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徐澤榮案件看中國法制 劉 青 香港居民徐澤榮在關押一年半之後,被深圳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罪 名是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和非法經營罪。徐澤榮不服判決已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徐澤榮的母親曾桂友認為判決極其不公正,在罪與非罪及量刑方面違背中國刑法 有關條文,因此致函香港特區政府首腦董建華求援。徐澤榮的判刑及其罪名,在海 內外引發一片驚詫和批評,英國牛津大學三百多位學者致函江澤民,譴責這一判決 明顯違反學術研究的自由。即使僅僅分析深圳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也可以看出人們 對這一判決的不滿批評,是有客觀原因和根據的。徐澤榮被判刑的主要罪行,是將 中共關於朝鮮戰爭的經驗總結資料, 寄給了韓國的韓戰戰略研究所所長。判決書說 這些韓戰經驗總結資料,經廣州軍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鑒定,是尚未解密的絕密級 文件資料。 這裡鑒定一詞令人十分費解和疑惑,因為一份資料是否屬於機密絕密文件,是 應該事先 確定並有明確標識的,完全不應該靠鑒定來確定它是否有這種屬性。而從 該資料本身的規定看,明確標識的只是五十年代發行的內部資料。內部資料中共從 前規定相當廣泛, 象參考消息和西方現代派黃色套書都在此列,根本夠不上任何絕 密機密秘密級別。既然 說通過鑒定屬於未解密的絕密文件,就應該在判決書中交代 清楚,該資料是何年何時規定為絕密文件的,是由什麼國家機構予以規定的。判決 書只有將這些問題講清楚,並且有證據證明所言屬實,才可以讓人相信該資料確屬 絕密,而非沒有鑒定標準的主觀認定。但是很遺憾,判決書對此一無交代。 即使判決書能夠確切證明,朝鮮戰爭的經驗總結是絕密文件,但是根據有關法 律規定, 仍然沒有證明徐澤榮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中國一九九零年頒布的 國家保密法,規定國家絕密文件的保密期三十年,機密文件的保密期二十年,秘密 文件的保密期十年。上述規定的保密期滿時,如果沒有繼續保密的特殊規定,那麼 保密期滿的文件自行解密。法庭沒有出示任何文件或證據,證明對朝鮮戰爭的經驗 總結這個資料,有繼續保密的特殊規定。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判處徐澤榮為境外 非法提供情報罪,顯然非常粗糙形同兒戲,不具有法律的嚴謹和尊嚴。 再從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看,徐澤榮的審判過程也缺乏程序公正。徐澤 榮被抓捕的時間是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四日,開庭審理的時間是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好幾倍的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相關期限,而徐澤榮的簡單案情根本不能解釋為何如 此違法拖延。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裡,作為原告的國家機構,可以充分的任意的收集 整理徐澤榮的材料,徐澤榮卻被關在國家安全局的看守所裡,不能為自己做任何有 利辯護開脫罪責的事情。 對徐澤榮的審判,也是不公開秘密進行的,使國際國內關心此案的媒體和各界 人士,無從瞭解案情的真相監督審判的公正。國際人權憲章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 平等地有權由 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 和義務並判定對他 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從徐澤榮審判的過程可以看到,完全不符 合這一人權規定。 有消息說,徐澤榮真正惹怒中共上層的原因,是他獨自瞭解並在國際媒體上揭 露中共幫助馬來西亞共產黨在中國湖南開設秘密電台,用以對馬來西亞進行赤化和 叛亂宣傳。中共支持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反政府力量,從武器軍事培訓到電台廣播, 但對外歷來卻是矢口否認,反而高唱不干涉內政互不干涉的所謂外交原則。真憑實 據的揭露中共幫助他國反政府力量內亂叛變,肯定會讓中共高層惱羞成怒,對揭露 者不顧一切的加以迫害合乎邏輯。關於徐澤榮的這一說法雖然無從核實,但從對徐 澤榮審判不合情理的情況看,這一案件在審判之外另有原因和隱情,是完全可以相 信的。對徐澤榮的審判增強說明中國是人治當道,因而也間接說明離建立起來法制 社會還有遙遠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