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案結束了嗎? 郭羅基 今年春天,魏京生被捕十四週年之際,我為文寫道:「魏京生的刑期還有一年。 為了要求釋放魏京生,國內和國外的有志之士奮鬥了十幾年。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哪怕提前一天,也是人權運動的勝利!」果然,魏京生提前釋放了,還不是一天, 而是一百八十多天,應該說是人權運動的大勝利! 新華社發佈的消息說明,提前釋放的原因是魏京生「遵守監規,服從管理」,總 之是本人有了好的表現。其實是中國政府為了申辦奧運會自己要爭取一個好的表現 。學好比起使壞來還是值得稱道的。但究竟好在哪裡?無罪的魏京生成為囚犯魏京 生的原因消除了嗎?不叫魏京生的魏京生釋放了嗎?今後就不會再抓魏京生一類的 人物了嗎? 「捉放魏」這一齣戲是「總設計師」鄧小平親自導演的。他還導演過「捉放右」 。他當總書記時把幾十萬人打成「右派分子」,後來為「右派分子」改正的也是他 。但只改正結果不改正原因。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以上的「右派分子」都改正了,鄧 小平還說「反右派」是必要的,只是「擴大化」不對。這就是說,一個個「右派分 子」可以赦免,「反右派」的做法還要保留。達摩克利斯劍依舊高懸在上。肯定「 反右派」就是為了「反自由化」。方勵之、劉賓雁、王若望這三位,一九五七年都 在「擴大化」之列,後來改正了。一九五七年的「右派分子」又成了一九八七年的 「自由化分子」,三十年滄桑只是換了一頂帽子。魏京生今後會不會換帽子? 按鄧小平的公式,放魏京生是可以的,抓魏京生也是必要的。中國的人權運動、 民主運動不能停留在「放魏京生」,而是要追究「抓魏京生」。 我和魏京生從未謀面,本來無緣,由於無意地和有意地為魏京生辯護,幾次三番 被別人捆綁在一起,遂結了不解之緣。以致鄧小平一提魏京生就想起了我,並列敕 封為「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人物」,我也當了十年獄外的魏京生。當年圍繞魏京 生案的爭論在今天的中國究竟有多大的進展? 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我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政治問題是可 以討論的》,提倡言論自由,反對以言治罪,特別指出不能以所謂的「反革命言論 」為根據隨便抓人。北京城裡沸沸揚揚,都說我是為剛判刑的魏京生辯護;不同的 是,民間歡呼,官方狂怒。我說,我的文章是魏京生案開庭以前寫的,當時不可能 有為魏京生辯護的動機;如果看起來像為魏京生辯護,只能說是撞在我的槍口上了 。要是說,我不僅為魏京生辯護,而且為一切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辯護,倒並 不冤枉。既然政治問題可以討論,在討論中就可以發表反對意見;發表反對政府、 反對共產黨的意見,即使錯了,也不等於違法犯罪。所以我強調:「如果發表反革 命的意見,也僅僅是一種意見,不等於反革命行為,只能說是思想上的論敵。」由 於不能容忍思想上的論敵而動用刑罰、大開殺戒,從古到今釀成多少慘劇!在中國 ,實際上政治問題是不可以討論的,一切由共產黨「一言堂」作主,人民只能表示 擁護。多次重要的會議上,紛紛向我責難:「黨的領導可以討論嗎?」「四項基本 原則可以討論嗎?」我向反對者提出一個挑戰:你們能否寫一篇文章,題目叫做《 政治問題是不可以討論的》,也拿到《人民日報》上去發表。沒有人應戰。等到一 九八零年一月鄧小平出來講話了。他在中央幹部會上所作的報告中說:「現在不是 講什麼這樣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嗎?可以討論,但是,在什麼範圍內討論,用什麼 形式討論,要合乎黨的原則,遵守黨的決定。」顯然是為了回答我的問題。「這樣 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還用得著論證嗎?問題是政治問題可以不可以討論? 按照鄧 小平的說法,就連「這樣那樣的問題」,討論起來,還要「合乎黨的原則,遵守的 黨的決定」。那麼,「黨的原則」、「黨的決定」是不是可以討論呢?這就不可以 討論了。鄧小平是在肯定有所不可以討論的前提下論證「這樣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 」。一些人頒布不可以討論的「黨的原則」,交給另一些人去執行,這是什麼原則 ?一些人作出不可以討論的「黨的決定」交給另一些人去遵守,這又是誰的決定? 政治問題不可以討論,這一點只能做不能說。我揭穿了一個秘密,鄧小平的惱怒可 想而知。於是,下令將我攆出北大,逐出北京。 因為政治問題是不可以討論的,在政治問題上發表反對意見就是「反革命言論」 ; 發表「反革命言論」就是進行「反革命煽動」; 進行「反革命煽動」就要抓人、判刑。 這是製造魏京生案和一切政治冤案的三大定律。 一九七九年,我觸犯了第一定律,還有兩條定律也是應當推翻的。 即使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說,「發表『反革命言論』就是進行『 反革命煽動』」這一定律也是違法的。《刑法》第十條關於犯罪的規定是具有社會 危害性的行為。只有行為犯罪,不可能有「言論犯罪」、「思想犯罪」。以言論和 思想定罪,不是根據行為的後果所造成的客觀事實,而是全憑執法者對當事人的言 論和思想的評說;定了罪也無從量刑,只能實行罪刑擅斷主義。 「反革命言論」不過是一種言論,不等於反革命行為。「反革命煽動」是一種行 為,不僅談論一般的看法,而且講出具體的做法,並推動別人採取行動。