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郭羅基 思想如果能禁止,頭腦停止活動,就不需要表達了。思想如果能統一,頭 腦完全相同,又不必要表達了。問題就在於思想既不能禁止也無法統一,人們的頭 腦各不相同,不得不進行表達。表達思想必須通過言論,思想自由只有通過言論自 由才能實現。一七八九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最早宣佈言論自由為平等的 人權:「無拘束地表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利權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 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一七九一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 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行政 當局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就屬非法。請注意,這裡的表述是「不得剝奪」,不是正 面的規定,而是反面的規定,表明美國開國時期創製者們思慮的深刻性。這意味著 ,承認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天然利權,固已有之,不需要政府作什麼規定,只要不去 剝奪,自然而然就實現了。言論自由也是一種消極自由,不要求政府做什麼,只要 求政府不做什麼。實現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於限制政府權力。 言論自由是利權不是義務 為什麼要實行言論自由?理由很簡單,言論自由是做人的基本利權;不能 說出自己想說的一切,就不是一個有尊嚴的人。對實行言論自由的理由作過分的論 證,適得其反。有人認為各種不同的意見中可能存在正確的成分,發表出來對別人 有用。即使是錯誤的意見,可以在討論中促成正確意見的發展,實行民主,發表出 來對社會有利。言論自由當然會產生好的效果,但它的根本出發點不在於言論是否 對別人有用或是否對社會有利,而是表達本人的思想,為實現自我、表現自我之所 需。以對別人有用、對社會有利作為理由,恰恰是為反對言論自由的人們提供論據 :因為某些言論被認為對別人無用甚至有害、對社會不利甚至危險,所以必須制止 、禁止。你看毛澤東,他說:「我們採取放的方針,因為這是有利於我們國家鞏固 和文化發展的方針。」什麼是「放」?「放,就是放手讓大家講意見,使人敢於講 話,敢於批評,敢於爭論」。1讓大家講意見是因為對「國家鞏固和文化發展」有 利;一旦他認為(僅僅是他認為)對「國家鞏固和文化發展」不利,立即不讓大家 講意見,「放」就轉變為「收」。講意見是每個人的利權,國家和社會不得剝奪; 要求講意見對國家和社會有利,這就變成了義務。主張限制言論自由的人,錯把利 權當義務;如果承認言論自由是每個人的利權,則無論如何不得加以限制。 反對別人的言論自由的人,並不反對自己的言論自由。專制主義、法西斯 主義、極權主義是扼殺言論自由的,但鼓吹專制主義、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的言 論卻是完全自由的。按本人的需要,人人都應當享有言論自由。實行言論自由的障 礙在於別人和外界的反對。反對的理由,無非是以別人的態度、以外界的評價為根 據。表面上,不是一概地反對言論自由,只是限制某些言論的發表;實際上,一旦 限制某些言論的發表,也就葬送了全部言論自由。這種反對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 麼要實行言論自由的問題,可以轉換為:為什麼不應當反對、打擊、取消別人的言 論自由?因為任何人都不反對自己的言論自由。既然自己需要以言論來自由表達思 想,與自己同樣的人也有同樣的需要。反對、打擊、取消別人的言論自由,就是損 害別人的尊嚴;損害別人的尊嚴,也就失卻自己為人的尊嚴。 言論自由的兩個規定 行使言論自由可以運用各種手段,包括書寫工具、報紙、雜誌、書籍、電 台、電視台、電腦網絡等等。如果沒有這些手段,張開嘴巴講話就是行使言論自由 。任何人,終其一生,隨時隨地,都有必要和可能行使言論自由;反之,沒有言論 自由,任何人,終其一生,隨時隨地,都會感到莫大的痛苦。 究竟什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概念本身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 第一,言論自由只適用於言論。言語(包括口頭的和書面的),通俗地 說,就是講話和寫作,並非都是言論。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 l lHolmes)在一個判例中提出的著名論斷,說:言論自由不會保護一個在劇場裡謊 叫「著火了」因而引起大家恐慌的人。2在劇場裡謊叫「著火了」,導致秩序大亂 ,甚至擠傷、擠死了人,這是行為的後果。這個人要對這種後果負責。他張開嘴巴 講話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信息(根據虛假的事實),影響、推動 別人採取行為。希特勒手下的將軍,許多人並沒有親手殺人,為什麼把他們送上紐 倫堡法庭進行審判?因為他們口頭髮布命令、書面簽署文件都是一種行為,以這種 行為開動戰爭機器,推動、組織別人去殺人。動口的將軍比動手的士兵罪行更為嚴 重。