(福建) 白燕(廣州) 張德志(湖北 ) 劉軍(河南)李軍蘇(湖南) 高翔(上海) 皮介行(台灣) 胡宇曦(天 津) 黎正光(四川) 陳嘉(上海) 周志勇(廣州) 鄭景峰(深圳) 曹殿 發(吉林) 崔賢(廣東) 趙光達 (貴州) 張燈才(深圳)趙光達(貴州) 楊軼剛(南昌) 趙玲(北京) 王長榮(北京) 詹振松(福建) 王登舉 (雲南) 劉永東(貴陽) 吳天祿 (福建) 張健(福建) 張雄(上海) 鄭 在天(白色戀人,海南) 劉啟武(廣東)王洪濤(大慶) 吳雙(福建) 王興(浙 江) 童屹(美國)2003、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