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唐元雋的冤案 (長春) 高莉萍 唐元雋今年三十六歲,原是第一汽車裝備廠的助理工程師。因過去組織過沙龍活 動,與一些人議論過政治及社會方面的一些問題,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長 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參加 八九年五月十九日、六月六日兩次晚間遊行,被認定為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 處有期徒刑十年。兩罪合併執行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此量刑為全國捲入「 六四」風波而被判處理最重的。 公安局耳目打入沙龍誘導煽動 所謂「反革命集團罪」純粹是一起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 事實經過是:一九八七年正是人們思想比較活躍,也比較解放的時期,社會上各 種沙龍蜂起,人們以各種的方式探討問題。在這種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唐元雋等人 也搞了一個小型沙龍聚會。這種聚會完全是自發的,採取時間、地點、內容不固定 的方式,主要探討和爭論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方面的問題。參加人員多數是一 汽職工。這個沙龍活動持續了兩年之久。為了使「沙龍」活動得到領導的支持,一 九八八年八月至一九八九年初,唐元雋曾給一汽黨委書記李玉堂寫過信,並通過兩 次電話,談了自己辦沙龍的想法和主張,李書記表示支持(法院有李書記的證詞,證 明他確知此事)。因此沙龍活動是請示過領導同意的,並不是秘密進行的。但由於這 個活動一開始就被公安機關注意了,並安排了特殊人物參加(這事唐元雋等人事先並 不知道),因此也就導致了他們的悲劇。這個特別人物叫彭金貴,男,三十八歲,與 唐元雋是同一單位的職工。一九八一年曾因搞地下刊物被勞動教養過。他解除教養 回廠後,得知唐元雋等人在搞沙龍,就主動接近唐元雋,並積極參加沙龍活動。唐 元雋見他非常忠厚、態度誠懇,就對他比較信任。彭金貴在沙龍活動中不斷起誘導 、煽動作用。由於沙龍活動討論的內容比較廣泛,每當話題不集中時,彭金貴就往 政治上引。有一次,他讓唐元雋把對社會問題的看法說一下,唐元雋就概括了十六 個字,即「剷除封建、尊崇人權,實行民治、改造中國」。彭金貴當即表示十分贊 同,並說這十六個字可以作為綱領,但大家沒有響應。此後,他又多次提到綱領一 詞。他還建議大家研究分工,並根據每個人的愛好給分工,大家沒有接受他的分工 。在給唐元雋等人定「反革命集團罪」時,主要理由是說沙龍有綱領、有分工,而 證人就是彭金貴。彭金貴還多次借唐元雋的筆記、書信,名曰學習,實為複印後交 公安部門。這些筆記、信件是唐元雋的一些學習心得以及對社會問題的看法,除彭 金貴看過外,再未向外擴散過。中國《刑法學》上明確規定:「私人通信、個人日 記、筆記等,即使有反動思想,但不是面向社會的擴散煽動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 性,從而不能認定為反革命罪。」但在法庭上,法院作為證據出示的恰恰是這些筆 記的複印件。彭金貴暗地裡還把沙龍活動的主要內容錄了音,錄音帶也成了法院定 罪的主要依據。如果彭金貴是以公安部門「耳目」的特殊身份參加小型聚會的,那 麼他的所作所為已超越了他所轄任務的範圍。由此可見,唐元雋等人的「反革命集 團罪」完全是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 和平示威何罪之有? 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僅僅是因為組織了兩次和平示威遊行。 事情經過是: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晚上五點,為聲援北京絕食學生,反對官倒 和腐敗,唐元雋等人利用業餘時間組織了幾千人參加的遊行。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 ,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亂,發生了流血事件。長春市高等院校數千名學生來到一汽 ,介紹北京平暴經過,有些學生聲淚俱下,聲稱自己是從死人堆裡爬出來的。