用講話和寫作來表達自己的思想,是言論;用講話和寫作來影響、推動、組織 別人採取行為,就不是言論,而是具有社會後果的行為的一部分。是言論,屬於言 論自由;是行為,不屬於言論自由。 第二,言論自由適用於一切言論。只要是言論,不管什麼樣的言論,都是 自由的。不能說只有正確言論、革命言論、高尚言論可以自由發表,不正確言論、 不革命言論、不高尚言論同樣可以自由發表。任何言論,發表以後才能區分正確與 不正確、革命與不革命、高尚與不高尚;事先預定一個標準,無非以部分人的言論 為根據,排斥另一部分人的言論。只要在言論領域劃出一個禁區,不是還有部分言 論自由,而是全部言論自由立即消失。官方機構、主流社會認可的言論,本來就沒 有不自由的問題;官方機構、主流社會不認可的言論能否發表,才是言論自由的實 質所在。 劃清思想和行為的界限 對自由是需要限制的,對言論自由是否需要限制?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有 限制的自由,「言論」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僅僅規定為言論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任 意的自由。如果一定要談論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能針對言論的內容,只能規定言 論的邊界。也就是說,不應當限制什麼樣的言論可以自由發表、什麼樣的言論不可 以自由發表;只應當限制什麼是言論、什麼不是言論。在限定的作為言論的範圍內 ,不論什麼樣的內容都可以自由發表。具有自由主義傳統的美國加裡福尼亞大學柏 克萊分校的校園裡,有一處象徵言論自由的標誌。在一塊大理石上刻了一個巨大的 圓圈,圓圈裡面寫著:THIS SOIL AND THE AIR SPACE EXTENDING ABOVE IT SHOUL D NOT BE A PART OF ANY NATION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ANY ENTITY'S JURI SDICTION.(這片土地以及在它之上延伸的空間不應該是任何國家的一部分,也不屬 於任何機構管轄。)這是對言論自由極好的形象化的解釋。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在於 為言論劃定一個圓圈,在圓圈之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領域,在圓圈之內言論自由不 再有任何的限制,不受任何權力的干預。言論自由的空間不是屬於任何國家,而是 屬於人。更進一步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在於區分思想和行為;思想的表達是屬於言 論自由,行為的信息不屬於言論自由。而在表達思想的界限內不應再設置界限。 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 劃清思想和行為的界限,又必須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在人類生活中,語 言既有表達功能,又有交往功能。語言是表達思想的形式,又是人們在實際活動中 交往的工具。發表言論就是利用語言作為形式進行思想交流,發出行為信息就是利 用語言作為工具進行交往活動。張開嘴巴講話可以是言論問題,也可以是行為問題 ;利用語言表達思想的言論與利用語言進行交往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例如,有 人以不實之詞吹噓自己,這是表達思想,雖然表達了不健康的思想,還是屬於言論 的範圍,吹牛不犯法。有人以不實之詞從別人那裡得到利益,這是欺詐。有人以不 實之詞對別人設置圈套,這是誣陷。欺詐和誣陷雖然也是通過講話或寫作來進行的 ,那不是言論,而是發出行為的信息,造成的結果導致對他人的危害,就構成違法 犯罪。雖說都是不實之詞,一種是自我表現,一種是作用於他人;前者是言論,後 者是行為。中國政府和為它服務的官方法學家,認為「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 3他們的手法就是混淆語言的兩種功能,將講話等同於言論,把利用語言發出信息 進行交往的行為也列入了言論,因而一口咬定「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當「言 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的命題宣佈後,就十分方便地對不同政見以言治罪。或者說 ,他們以不是言論的「言論」來論證「言論可以構成違法犯罪」,又以「言論可以 構成違法犯罪」來對付真正的言論。 談論言論自由走向言論不自由 古典專制是根本不講言論自由的。現代專制卻不妨大講言論自由,而是通 過談論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問題來扼殺言論自由。蘇聯、東歐變革以前,世界上二十 八個一黨專權(包括共產黨和非共產黨)的國家中,大部分的憲法都寫上了有關言 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的漂亮詞句,但不準備實行之。一方面,說明言論自由的普 遍價值吸引人心,無法抗拒;另一方面,也說明憲法上規定了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公 民在事實上享有言論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有關於言 論自由的規定,但五十多年中沒有一天實行了言論自由。