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的道德救治手段 ──《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漫談 (四川)肖雪慧 新近出版的《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它的主題對國人來說恐怕極其陌 生,但卻是一個早就該納入視野的問題。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是一些公民對被 自己判斷為已偏離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開違反,以期達到糾正不正義的目的 。在一個缺乏憲政傳統,人們對權力的濫用只存在逆來順受和揭竿造反兩種選擇可 能性的地方,「公民不服從」完全不在人們可經驗的事物之內。但在西方,它不僅 有深厚的傳統和豐富的思想資源,而且到現代已經發展為一種運動,並且事實上已 經納入憲政體制,成為這個體制糾錯機制的組成部份。《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 提供給了我們關於這個問題的全景圖,其中,既有實踐公民不服從的代表人物蘇格 拉底、梭羅、甘地、馬丁.路德.金在這個問題上的經典言論,又有當代西方最重要 的研究成果,如,漢娜.阿倫特、羅爾斯、德沃爾金的理論,除此之外,這本集子的 選編者何懷宏先生還撰文就康德的相關思想作了介紹。經由這本書,可以獲得對公 民不服從的實踐和理論,尤其是公民不服從行為所稟持的信念、精神以及作用的較 完整瞭解,從中可以獲得及其豐富和重要的啟迪。 一.公民不服從的道德理念 無論從書中展示的這個運動在實踐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還是羅爾斯等 人的學術論著,可以發現,公民不服從是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 的一種方式。它是違法行為,但卻基於對法律的忠誠,是出於良知、出於對正義的 關注而選擇的違法。它訴諸於多數的正義感;所違反的對象則如前所說,是不正義 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說,公民不服從是一種體現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動。基於所 要體現的理想,它以公開性和非暴力性為特徵。關於公開性,馬丁.路德.金作過很 好的表述:「違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開地違反,心懷愛意地違反,甘願接受 懲罰。」這段話包含的重要含義,後面還會談到。此處著眼於公開性,我認為,必 須公開地而不是私下裡違反不正義法律,至少出於兩層考慮。其一,是對手段必須 與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執守,堅持在追求正義的目的時所採取的手段在性質上 不能與目的相背離,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違法這類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 因而公民不服從以公開性與任何陰謀或刑事犯罪劃出了道義界限。這一界限是所有 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許多研究者特別加以強調的,例如,漢娜.阿 倫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據公民不服從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這一事實而與要求秘 密性的陰謀活動作了區分,從而對違法與犯罪作了區分。其二,通過公開違反某項 法律,把問題推到公眾面前,迫使公眾正視問題並籲請公眾注意到正義正在遭到破 壞,憲政原則正在被侵凌。至於一般採取非暴力方式乃基於對暴力含有的不道德性 和破壞性的認識,所以從道德角度看,仍然出於對目的必須與手段相一致的道德理 念的執守。對於公開性和非暴力性所依據和展現的道德理念,馬丁.路德.金在抨擊 極權主義的倫理相對主義時提出了很深刻的見解。他堅信善的目的並不能在道德上 證明破壞性手段的正當,因為「在最終的分析當中,目的便預先存在於手段之中」 。2這意味著,無論怎麼精心給目的罩上神聖光環,但不道德的手段將暴露目的的 不道德。正因為持這樣的看法,馬丁.路德.金對極權主義用實現人間天堂來為「強 力、暴力、謀殺、欺詐」等手段辯解表示了極度厭惡。 