聽了 學生的介紹,許多人流下了同情的眼淚。為抗議政府用武力解決北京發生的事件, 六月六日晚五點,唐元雋等人又組織了有數千人參加的和平示威遊行。當天晚上, 長春市各界人士萬餘人在地質宮廣場召開大會,抗議製造流血事件。兩次遊行均未 造成任何打、砸、搶、燒、殺、罷工等不良後果。 以上就是唐元雋的主要「犯罪」經過。 審理過程極不正常 另外,在唐元雋的審理過程中,還有許多不正常的地方,具體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晚十二點,唐元雋被長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傳煽動 罪」收容審查,七月九日,《長春日報》以醒目標題報導了長春市破獲一起以唐元 雋為首的反革命集團案。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匆忙登報,顯然是別有用 心。平息「六四」風波和破獲唐元雋「反革命集團」,使長春市公安幹警立功授獎 ,長春市公安局長為此立特等功,多數幹警長了一級工資(有當時的報紙為證)。由 於輿論在先,使該案的審理工作非常困難。儘管公、檢、法多數人認為此案證據不 足,構不成反革命集團罪(公訴人就認為定反革命集團罪證據不足),但由於已經見 報,領導下不了台,因此只能維持原定罪名,不能更改。 二、唐元雋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晚被抓,直至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終審判決, 整整被關押了一年零十個月。這期間唐元雋曾患過傷寒病、肝炎、肺結核、淋巴結 核,至今肝炎、肺結核未癒。唐元雋患病後,看守所並未給予重視,直到病情嚴重 ,高燒不退,看守所怕死人,負不起責任,這才通知家屬送住院費。家裡當時拿給 看守所五百元錢,但轉到醫院用於給唐元雋看病的只有四百元錢,另一百元錢被看 守所個別人花掉了,自稱是辛苦費(有人證及住院費收據)。由於住院費不足(未通知 家裡),致使唐元雋在治療的關鍵時刻被迫出院,間斷治療十餘天。直至家裡又送去 錢,才得以繼續治療。後來北京開亞運會,為防止萬一,又被收回看守所關押。疾 病始終未得到徹底治癒。 三、公訴人在法庭上公開說:「此案從接手到現在,是經過長春市公、檢、法共 同研究的,是經過吉林省公、檢、法共同討論的,是省、市有關領導同意的。你們 (指律師)認為此案不構成反革命集團罪,難道他們都錯了嗎?」公訴人 講這話並不是無意的。據瞭解,他本人就認為此案定反革命集團罪證據不足,但領 導非要定,他抵制無效。由此可見,此案完全是先判後審,先有罪名,後拼湊材料 。 公、檢、法聯合辦案,本身就違反了中國憲法,省、市領導直接參與辦案,更證 明瞭此案根本不是依照事實,依照法律裁決,是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 四、該案一審判決後,按照法律程序,判決書應在五天內下達給被告。而此案的 一審判決書是判決後的第六十五天才下達給被告的。顯然,對判決是有爭議的,這 期間不斷傳出公、檢、法內部對此案判決的不同看法,家屬及被告單位也強烈反映 判決不公。但負責該案的有關領導根本置群眾反映及事實於不顧,儘管判決書已超 過了法定期限,仍堅持下達。 五、唐元雋案一審判決後,家屬曾向吉林省委主要領導、省人大常委會、省政法 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等部門提出上訴。一九九一年二月中旬,省高法曾派兩人 到汽車廠瞭解情況,一汽上至總廠領導,下至車間工人,一致認為此案判決不公, 「反革命集團罪」根本不成立。二辦案人員表示將把群眾的意見向領導如實匯報。 但當家屬收到裁決書時卻發現,不但原定罪名依然成立,而且一些內容又上綱上線 了,其用意不言自明。 初到監獄肋骨被打斷 六、唐元雋現被關押在遼寧省凌源勞改分局二支隊第五大隊。按照中國《改造犯 人的白皮書》的說法,犯人應就地就近服刑,這顯然與規定不符。唐元雋上有六十 多歲的父母,下有高位癱瘓的弟弟和六歲的女兒,妻子身體也不好,每次去探監, 都很不容易。家裡曾多次呼籲有關部門給予解決,但始終沒有回音,在初到監獄時 ,唐元雋曾多次遭到毒打,肋骨折了一根,有時家屬千里迢迢趕去,監獄還製造種 種借口,不讓接見,使家屬白跑一趟。 與唐元雋同案的共有六人,除三人已刑滿釋放外,其餘均在凌源監獄服刑,刑期 分別是:唐元雋二十年,查維十三年,冷萬寶八年。家屬殷切盼望各界朋友能為唐 元雋等人的冤屈多方呼籲,以使他們早日獲得自由,與家人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