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哪裡止步? ──關於「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姜福禎 現代法律的起點是維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法權與政治權利一樣應屬於 社會契約的範疇。它有所為,有所不為。它以尊重人的生命為最基本要義,顯然不 可能橫衝直撞,任意取捨。不然,就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就不是調整,而是剝奪 。如果人權高於主權還有爭議的話,那麼,人權高於神權、高於物權、高於法權、 高於政權,應該是沒有疑義的。撞了白撞這樣的惡法大行其道,法學家們卻三鹹其 口,一般媒體虛晃一槍,雞毛蒜皮討論一番,也就閃亮登場了。馬向東、慕綏新之 流的神聖意志經橡皮圖章核准,就可以以交通暢通為由,把行人視為阿貓、阿狗了 。 在近日的《大參考》,有人對全國各地「白撞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披露。殘 酷的現實很叫人憤慨。被撞死者中不乏老弱病殘聾啞幼,其中有4歲的幼兒被碾壓, 司機還向其父母索要修車費。 那麼,我為什麼說「白撞法」是一部惡法呢? 一、從立法起源上看──人與人、人與神、人與物(財產)的關係曾  一 度倒置:奴隸曾被作為私有財產,更甚者被視為「會說話的工  具」。同時,「 神明裁判」也有一定市場。但那是野蠻時代。經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和工業革命後 的法律,雖然不盡人意,但日趨完善。現代民主國家不僅有憲法監督政府,也應該 遵循聯合國有關人權公約,藉以約束政府的行為。 二、從立法根據上看──現代立法的核心是以尊重人的個體存在為基準的。 人權高於法權、立法不應侵犯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由於人類立法 的歷史性和階段性結果,國家立法曾屈服於政府強權和各種主義。法國大革命、希 特勒國家社會主義、   斯大林的集權主義,反促使人類相關立法日益完善。 三、從人權的內容上看──人權雖然包括平等權、政治權、經濟權、文化權 等,但生命權無疑是人權的最核心。生命得不到保證,其它一切權利都是妄談。在 不同國家、地域和不同意識形態之間,人權立法有時顯得乏力和無奈,但絕對不可 以無奈到故意以立法的名義剝奪公民的生命權。 四、人權高於物權──如上所述,只有在奴隸社會,人權才臣服於物權。行 進的汽車是物,司機是人,行人是人,立法者也是人,理應理清。人與人是平等的 法律主體,一方沒有對另一方行使生殺奪予的權利。人和物則是不平等的法律主體 。人權和物權發生碰撞時,物權小於人權。在緊急避險時對物的毀棄是不負賠償責 任的。需要指出的是:汽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物,對此民法有特別規定。 五、犯罪或違法都有主客觀要件,有故意和過失的區別,有有無行為能力的 區別。「白撞法」則只有斑馬線為其基本界定,也就是「橫穿馬路者死」,橫穿馬 路竟在不赦之例,罪如殺人放火,此大謬非小謬也。眾所周知,交通暢不暢通,不 僅是遵不遵守交通法規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地方行政長官的能力和是否為民服務的 問題。一個城市堵車嚴重,必有多重原因,主要是路和橋沒建好,失誤在官不在民 。人車爭路的矛盾出現了,需要調節的是車不是人,是車役於人,不是人役於車。 人與車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比例。擋道的狗不是好狗,擋道的車也不是好車。 六、繼續追問。路是誰?車是誰?人是誰?誰是誰的?路是人腳的延續,車 馬輜重,人使然也。車是馬的替身,是載人、載物的工具,像碗是吃飯的工具一樣 ,雖然複雜一點,但終究是供人驅使的非生命物。路還屬於公共空間,本來為車開 路而劃定人的活動範圍和自由,是一種「必要的喪失」。但這畢竟屬於民法調整范 圍,是一種善的謙讓和共存,是為了預防汽車這種「高危物」對人造成不必要的侵 害。「白撞法」用機械強力碾壓人的生命,「見物不見人」,變「必要的喪失」為 「必須的喪失」,變自覺性規範為強制性規範,變協調為恐嚇威脅。是行政霸權和 排除「異己」,理應屬惡法範疇。 七、交通暢通是個什麼東西──交通暢通不是至高利益,也不是國家安全。 如果說時間就是金錢,暢通就是效率,車不可以等人的話,那麼,就是說車重於泰 山,人輕與鴻毛。對此立法者又如何解釋呢?效率直逼人命,請問人在法律關係中 的主體地位如何?   我以為這裡主要是行政剝奪和長官「面子」問題,而不是公平問題:人怎能 和一堆鋼鐵講平等?!在「高危物」面前,人肯定處於弱勢。民法「無過錯原則」 就是在人與物、人與環境不對等的強弱關係下才被規定的。對此《民法通則》123條 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名民事責任。」   這才是利益和生命相互權衡的結果。 八、「白撞法」的邏輯前提也是假的。請看大前提:行人違章橫穿馬路,撞 傷、撞死自負其責,同理:小偷違法盜竊他人東西,打傷、打死自負其責。   在這樣的邏輯前提下,人權渺無,生民岌岌可危。在此,橫穿馬路與囚犯越 獄跨越高牆電網被擺在了同一個法律平台上。如此喪失法律理性的地方立法,卻正 昂首闊步走在最現代化的城市裡。於是,正義、尊嚴、平等、人權、良知、悲憐、 同情,這一切都在立法者的思慮之外。在還沒有剪斷權力臍帶的中國,立法者對權 利的剝奪常有驚心動魄的逞現。「白撞法」就是一個範例。 九、如此講來,是不是行人就可以橫衝直撞、不遵守交通法規?當然不是。 合理的情形應當是:   (一)行人、車輛、路橋、配置合理,不同地區、不同路段要有不同係數。   (二)區別行人中老幼病殘弱等不同情況,區別不同地段商住狀況與人口密 度,區別不同因果關係。    (三)承認以治車為目的的人車互讓秩序。須知,斑馬線不是絕對律令。    (四)對橫穿馬路者主要用罰款進行必要調整。   (五)老弱病殘幼以及其他有急事者需橫穿馬路者,可以舉一隻手示意通過 。 謹以上述思考和追問就教於有良知和沒有良知的國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