作為以違反法律來表達異議的方式,公民不服從在什麼條件下宜於發起並 有望成功?對公民不服從問題作了最系統研究的羅爾斯認為,應具有制度前提和公 民共識這雙重條件。即,公民不服從問題僅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國家,發起這 一行動的以及這一行動所要訴諸的人群是承認並接受該國憲法合法性的公民,在總 體上,全社會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人們大致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當不正義確實 發生了,持異議的少數已經真誠試過諸如言論、結社、集會、遊說等正常訴求方式 卻未能奏效,在這種情況下便有權通過公民不服從提出訴求。但在實施前還必須審 慎地顧及到會不會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會不會導致對第三方即無辜者可 能的傷害,會不會招致多數的嚴厲報復。是否有這樣的審慎,不僅關係到行動的成 敗,也是對公民不服從發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種測試。 把接近正義的政治體制或者說民主憲政體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價值觀以及 基於其上的共同正義感作為公民不服從運動必要條件,是因為只有在這兩個條件都 具備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提出訴求的人才可以對結果抱有合理的預期。民主憲 政體制在決策層面實行多數原則,同時具有表達不同意見的多種方式和暢通渠道, 每一種真實的聲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為如此,根據多數原則作出的錯誤決策能夠 成為反省對象,從而有望糾正。更重要的是,民主憲政制度下,權力受到多種限制 和多方制約,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權利可以因此而獲得有效的制度保障。 對於表達異議者來說,如果訴求失敗,他們要承受的懲罰是可以預知的,至少,制 度保證了不會招致法外報復,更不至於被淹沒在血泊之中。而在專制制度下或者權 力失控、憲法被虛置的地方,不正義是常態;當人們要求糾正某種不正義時,以一 連串新的不正義甚至罪行去掩蓋不義和抵制人們的要求則是通則。所以對於表達異 議者來說,什麼事情都是可能發生的。在這種制度條件下發起公民不服從不僅不明 智,而且因置參與者的安全於不顧,人們是有理由質疑其行動的道義性的。 作為一種體現道德理想的行動,同時從策略上講又是組織起來的少數訴諸 於政治多數正義感的方式,在具備制度前提的情況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成敗就取 決於人們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是否有基於這種接受的共同正義感。人 們基本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其意義就如德沃爾金所指出的,縱然人們對事物的判 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但共同的正義原則使差異不至於太深刻以至完全無法達成 共識,甚至對持異議者構成危險。而基於接受共同正義原則的共同正義感是一筆巨 大的集體財富,在糾正社會的種種不義上,這是一股真實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紀五 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中,黑人民眾以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去衝擊種族隔離 制度,用製造危機的尖銳方式把這一制度的罪惡擺在了全社會面前,使人們不能再 迴避。各階層、各種族,尤其是許多白人受到強烈震撼,在良知和正義感驅使下加 入了聲援隊伍。這場黑人為爭取平等公民權而進行的鬥爭最終勝利了,種族隔離制 度廢除了。然而,在決策層面必須遵守多數原則的美國,如果沒有在人口中佔據絕 大多數的白人的支持,這場鬥爭是不會以勝利告終的。但假如人們良知沉睡,共同 正義感這筆集體財富已經蕩然無存,即使多數裁決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仍然生 效,正義感的匱乏卻使人自私、冷漠,更難以有超越個人或集團私利的胸襟,多數 原則只會導向多數暴政。 二.