以言論抓「胡風反革命集 團」,以言論戴「右派分子」帽子,以言論判「惡毒攻擊」罪,以言論打「反革命 」,以言論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言獲罪而受懲罰、掉腦袋的,何可 勝數?在歷次運動中,形成高壓氣團,強迫表態,人人過關,人民非但沒有講話的 自由,甚至也沒有不講話的自由。 為什麼憲法上規定的言論自由不能實行?因為對言論自由流行一種官方解 釋。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再到江澤民時代,總是強調「言論自由是相對的, 不是絕對的」。「相對的」是什麼意思?據說,不是一切言論都能自由發表,有害 言論就不能發表,發表了就要給予制裁。所謂有害與無害,完全以官方標準為根據 。這樣一來,言論自由的命題就被顛覆了,至多只能說部分言論自由。談論言論自 由,玩弄相對和絕對的辯證法詞句,結果是論證言論不自由。 自由是相對的,言論自由是絕對的 因為一般來說自由是相對的,能否引申出言論自由也是相對的?自由是相 對的,這是一個正確的命題;言論自由是相對的,這是一個不正確的命題。 無條件地行使自由,可以侵犯他人的自由,因而對自由必須加以限制。但 行使言論自由不可能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反而能激發他人的言論自由,因而對言 論自由不需要加以限制,應當加以鼓勵。僅僅是言論,不會危害他人;能夠危害他 人的,就不是言論。有害言論不是可以擾亂人心嗎?開口發出言論和開槍發出子彈 不一樣:向誰發出子彈,誰就是被動的受害者,無法避免;向誰發出言論,誰就是 主動的應對者,可以選擇。對任何人的言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還有正 面的接受和反面的接受。一種言論能夠擾亂人心,想必是為眾人所接受;反對擾亂 人心,只能讓眾人接受另一種言論。歸根到底,必須用言論來對付言論,而不能禁 止言論。任何人發表意見並不妨礙別人發表意見,即使「打棍子」也不可怕,你拿 棍子打過來,我可以拿棍子打過去,彼此彼此。只有權勢者「打棍子」才無法招架 。 之所以說自由是相對的,它不是一切方面的絕對自由,而是必須具體地限 制為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等等。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受限制 的相對自由,它不能超出言論的範圍。在言論的範圍內,自由是不受限制的。因為 有言論不自由,才需要爭取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確立,必須反對言論不自由。如 果沒有言論不自由,言論自由就沒有價值了;如果不反對言論不自由,言論自由就 沒有力量了。言論自由與言論不自由絕對不能調和,也就是說,在言論的範圍內自 由是絕對的。這就是相對中的絕對。所以說,自由是相對的,言論自由是絕對的。 如果在言論自由中還是只有相對的自由,在有限制的自由中還要加以限制,就是言 論不自由。所謂「言論自由的相對性」,即有些言論有自由、有些言論沒有自由, 那就根本沒有言論自由。對於有限制的自由還要加以限制,照此推論,有限制的限 制,還可以限制下去。自由不是絕對的,難道限制是絕對的嗎?反對無限制的自由 ,卻走向無限制的「限制」。辯證法認為,相對之中有絕對。對於相對主義來說, 相對只是相對,相對是排斥絕對的。排斥相對自由中的絕對自由,是相對主義;推 崇無限制的「限制」,又是絕對主義。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強調「言論自由的 相對性」是對別人講的;對他們自己而言,愛講什麼就講什麼,想怎麼講就怎麼講 ,完全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講起「黨的領導」來,他們也只講絕對,特別強調「 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那是一絲一毫都容不得相對的。在黨的領導下發揚民主, 又是相對的,根本不能沾絕對的邊。他們的思維方法,不是相對主義,就是絕對主 義,恰恰是辯證法的反面。兩樣貨色齊備,給予人民的施捨用相對主義,維護自己 的特權用絕對主義。扼殺言論自由的根源是極權主義。分析扼殺言論自由的理由, 也可以看出極權主義的思維之隨心所欲,缺乏理性。 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扼殺言論自由 一九七九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一個國人耳熟能詳的條款 ,那就是第一百零二條:「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 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首要分子或罪惡重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執 行更是漫無邊際。按中國官方的標準,發表「反革命言論」,就是「反革命宣傳煽 動」,可以定罪判刑。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說、文章、大字報,都有可能被說成 「反革命言論」。