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徐澤榮的判決書決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徐澤榮,又名高衛國,男,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四日出生於湖北武漢,四川 省榮縣人,漢族,留英博士,香港居民,香港住址為:北角建明大廈13B。暫住:番 禺洛溪江花園麗彥樓8-904,捕前為「香港亞洲科學出版社」社長、廣州市社會科學 院客座教授、廣州中山大學東亞研究所兼職副研究員。因涉嫌犯為境外非法提供情 報罪、非法經營罪,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二十九日被 依法逮捕。現押於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辯護人黃懇儒,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刑一訴字(2001)第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澤榮犯 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非法經營罪,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公訴。 本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二 零零一年八月七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賴海金出庭支 持公訴,被告人徐澤榮及辯護人黃懇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澤榮以寫關於朝鮮戰爭的論文為由, 在廣州從莊竹霞處借到《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總結》(下簡稱經驗總結)中的《經驗 總結一、戰爭簡史》、《經驗總結二、戰術經驗總結》、《經驗總結三(上)、集團 軍、軍、步兵師戰例選輯》、《朝鮮戰爭敵軍資料彙集》共四本書;同年九月,徐 澤榮通過丁寧虹找到了《經驗總結三、(下)步兵團、營、連、排戰例選輯》;同年 十月,徐到北京找到中國軍事科學院教授齊德學,向齊借到《經驗總結四、對敵軍 的研究》。被告人徐澤榮在取得上述資料的同時,由自己或通過他人進行複印、翻 拍、微縮。徐在取得上述資料復件及膠卷後,由其本人或通過袁秋訊等人將其偷帶 到香港。此後,徐澤榮指使袁秋訊將《經驗總結》卷一至卷四的文、圖複印件和戰 例圖微縮膠卷從香港寄給韓國戰略研究所所長洪晨泰。洪晨泰在收到上述資料後, 共給徐澤榮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報酬。《經驗總結》等資料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 軍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鑒定,為尚未解密的絕密級文件資料。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澤榮在香港成立「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自一九 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澤榮在深圳先後以「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 、「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亞洲科學出版社」的名義非法從事出版書刊業務, 非法出版《變化中的台灣:觀察與思考》等書刊共二十五種,60900冊。上述二十五 種出版物,經深圳市出版物鑒定委員會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徐澤榮非法經營數 額約為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兩起犯罪事實,分別在庭審時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被 告人的書信、搜查記錄、扣押清單、複印的情報照片、密級鑒定書;被告人在港公 司註冊資料、賬本、賬單、書籍拍照、對非法出版物的鑒定書;相關的證人證言以 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徐澤榮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 罪、非法經營罪,訴情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澤榮在庭審時承認控罪,並供述了 基本犯罪事實。其辯護人辯護稱徐澤榮為境外提供情報的最初主觀故意不明顯,其 行為屬於「情節較輕」,有關部門的密級鑒定沒有法律依據。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 人的非法經營行為屬於單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實施前進行的非法經營行為不應追究 。