公民不服從所體現的法律精神 先前提到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出於對法律的忠誠而實施的違法行為。說違法 出於對法律的忠誠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慮到西方人關於法律的傳統信念,就不矛 盾了。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傳統信念,但法律與正義不可分 離同樣是西方傳統信念,而且更為淵源長久。這一傳統堅信「只有合乎正義的法才 是真正的法」,反過來說就是堅信「惡法非法」。對不正義法律的違反正是為了恢 復受到惡法損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這一傳統信念的權威表述時 ,人們往往引述聖奧古斯丁或托馬斯.阿奎那。其實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論證 法律的權威時就對此作了堪稱經典性的表述和闡釋。他強調法律的無上權威,無論 執政者和公民團體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來,不僅因為 法律是人們各自權利的相互保證,而且法律應促成「全邦人民能進於正義和善德的 制度」。不具有保障人們相互間權利和不能促進正義的法律是不正義的,而不正義 的法律是非法。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無上權威的只能是符合正義的法律。這 意味著,人間的實在法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實在法的有效性或權威性就取決於是否 符合這更高的法。無論人們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來稱呼這高於實在法並賦予 實在法有效性的法,它們實際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則,在西方傳統上,它們 不僅包括維繫正常人類關係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則,更有著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 基本權利的人權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義上是可疑的,無論是被懷疑帶有欺騙性 或是有侵犯人權的嫌疑,那麼,它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其中特別是人的權利對法 律來說至關重要。對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響的自然法思想的一個基本觀念就是: 法律引申自人的神聖權利。這一觀念在康德那裡幾乎發揮到極致。在他看來,尊重 人權是無條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須在權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須以道 德為基礎,而且是以權利為核心的道德為基礎。 諸如此類關於法律不可背離正義的思想在西方歷史上十分豐富。但這些出 自思想家的東西無論有多麼豐富,都還不足以證明它作為一種傳統是真實地存在著 的。只有當它廣泛地植根於人們內心深處,並且是人們在判斷現存的法律、政治制 度和社會狀況時所憑借的基本依據,才可以說它作為傳統是真實存在的。在這方面 ,古希臘偉大詩人索福克勒斯的戲劇《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證據。這部劇 作以暴君的法令與人性法則的衝突以及隱在這一衝突背後的國家與個人良心的對立 為主題。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時負傷而死,新國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 的敵人為由下令:不許埋葬、不許哀悼,違者處死。這個法令凌辱死者的屍體,踐 踏死者親人的情感,是一個暴虐的統治者根據一己好惡制定出來的,它是對人性法 則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類生活中必須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東西,如尊重死者 、尊重死者親人對死者的情感和義務。而這樣一些基於人性法則的東西在安提戈涅 眼裡是「天神所重視的天條」,它們神聖不可侵犯。