執行這一法律的結果,多年來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世界各國的法律,就連社會主義陣營的始祖蘇聯在內,都沒有「反革命罪 」。刑法上規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國特色」。從前國民黨的刑法和後來共 產黨的刑法都有「反革命罪」。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 是發生在歷史上的一定時期,革命過去了,也無所謂反革命。根據短暫的革命和反 革命的對立制定長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學的。而且,「反革命」這一概念又 是不嚴密的,可以是反對革命的行為,也可以是反對革命的思想和言論。「反革命 」概念的不確定性,為鎮壓思想犯、言論犯、政治犯大開方便之門。經自由化知識 分子的一再反對,一九九七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 ,相應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新刑法確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與 「煽動」相關的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危害公共 安全罪」中還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如果確實為危害國家安全 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等,是有罪的。但現在又用這一條法律來判處某些呼籲 政治改革、要求實行民主、批評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言論為有罪。改變了法律條文 ,沒有改變法的精神。新刑法的執行,結果和以前判處「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完全 一樣。 煽動」構成犯罪的要件 犯罪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必須具有犯罪的動機和危害社會的後果。思想和 言論不可能構成犯罪。「宣傳」是屬於思想和言論的範疇,別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 接受。「反革命言論」僅僅是言論,不是反革命行為。原來刑法上的「反革命宣傳 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論入罪。「煽動」如果構成犯罪,也必須是行為,應當具有犯 罪的動機和危害社會的後果。中國的司法機關,在判處「煽動」犯罪的問題上,嚴 重混淆了思想和行為的界限,不是以發生行為的後果,而是以表達思想的言論,作 為犯罪的根據。 何謂「煽動」?法律上的煽動不是文學字眼,不是指演說的煽情的姿態, 不是指文章的動人的筆調。「煽動」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煽動者具有可以證明的犯罪動機。 二,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不是談論 一般的看法,而是明示或暗示具體的做法,推動別人採取行為。 三,煽動者必須面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向誰煽動?誰受了煽動?否則 ,煽動者的獨白怎麼能構成煽動?沒有被煽動者,煽動者即使有犯罪意圖,只能叫 做犯意表示,煽動不成其為事實。「文化大革命」中常上演這種滑稽劇,有人在廁 所裡寫了一句不滿現實的牢騷,竟被當作「反革命標語」,傾城出動,停工停課, 查找「反革命」;找到了,則坐實「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就是沒有被煽動者的 「煽動」。 四,被煽動者的行為與煽動者的意圖具有直接聯繫。煽動者的言論不是證 據,煽而不動,至多只能說明思想影響;或者,被煽動者拒絕合作,煽動也不成其 為事實。被煽動者的行為才能證明煽動的後果。有人在境外發表文章,被法院的判 決書列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證。這種所謂「煽動」,非但沒有具體的被煽 動者,更沒有被煽動者的行為來證明煽動。 五,被煽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才能證明煽動者為有罪。煽動犯罪類似於教 唆犯罪,教唆者的罪行和程度,取決於被教唆者的罪行和程度。在選舉中,競選者 號召選民「投我一票」,也可以說是一種煽動。但被煽動者進行投票是合法行為, 因而這樣的煽動者並不構成違法犯罪。 總之,煽動者和被煽動者是共同犯罪,就像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一樣。 沒有受賄,不能確立行賄;沒有被煽動者,不能確立煽動者。中國的法律對於行賄 和受賄都有論罪的條款,但對於煽動者論罪的同時卻沒有對於被煽動者論罪的條款 。好像煽動是一種「單相思」。立法中的缺點,被司法機關惡意擴大,他們常常判 處沒有被煽動者、沒有危害社會後果的「煽動罪」,實際上是以言論定罪。 美國審理煽動案件的原則 美國的法院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立 即危險原則」。