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還我父親的清白 (山東) 楊建民 朋友們: 你們見過什麼國家能夠做到自己承認錯判他人十二年刑而在其人已服刑完畢之後 ,不作任何賠償,而只是給一張改判書了事麼?你們見過什麼國家的政府及司法機 關自己不僅不依法辦事,在定罪量刑時連一點法律、條例的依據都沒有,甚至在判 決書上連由何法庭審理的都看不出來的怪事麼? 請看這起由最糊塗的法官所辦理的最糊塗的案件。 十五年冤獄已將我父親逼成癡呆,但中國政府至今未作任何道歉和賠償的表示。 這是中國社會的恥辱,是現代文明的恥辱,這樣的冤案即使給那些再不懂人權,再 不懂生命和自由為何物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們見了,都會感到震驚和感歎。 儘管我長期申訴毫無結果,我決心繼續向那些還有一點人類良知的人們進行呼籲 ,直到討回我們的公道和清白為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一:申訴書 我父親劉啟明今年七十二歲,解放前就讀於四川重慶大學,畢業後於一九四六年 參軍在劉伯承部,一九四七年在豫西被國民黨俘虜,一九四八年逃回老家山東省郯 城縣馬頭鎮,從此與部隊失去聯繫。一九四八年老家解放,我父親在當地從事中等 教育工作。 一九五九年二月,我父親因言論挨整,私自離開單位出走上海,想投奔一個當時 在英國駐上海領事館工作的同學,到領事館門前見有解放軍站崗,便向解放軍詢問 了一下情況,解放軍不許進入,我父親便轉回頭就走,走了有二十米,兩個解放軍 就追過去將我父親扣留,不久押到濟南。鑒於當時極不正常的政治氣氛,濟南市中 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我父親十五年徒刑。 一九七九年,我父親刑滿在山東省湖田勞改隊就業。一九八零年提出申訴,經由 原審法院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撤銷原判決的反革命罪,改為「偷越國境罪」, 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其它未作任何處理。 由於長期的摧殘和折磨,我父親已喪失了正常的記憶及思維能力,現處於癡癲狀 態。我們由於受他連累,文革中全家九死一生,幾乎家破人亡。回顧往事,不堪回 首,這是一起沉冤三十五年的錯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1)濟法刑二再字第332號 判決書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領事館門前有解放軍站崗,我父親不可能「偷越」國界,即使他不瞭解規定 ,有進入表示,經解放軍勸阻後隨即離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該判決認定我父親犯有「偷越國境罪」,但判決書中未引用任何法律條款。 眾所周知,我國的刑法是從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而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能 力,即使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偷越國境罪」的最高刑才一年。而一九八一年五月 三十日的判刑三年的決定,引用的是什麼法?第幾條?這樣的判決,就是你們自己 看了,也不能不臉紅吧。 三、我父親至少冤坐了十二年的牢,實際上冤坐了十五年,不僅僅是十五年,他 的一生因此給毀了,並且給家庭、子女帶來長期、深重的災難。國家怎麼就如此不 敢正視自己的責任?怎麼能不作任何賠償而心安理得?為此,我要求: 一、對我父親的冤案進行重新審理; 二、對我父親的冤獄進行經濟補償十五萬元;人身摧殘賠償八萬元;精神損失賠 償八萬元。 申訴人:楊建民(劉啟明之子) 工作單位: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附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 (81)濟法刑二再字第332號 被告人劉啟明,男,五十八歲,山東省郯城縣人,現在山東省湖田勞改支隊就業 ,原系山東省蒼山縣層山農中教員。 上列被告人因反革命罪經本院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業 已發生法律效力。 現經再審查明:劉啟明於一九五八年鳴放和交心中的言論以及在教學中指導學生 造句失當,均構不成犯罪。但劉啟明於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投奔英國駐上海代辦處 (被警衛阻止,未逞)構成偷越國境罪。原判定性不當,量刑畸重。據此,特改判如 下: 撤銷本院(59)濟法刑字第88號刑事判決書,對劉啟明改判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寫出上訴狀及副本各一 份,上訴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