當國王法令與天條相衝突,她 毅然選擇「天條」,埋葬了親人,並宣告國王「沒有權利阻止我同我的親人接近」 。安提戈涅以這個聲明和對暴君法令的公開違抗表達了她的判斷:克瑞翁的這項法 令無效。誠然,《安提戈涅》是取材於古老傳說的文學作品。但已然成為希臘民族 讀本的古老傳說本身就是希臘民族精神的折射和生動表達,而包括索福克勒斯在內 的希臘偉大詩人,他們的作品反映了希臘社會現實,這也是後來的研究者所公認的 。可以認為,詩人在《安提戈涅》劇中所傳達的,是希臘人真實的情感和判斷傾向 ,是在希臘生活中生氣勃勃地發揮著影響的活的傳統。由於這一傳統,誰要像克瑞 翁那樣以為可以離開「眾神制定的律條」而自行其事,任意制定他所想要制定的法 律,希臘人是不會接受的。相信「天條」高於實在法,只有遵循天條而制定的良法 才具法的權威,這個傳統在西方歷史上從未中斷,哪怕在被視為黑暗時代的中世紀 或專制王權時期,這一傳統也仍然作為一股有力湧動著的巨大潛流對立法發生著影 響,對王權起著遏製作用。 現代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上述傳統相吻合,是要以對惡法的公開違 抗來使他們所珍視的法律精神免受惡法侵凌。馬丁.路德.金說要心懷愛意的公開違 法,就是這個意思。德沃爾金在以美國越戰時期的徵兵案為例分析公民不服從時則 指出,實施公民不服從的公民團體中包含了許多最忠於社會、最尊敬法律的公民。 作這個判斷,顯然是因為注意到了這些公民比一般人更在意憲法精神是否在遭到侵 犯、社會體制是否在變質。 以公民不服從表達異議的人對法律的忠誠不光體現在違反惡法時所抱的目 的上,也體現在甘受懲罰,決不規避懲罰。在這方面,蘇格拉底是一個典範。他堅 決捍衛了探求真理的自由和言論自由,又泰然接受了由此而招致的死刑,留下了尊 重法律的精神。 除了以上兩點,忠於法律的精神應還有一重要表現,即,當有些法律欠正 義時,對於是否必須採取公民不服從行動作審慎考量。公民不服從是只存在於民主 憲政這種接近正義的體制下特有的現象。然而無論多麼接近正義的制度也有缺陷。 真正忠於憲政體制、忠於法律的人不會把民主制下不可避免的缺陷當成不服從的方 便借口,在決定違反不正義法律時必得考慮:不能因此而打擊了民主社會所依賴的 法律的權威。民主憲政一個基本規則是多數裁決規則。人由於知識和正義感的不足 等原因,總是會犯錯誤的。政治多數當然也不例外。他們的錯誤不可避免的會反映 在立法中,從而產生某些有失正義的法律。但只要社會還在近於正義的狀態中,欠 正義的法律也並未超過某種限度,公民就有義務容忍,並承認它們的約束力。這種 容忍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是在平等分擔一個立憲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的意義上, 使自己服從民主的權威。其實這也是基於必要的理性的謙卑對人的有限性和環境局 限性承認。然而一旦某項法律涉嫌背離灌注於憲法的基本道德精神和價值原則,對 於尊重法律精神的人來說,容忍就不是合適的選擇了。譬如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所反 對的種族隔離法這一罪惡的奴隸制的遺留物,作為差別性立法,它直接違背法律必 須具普遍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是對美國憲法的公民平等原則的尖銳諷刺。該法賦 予一些人優越感,給另一些人以低劣感。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說,它表現了人的悲 劇性分離。被判為低劣的那部份公民不得不夜以繼日地糾纏於自己是黑人的事實, 不是在忍受歧視中耗盡自尊,就是陷入反社會的極端情緒之中。這樣的法律,它的 存在本身就是一種罪惡。在黑人民眾通過正常訴求渠道要求廢止該法而無效的情況 下,以公民不服從運動來反抗它便勢所必然。運動的最終成功事實上割掉了美國社 會的一個毒瘤,使憲法原則真正名致實歸。值得注意的是,馬丁路德金博士作為這 場聲勢浩大的民權運動的鼓動者和領導者,他對美國制度和美國價值觀有著很深的 認同,對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極權主義則有著入木三分的瞭解和極大反感。他在讚揚 那些以非暴力方式違反種族隔離法的黑人民眾時,用一段飽含深情的話表達了他對 美國制度及價值觀的體認,表達了他對美國夢的執守,他說這些黑人民眾「實際上 是在堅持美國夢想的精髓,堅持我們猶太-基督教遺產中的最神聖價值,因之他們會 把我們的國家帶回到民主的那些偉大源泉,帶回由國父們在制定憲法及獨立宣言時 開拓的源泉。」他相信,種族隔離法正在污染民主的偉大源泉,正在窒息美國的法 治精神。