如果以煽動他人從事暴力非法行為論罪,必須舉證證明:第一,表 意人本人具有從事暴力非法行為的「明顯的」故意,並形成目的;第二,表意人的 作為可以推動別人產生「立即的」暴力非法行為;第三,表意人作為的結果,在客 觀環境中確有引發暴力非法行為的可能或竟成為事實。如果不是具有如此「明顯而 立即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即使是有 害的言論,如果不是具有緊迫性,還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 已經產生的害處,不能輕易禁止某種言論的發表。4由於珍視言論自由的價值,美 國對煽動犯罪的限定極為嚴格,而對所謂「有害言論」的態度卻極為寬容。對「有 害言論」的寬容,不是欣賞和鼓勵「有害言論」,而是避免因鑒別不清侵犯公民的 言論自由權。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要件 何謂「顛覆國家政權」?中國的司法機關也作了隨意性的解釋。 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要件是: 一,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只能是暴力的行為。國家政權本身是暴力的機 關,如果不是採取暴力的行為,無從顛覆。與煽動相關,煽動者的行為可以是非暴 力的,作為被煽動者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必須是暴力的行為,或預謀中的暴力行為。 煽動者與被煽動者是共同犯罪,因而煽動者即使並未直接採取暴力行為,同樣犯有 「顛覆國家政權罪」。 二,以暴力「顛覆國家政權」不可能是個人的行為。個人可以因採取暴力 行為而犯罪,但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主體不 是個人,而是有組織的集團。與煽動相關,煽動者可以是個人,作為被煽動者實施 顛覆國家政權必須是集團的暴力行為。煽動者與被煽動者是共同犯罪,因而煽動者 個人也是構成犯罪集團的一部分。 三,「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它的屬概念「危害國家安全罪」,必須以事 實證明犯罪的動機和後果危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與煽動相關,至少煽動者必須 具有危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動機,而被煽動者的行為作出危及國家主權和領土 完整的後果,或具有危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現實可能性。 防止「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濫用 反對政府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政府可以代表國家不等於國家,即使現 存政府垮台也並非國家喪失主權。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權建立政府 ,也有權反對政府。一百個人中,九十九個人擁護,只有一個人反對,而且反對的 理由並不十分充分,政府也無權鎮壓,因為人民中的任何人具有反對政府的利權。 一個不能反對的政府,就因為它不是人民授權的政府,即專制政府;而專制政府更 是不能不遭到人民的反對。少數人可以宣傳反對政府的主張,如果為多數人所接受 ,政府必須更換。但如果是一個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少數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違法 犯罪,因為少數人違背了多數人的意志。美國的許多大城市都有「革命書店」,出 售的書籍中不乏反政府的言論,其中還有六十年代毛澤東支持美國黑人民權運動號 召推翻美帝國主義的聲明。即使宣揚暴力革命,也只是言論,並沒有採取行為,因 此「革命書店」的經營以及顧客們選購「革命書店」的書籍都是合法的。但針對聯 邦政府的阿克拉荷馬聯邦大樓爆炸案則是暴力行為,屬於非法,遭到了起訴,主犯 被判處死刑。 反對政黨不是反對政府。政黨是由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組成的,而政府是在 全體人民中產生的。政黨可以執政掌權,政黨本身不是國家政權機構。政黨不允許 本黨黨員反黨,但無權禁止人民反黨。美國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經常互相反對,人民 既可以反對民主黨也可以反對共和黨,是受法律保護的。 批評政府、批評政黨不是反對政府、反對政黨。反對政府、反對政黨都不 構成違法犯罪,批評政府、批評政黨更是人民的正當利權。正確的批評和錯誤的批 評都是行使正當的利權,不能因為批評錯了而受到制裁。 在中國流行的邏輯是:批評中國政府、批評共產黨就是反對中國政府、反 對共產黨,反對中國政府、反對共產黨就是「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 。一九九三年,中國制定了《國家安全法》。