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澤民從英國返回廣州渡假。在廣州軍區 原副司令員莊田家作客時,徐見到五十年代作為內部資料出版的《抗美援朝戰爭的 經驗總結》(下簡稱經驗總結)和《朝鮮戰爭敵軍資料彙集》,即以其正在寫關於朝 鮮戰爭的論文為由向莊田的女兒莊竹霞提出借閱。莊竹霞同意,將《經驗總結一、 戰爭簡史》、《經驗總結二、戰術經驗總結》、《經驗總結三(上)、集團軍、軍、 步兵團戰例選輯》、《朝鮮戰爭敵軍資料彙集》共四本書交給徐,並叮囑徐,這是 內部資料,注意不要外傳,不要複印。徐得書後,將這四本書交給廣州中山大學的 圖書館進行文字部分和附圖的黑白複印,其中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戰例圖部分一式 一份。並用照相機將這幾本書的封面進行拍照。徐澤榮在取得上述資料後,便寫信 與韓國戰略研究所的所長洪晨泰,徐在信中介紹了該套資料的內容,稱該資料是罕 有的歷史資料,可以有償提供,並先寄了該資料的封面照片、出版序言以及戰例圖 複印件樣品。洪收到信後馬上回信表示有意購買,並稱尚須補齊《經驗總結三(下) 》和《經驗總結四》,同時提出戰例圖除黑白複印件外,還要有翻拍的微縮膠卷。 為此,徐澤榮於一九九二年九月,通過原南京高級步兵學校政委於秋生的女兒丁寧 虹找到了《經驗總結三、(下)步兵團、營、連、排戰例選輯》。此外,徐還到北京 找中國軍事科學院教授齊德學,向齊借到《經驗總結四、對敵軍的研究》。徐在取 得上述二本書後,又交由他人進行複印,仍是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戰例圖部分一式 一份。由於洪晨泰提出戰例圖要有翻拍的微縮膠卷,徐澤榮又通過其繼女徐霄鷹同 學符國冰的介紹,由廣州中山圖書館微縮室的黃延生,將《經驗總結》中的戰例圖 進行多次翻拍,共翻拍沖印成多卷膠卷。徐澤榮在取得上述資料複製件及膠卷後, 由其本人或通過其妻袁秋訊等人將其偷帶到香港。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又由 其本人或指使袁秋訊將《經驗總結》卷一至卷四的文、圖複印件和戰例圖微縮膠卷 分多次從香被中共荒謬判刑13年的香港學者徐澤榮港寄給洪晨泰,洪在收到上述資 料後,共給徐澤榮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報酬。 上述資料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鑒定,為尚未解密的絕 密級文件資料。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偵察通知,破案情況報告、結案報告材料在卷,反 映了案件的偵破過程。 二、有徐澤榮給袁秋訊的信,袁秋訊給徐澤榮的信在卷,證實時在英國的徐澤 榮通過書信安排袁秋訊負責落實好《經驗總結》中部分資料的複印、微縮等工作, 並設法帶至香港,袁秋訊也按徐澤榮要求,將資料及膠卷寄給韓國洪晨泰。 三、有徐澤榮給洪晨泰的信在卷,證實徐澤榮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 香港將微縮翻拍的二十三張戰例圖寄給洪晨泰。 四、有搜查記錄、扣押清單在卷,國家安全機關對徐澤榮住所進行搜查,所扣 押物品有計算機、書籍一批,其中包括《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總結》、《朝鮮戰爭 敵軍資料彙集》兩套書共六本以及徐澤榮與袁秋訊等人來往的信件一批。 五、有複印的《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總結》、《朝鮮戰爭敵軍資料彙集》共六 本書的照片在卷。 六、有證人莊祝(竹)霞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徐澤榮到她家看望她 的父親,說他正在寫博士論文,需要收集資料,並向她借《朝鮮戰爭經驗總結彙編 》約四冊書。當時她對徐說這是內部資料,不要外轉,徐還向她保證不會外傳。 七、有證人齊德學的證言證實,大概在一九九四年,徐澤榮到其北京的家中向其 借《抗美援朝經驗總結之對敵軍的研究》一書,借了二、三個月後,他通過廣州軍 區司令部編研室的吳基林寄還。 八、有證人徐霄鷹的證言證實,在九二、九三年間,她幫助徐澤榮拍了有關朝鮮 戰爭的地圖與照片,徐還讓其複印《經驗總結》這套書的部分資料,並且她介紹徐 澤榮認識了中山圖書館的符國冰。 九、有證人符國冰的證言證實,一九九一年,她經同學徐霄鷹介紹認識了徐澤 榮,後徐澤榮需要查找一些縮微資料,她便介紹了縮微室的黃延生給他認識。 十、有證人黃延生的證言證實,約在九二年至九三年間,經其同事符國冰介紹 認識了徐澤榮,並幫徐翻拍了一本朝鮮戰場的戰例圖,約有百多張。 十一、有證人袁秋訊的證言證實,一九九二年徐澤榮把從莊竹霞處借到的《經 驗總結》複印好後,由她帶到香港,因資料很多,怕被海關查,還托朋友幫帶一部 分。其後,徐澤榮從丁寧紅處借到的資料經複印後,也是由她帶至香港的。另外, 她還按徐澤榮要求把這些資料寄到南韓,當時她問徐為什麼要寄這些資料給他們, 徐說:「不要緊,這些都是過時的資料,已經解密了。他們還答應給我資料費。」 十二、有廣東省國家安全廳的刑事技術鑒定書在卷,證實署名「徐澤榮」的書 信為徐澤榮所寫,署名「秋訊」的書信為袁秋訊所寫。 十三、有密級鑒定書在卷,上述資料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保密委員會辦 公室鑒定,屬尚未解密的絕密級文件資料。 