儘管種族隔離法並不在他所生活的城市發生效力,而只是南方部份州在頑 固堅持,但他堅信,人們落在相互關係無可逃遁的網中,只要在美國,「任何一地 的不公正,都會威脅到所有地方的公正」。他抱定著積極的公民立場:哪裡有不公 正,他就該在哪裡進行鬥爭。至於對極權主義的認識和反感,從他關於目的與手段 關係的見解便可窺知,但根本性的對立產生自對極權主義漠視個人的價值觀的反感 。我相信這一點加深了他對美國制度和價值觀的認同,並對極權主義持不妥協立場 。如果人們面臨極權主義體制的威脅,不得不在向這個體制屈膝投降與用戰爭來反 對這個體制之間作出選擇,作為和平主義者的他甚至寧願選擇戰爭,因為在他看來 ,在阻止極權主義罪惡蔓延上,戰爭倒還不失為一種消極的善。所有這一切,決定 了他對美國社會的政治法律弊端持補天態度。他確信,對於療治美國社會來說,公 民不服從是具建設性的違法。在民權運動中,他曾五次被捕,家被種族主義分子炸 過兩次,他與家人都生活在死亡陰影下,但他始終堅持宣傳非暴力反抗思想並身體 力行以行動影響黑人民眾,使運動在維護美國體制的軌道內健康發展。可以認為: 蘊含於現代公民不服從行動中的道德目的、憲政理想和法律精神,在馬丁路德金身 上得到了最完整最理想的體現。 三.公民不服從的憲政意義 反抗國家權威的擴張和濫用是西方的古老傳統。安提戈涅的故事就昭示了 這個傳統的歷史十分久遠。一些歷史文件則對公民在國家濫用權力時曾擁有的反抗 權留下了確鑿無疑的證據。例如,在中世紀王權強大的阿拉貢王國(今西班牙東北 部)臣民這樣向國王宣誓效忠:「我們這些並不比你卑賤的人,向你這位並不比我 們高貴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們的自由並遵守法律,我們就接受你作為我們的 國王和最高統治者,否則,我們就不接受。」1581年法國國會通過的「出亡法」則 以下述聲明撤消了他們對菲利普二世的效忠:「當一個國王不履行他作為保護者的 職責,當他壓迫他的臣民,踐踏他們自古代遺留下來的自由,並且把他們當奴隸對 待時,他就被認為不是國王而是一個暴君。因此,這個國土上的各個階級可以合法 地、合理地廢黜他而另立一個國王。」兩個文件事由相反,精神實質卻毫無二致, 它們包含著兩個相互關聯的原則。首要一點是,人們把自由體認為神聖不可侵犯的 自然權利;順理成章,便是以人的自然權利作為統治者權力不可逾越的界限,換句 話,統治的正義性或合法性取決於是否尊重人的權利,其間透露出一個信念:相信 在人民與統治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原始契約關係。這兩份出自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 期的文件不約而同地證明了以自由為核心的權利觀念是西方人普遍的觀念,基於權 利觀念反抗國家權力突破原始契約所劃定的界限是在西方歷史上有力地延續著的傳 統。這個反抗的傳統無疑給西方歷史打上了輝煌印記。但在尚未建立民主憲政體制 的歷史條件下,反抗往往訴諸暴力。因為人民的反抗權利雖然被具契約性的文件所 認可,但沒有制度性保障。侵犯是經常發生的,和平的反抗又往往被專斷的統治者 置之不理。然而暴力反抗正如康德、馬丁路德金等人所看到的,最終會造成的問題 比它能解決的更多。 現代公民不服從是古老的反抗傳統在憲政體制下的延伸。它承續了這個傳 統對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執守,但又是在憲政體制下對一種更理性、更少副作用 的反抗方式作積極探索中發展出來的新的反抗方式。 憲政體制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被納入了法治體系,居於憲法中不容交替 執政的政治力量染指的核心地位,是作為對國家權力具根本約束性的根本憲法原則 來表達的,對這一權利的任何攻擊都可能導致憲法危機,無論攻擊是來自權力的濫 用,還是立法中企圖隱藏著對它的保留性或限制性條款。憲政體制通過精心的制度 安排來實現對它的保護。但是無論怎麼精心的制度安排都既難以完全避免本質上就 具擴張性的國家權力的僭越和犯罪,更難以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不發生錯誤 或不公,這就使人的基本權利被攻擊的威脅始終存在。誠然,公民擁有的言論、出 版、結社等自由,以及在國家與個人之間、政治多數與少數之間保持中立的獨立司 法系統為公民提供了反對國家犯罪的合法渠道,它們事實上構成了對國家權力有效 的監督、防範和矯治機制。然而當訴諸這些合法渠道對權力濫用的反抗失效時,甚 至當訴諸司法審查時,作為憲政體制最後防線的獨立的司法審查也作出了錯誤裁決 ,公民不服從可能便成了這個體制下維護人權、匡護正義的最終手段。作為組織起 來的少數以公開的違法表達異議的行動,公民不服從其實是對自由結社權的延伸。 