一九九四年,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 專門挑選「六四」這一天公佈了《國家安全法執行細則》,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安 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規定,竟有這樣一條:「發表、散佈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 作、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言論如何能夠「危害國家安全」? 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限制言論自由 一九九五年,國際人權組織在漢城舉行「亞洲太平洋地區第一屆國家安全 法和人權保障國際會議」。會議指出:唯有在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受到來自外部或內 部的暴力威脅時,才發生國家安全問題。中國和其他幾個亞洲國家有關國家安全的 法律,都是用於和平時期,沒有一個符合「國家安全緊急狀態」的條件。同年,國 際言論自由保護組織在南非的約翰內斯堡舉行人權會議。會議強調,言論自由不得 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加以限制。會議通過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對「維護國家安全 」嚴格限定為「政府面對來自外部或內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 完整的能力」。該《原則》特別說明:「和平地行使言論自由權不應當被視為危害 國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最後,它指出:「為了保護政府名譽免於 難堪,掩蓋政府錯誤行為,推行某種意識形態,為政府行為進行保密,或者鎮壓社 會的不穩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都是不正當的。這些,好像完全是針對中 國政府的。 侵犯言論自由權是執法者犯法 發表言論可以構成沒有被煽動者的「煽動」,批評中國政府、批評共產黨 可以構成無損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可以判處五年以下徒刑,首要分子則判處五年以上徒刑。近幾年,有人提出政治體 制改革的方案,有人從國外回國發出政治改革的呼籲,有人舉辦關於政治改革的討 論,有人表達民主政治的綱領性意見,以至有人在境外或互聯網上發表不同於官方 觀點的文章,統統都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入罪,判處重刑。「煽動顛覆國家 政權罪」成了打擊不同政見、壓制異端議論的常規武器。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是執法者犯法。 一個政權居然害怕被言論所顛覆,可見已是虛弱不堪了。人們形容一個虛 弱的人叫做「弱不禁風」。風還是一種物質力量,想不到有一種政權弱不禁言。這 種政權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很強大的,它的強大表現為兇惡;而兇惡是因為內在的 精神十分虛弱,虛弱得不堪一言、不堪一論了。一個如此虛弱不堪的政權,也就沒 有存在的理由了。 【注】 1《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414、415頁。 2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 U.S. 47. 39s. ct. 247, 63L. Ed.470(1919) . 3我在「政治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人民日報》1979年11月14日)一文中指出: 不能因反革命言論動手抓人。不料,冒犯了鄧小平、彭真、胡喬木等大人物。我因 鼓吹言論自由而被剝奪了言論自由。在反對我的意見時,確立了一個命題:言論可 以構成違法犯罪(以前是只做不說)。鄧小平在1980年1月16日(見《目前的形勢和 任務》,《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18、236頁)、胡喬木在1980年2月6日(見《 在新聞學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新聞戰線》1980年第4期)對我的觀點進行嚴厲 批判。隨後官方法學家紛紛應聲跟進:「散佈某種特定的言論乃是犯罪行為」(高 銘暄《談談反革命罪中的言論和行為問題》,《人民日報》1980年2月29日)、「觸 犯刑律的言論,……應追究刑事責任」(姜立《言論自由必須依法實現》,《人民 日報》1981年2月16日)、「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就必然要受到社會主義法 律的制裁」(陳為典、周新銘《社會主義法律不給反革命言論以自由》,《北京日 報》1981年5月25日)、「言論觸犯了刑律,就構成犯罪」(朱商《關於言論能不能 構成犯罪的問題》,《人民日報》1982年7月16日),云云,云云。 4見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載《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灣月旦出版社 ,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