十四、有被告人徐澤榮的供認和親筆供詞在卷,被告人徐澤榮對上述犯罪事實 作了有罪供述,對為境外非法提供的犯罪時間、地點、手段以及經過與有關的證據 能夠相互印證。 上述各項證據材料均在庭審時經控辯雙方質證,查證屬實,能夠相互印證,足 以認定。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澤榮在香港成立「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後,開始 在內地以「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亞洲科學出版 社」的名義非法從事出版書刊業務。其攬到生意後,先後將書稿交由「深圳美光印 刷廠」、「深圳大舜公司」等單位從事植字、排版等業務;並於一九九八年四月至 一九九九年三月,租借深圳華僑城匯文樓30樓作為辦公室,僱請張妍植字、排版。 其中部分書刊由「深圳市匯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張崢、黃芝華、「深圳中華商 務公司」的聶碧波等人進行封面設計和出膠片等工作,聶又將膠片交給張海龍,由 張海龍進行印刷及將印好的書發往境內、外。一九九九年七月,徐澤榮遷入廣州番 禺洛溪麗江花園麗彥樓8-904後,仍通過電話、傳呼機、郵政快遞等方式安排在深 圳的張妍為其植字、排版和與「匯特」公司聯繫出膠片,繼續非法從事出版業務。 從一九九三年起,徐澤榮先後委託「廣州東山彩印廠」、「深圳宣發印刷廠」 和深圳其它一些小的印刷廠為其印刷非法出版物。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 年三月,徐澤榮非法出版的書刊共二十五種,60900冊,分別是《變化中的台灣:觀 察與思考》(1000冊)、《再看台灣》(1000冊)、《世紀之交的台海關係》(1000冊) 、《開心炸彈》第二期(5000冊)、《香港回歸與南中國區域社會的發展》(1000冊) 、《台灣的政治轉型》(1000冊)、《跨世紀的曙光》(1000冊)、《南中國的崛起》 (1000冊)、《海峽兩岸土地法律制度比較》(1000冊)、《海峽兩岸律師制度比較與 律師協作探討》(1000冊)、《海峽兩岸司法制度比較研究》(1000冊)、《世界可持 續發展的問題與研究》(1000冊)、《江澤民風采錄》(2000冊)、《福州生活指南》 (3000冊)、《人書》(1000冊)、《廈門商貿旅遊圖》(30000張)、《網絡通訊》一九 九九年第九期、十一期、二零零零年第一期(三期共2400冊)、《轉軌時間的政治發 展》(1000冊)、《人的馴化、躲避與反抗》(1000冊)、《小小環球:楊漫克國際評 論集》(500冊)、《星條旗在燃燒:楊漫克美國評論集》(500冊)、《混血情結:楊 漫克人文評論集》(500冊)、《透過歷史看台灣》(1000冊)、《台海兩岸的發展前景 》(1000冊)、《蔬菜的光溫生態反應與利用》(上冊)(1000冊)。上述二十五種出版 物,經深圳市出版物鑒定委員會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該二十五種書刊的出版, 徐澤榮非法經營數額約為人民幣三十三萬。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偵察通知,破案情況報告、結果報告等材料在卷, 反映了案件的偵破過程。 二、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資料在卷,證實被告人徐澤榮自一九九三年起,在香 港先後成立了「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亞洲科學 出版社」,這些機構的主要營業性質為出版。 三、有扣押清單在卷,國家安全機關對被告人徐澤榮住所進行搜查,查獲徐澤 榮用於記載非法出版經營情況的賬本、賬單以及合同。 四、有對非法經營的賬本、賬單、二十五種書刊拍照的照片在卷。 五、有張崢、黃芝華的證言在卷,兩人均是「深圳市匯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的主管,張崢、黃芝華證實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她們承接被告人徐 澤榮的《小小環球:楊漫克國際評論集》等書刊的封面設計、出膠片工作,其中張 崢還按徐澤民的要求,將《台灣兩岸的發展前景》的膠片交給聶碧波去印刷。 六、有證人聶碧波的證言證實,一九九九年底被告人徐澤民將《透過歷史看台 灣》的膠片交給他,委託他找人設計封面,並由他把膠片交給張海龍印刷;二零零 零年三。四月間,聶按徐澤榮的要求找張崢取《台海兩岸的發展前景》的膠片,並 交給張海龍印刷。 七、有證人張海龍的證言證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聶碧波將《透過歷史看台灣 》的膠片交給他;二零零零年二月,聶又將《台海兩岸的發展前景》的膠片交給他 。此兩本書他都交由深圳新視線印刷廠印刷,並按徐澤榮提供的地址發往境內、外 。 八、有證人張妍的證言證實,她受雇為被告人徐澤榮打字和排版。一九九四年 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澤榮交給她在深圳完成了《人的馴化、躲避和反抗》等八種 書刊的植字、校對、排版,並按徐的要求交給「匯特」公司出膠片。 九、有證人廖桂龍、王雅平、洪連椿、倪會民、朱裔新、姚永樸、金泓釩、鄧 汝幫等人的證言在卷,他們都是上述書刊的作者或編者,他們證實由他們交納書號 費或出版費,被告人徐澤榮則提供書號或者負責植字、排版、出膠片直至印刷等出 版的工作。 