在高度組織化的國家權力面前,公民作為分散的個體永遠處於弱勢地位。公民不服 從同自由結社一樣,憑借聯合起來而使自己有了力量,並通過爭取全社會的關注從 而形成一種壓力。但它不同於一般自由結社的是伴隨著公開的違法。然而,儘管公 開違法,而且通常會製造出某種緊張情勢甚至造成某種危機,但公民不服從與其他 手段一道,是一種穩定憲政體制的設計。對此,羅爾斯有如下精闢分析:「具有適 當限制和正確判斷的公民不服從,加上自由與定期的選舉,以及有權解釋憲法的獨 立司法體系。會有助於保持與加強正義的制度。通過在忠於法律的限度內反對不正 義,它用於禁止對正義的偏離,以及在出現偏離時予以糾正。」在符合這樣一些限 定的情況下,「參與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的普遍意向,會把穩定性導入到組織良好的 社會--或者接近正義的社會--當中。」無疑,羅爾斯說的這種公民基於「惡法非法 」理念的違反不正義法的普遍意向乃是一種無形的但隨時可以啟動的控制國家權力 的力量。 適當運用的公民不服從作為矯治力量和社會變革工具在防止民主憲政體制 的蛻變和推進社會的自由、人權和正義上具有特殊意義。這一點也是其他幾位研究 公民不服從的學者們的共識。德沃爾金甚至認為,當法律條文可疑而其他矯正渠道 又無效時,如果沒有公民不服從這種基於道德立場而挑戰法律的主要方式,人們所 服從的法律將變得缺乏公正,公民的自由也必將逐步減少。 既然適當的公民不服從對於維護和穩定憲政體制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社 會就有一個如何對待這部份持異議者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德沃爾金的一系列見 解發人深思。首先,他同漢娜.阿倫特一樣都主張必須區分公民不服從與刑事犯罪。 在漢娜.阿倫特看來,如果把不服從的少數當造反派甚或叛國者,是對憲法精神的違 背;德沃爾金則強調,如果不作這種區分而把這些持異議者定為犯罪,有良知者就 將面臨險境。鑒於此,他把作這樣的區分視為對社會的道義要求,指出:除非道德 短視,沒有任何理由「在原則上不去區分這兩種情形」。他進而提出政府負有特殊 的責任去保護那些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服從可疑法律的公民,減緩他們所處的逆境 。當公民不服從行動發生後,是否需要懲罰或怎樣把握懲罰的度?對此,他主張應 在維護社會的權威與保護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行事之間小心權衡。除非煽動使 用暴力或者妨礙了旁人的權利而構成起訴的有力理由,起訴理由相對弱時最好不起 訴,在必得處罰時以輕判或緩刑表示對他們的尊重。他不同意一些法律界人士持有 的那種他稱之為「簡截明瞭的殘酷法律觀」--「諸如犯罪必受懲罰,錯誤判斷了法 律的人必須承擔後果之類」□。在他看來,法治比這類觀點要更複雜也更明智。這 十分耐人尋味。 總之,公民不服從理論有著驚人的豐富內涵。其中,公民不服從行動所需 要的社會體制和公民素質前提,它所表達的公民理想、法律精神、人權觀念以及它 作為憲政體制的矯正力量所訴諸的那種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和良知行事的普遍 意向等等,對於中國現實來說似乎都是不合時宜的奢侈論題;而研究公民不服從的 思想家們關於區分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刑事違法、關於國家對這部份公民負 有什麼責任的議題,尤其是對於國家的法律或政策會不會使有良知者面臨險境的討 論,似乎對我們更是距離遙遠,儘管這些問題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極為現實。我們面 對的是完全不同的現實。我們的行政部門可以隨意頒布法令,一些法令特別針對著 一部份國民,比如民工。要求於民工們的種種證件既成了對他們進行無休止敲詐勒 索的由頭,又是迫使他們隨時接受破門而入的騷擾、驅趕的借口。對於這部份國民 來說,這些證件徹頭徹尾就是賤民身份的象徵。在消除這種赤裸裸的國家犯罪上都 還乏力的情況下,就連談作為公民不服從基礎法律觀念的「惡法非法」都顯得太理 想化。然而,包含於公民不服從理論中的看似理想化或遙遠的問題卻是一個國家的 全體國民能夠真正作為人站立起來所不能迴避的。鑒於此,我以為,儘管我們有著 更為緊迫的問題要解決,但在致力於解決緊迫問題時不能不同時關注著諸如圍繞著 公民不服從而展開的「奢侈」一些的問題。我相信,只有始終保持這樣的關注,才 不致落入到人的存在狀態以下。(200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