十、有對非法出版物的鑒定書在卷,上述二十五種出版物,經深圳市出版物鑒 定委員會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 十一、有被告人徐澤榮的供認和親筆供詞在卷,被告人徐澤榮對上述犯罪事實 作了有罪供述,對非法經營的犯罪時間、地點、手段、非法經營的數額的供述與有 關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上述各項證據材料均在庭審時經控辯雙方質證,查證屬實,能夠相互印證,足 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澤榮無視國法,其行為已獨犯刑律、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 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澤榮作為研究國際政治的學者,深知《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 總結》和《朝鮮戰爭敵軍資料彙集》等資料的重要價值,在明知這些資料屬內部資 料、尚未公開、不能外傳的情況下,假借學術研究為名,以複印、翻拍、郵寄等手 段,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其行為已構成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且該情報屬我軍尚 未解密的絕密級文件資料,已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此外,被告人徐澤 榮在不具備在內地從事出版業務資格的情況下,且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三十三萬 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徐澤榮的辯護人辯護稱徐澤榮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的最 初主觀故意不明顯。經查,被告人徐澤榮在被明確告知「屬內部材料,不要外傳」 的情況下,為獲取報酬,積極向外非法提供上述材料,並且向其妻謊稱「資料已解 密」,可見其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的主觀故意是明顯的,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能 成立,不予採納;辯護人又辯護稱被告人行為屬於「情節較輕」,不應由廣州軍區 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鑒定。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所涉及的我軍《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 總結》這一資料的特點,由國家安全機關提請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保密委員會 辦公室進行鑒定,並無不妥。根據廣州軍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鑒定結論,上述資 料屬尚未解密的絕密級文件資料,被告人徐澤榮的行為已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 重損害,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辯護人亦稱被告人的非法經營 行為屬於單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實施前進行的非法經營行為不應追究。本院認為, 被告人徐澤民在港成立的「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等機構並無在國內進行合法登 記,其以單位的名義是為了便於進行非法出版經營活動,而且違法所得大部分被徐 澤榮用於個人開支,因此,被告人徐澤榮的非法經營行為是自然人犯罪,該非法經 營行為屬連續犯罪行為,儘管跨越新舊刑法的實施,必須一併予以追訴,故辯護人 該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一 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 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澤榮犯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 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 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 日折刑期一日,即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剝 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姚輝 審判員:王育平 代理審判員:周禮平 書記員:胡邵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