在刑法上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共同犯罪。有教唆者才有被教唆者;但只有被教唆者的犯罪 行為,才能證明教唆者有罪。同樣的道理,沒有被煽動者就不成其為煽動;沒有被 煽動者的反革命行為就不能證明煽動者犯有反革命罪。煽而不動,至多是思想影響 ,也不算犯罪。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發表演說、撰寫文章只要被斷定為「反革 命言論」,不管是否引起反革命行為,就以「反革命煽動」論罪。 解析第二定律,說明法律本身和法律的運用出入很大;第三定律表明法律本身也 有問題。「反革命煽動罪」根本就是荒唐的,必須取消。世界各國(就連社會主義的 始祖原蘇聯在內)的法律都沒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規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 國特色」。革命只是發生在歷史上的一定時期,有革命才有反革命。革命和反革命 是歷史學的概念,不是法學的概念。革命過去了,就無所謂反革命。不是任何社會 、任何時候都有革命和反革命的對立。根據短暫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對立制定長期有 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學的。 「反革命」可以是反對革命的行為,也可以是反對革命的言論和思想。這一概念 本身就是不嚴密的。雖然《刑法》總則規定了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在執行《刑法》分則的「反革命罪」特別是「反革命煽動罪」時,「反革命」概念 的不確定性,為鎮壓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 「反革命」所反對的「革命」在哪裡?為了堅持執行「反革命罪」,又要極力維 護革命的神聖性。中國共產黨自以為始終代表革命,中國共產黨的革命性又集中在 「偉大領袖」或「核心人物」身上。所以,從前毛澤東是革命的化身,「偉大領袖 的親密戰友」林彪一度也是革命的化身,現在鄧小平是革命的化身。魏京生就是因 為反對鄧小平獲「反革命罪」。魏京生所反對的不是革命而是獨裁。如果反對革命 有罪,反對獨裁何罪之有?如果鄧小平並不獨裁,可以任其反對,何必驚慌?魏京 生因反對獨裁而身陷囹圄,恰好證明確實是獨裁。確立了「革命的化身」,任何反 對意見都有罪,有時還不是反對意見而是正當的批評,「文化大革命」中連「議論 無產階級司令部」都有罪。因此,凡是發表為「革命的化身」所不容的反對意見, 就是「反革命煽動」;另一方面,凡是「煽動」必是「反革命」。一九八九年天安 門廣場的示威者是「煽動」民主,不是煽動反革命,均以「反革命煽動」論處,因 為同樣為「革命的化身」所不容。 因發表某種言論而被定為「反革命煽動罪」,在中國依然如故。 二 《政治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一文,言者無意,聞者有心,硬說是為魏京生辯護。 就是辯護又有什麼不可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公民可以充當被告辯護人, 判決生效後,任何公民可以代理申訴。法律的條文是有了,但國人缺乏法制觀念, 好像為罪犯辯護也是犯罪,至少是立場有問題。我本來不是辯護,既然說了也不相 信,我就真的辯護一下。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開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我作 為北京大學的人民代表,就魏京生問題(還有傅月華問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 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 魏京生是因「反革命宣傳鼓動罪」被捕的,判刑時的主要根據卻是「出賣軍事機 密」。我認為罪名不能成立。所謂「軍事機密」不過是有關中越戰爭的「小道消息 」。戰爭已經開仗四天,魏京生只是說出了中國前線指揮官的名字,也算「出賣軍 事機密」?魏京生不過是一個電工,按他的職務並不掌握軍事機密;首先必須有人 向他提供軍事機密,他才能出賣。如果他有罪,是以別人的犯罪為前提的,法庭放 縱了首犯。而且魏京生談話的對象不是敵人,是某外國記者。法庭說是「間接向敵 人提供」,但法庭沒有拿出事實證明外國記者的情報通向敵人,倒是通向了中國人 ,錄音磁帶被送上法庭成為「通敵」的證據。法院、檢察院對人民代表的質詢竟置 之不理。我起草了一個聲明,還有李春光、丁始琪、費振剛幾位代表簽名,對法院 、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表示不信任。表決時,由我們四個人帶頭幾十位人民代表投了 棄權票(因法院、檢察院也確實判了一些壞人,不好投反對票)。 過了一年,北京大學的學生在人民代表的競選運動中又提出了同樣的問題。這一 回聲勢浩大,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得不作一番解釋,說是魏京生特別頑固,死不 交待,只好判他。公開宣佈的司法原則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連出賣的「軍 事情報」的來源都沒有搞清楚,魏京生犯罪的證據何在?北京大學的競選運動因為 提出魏京生問題,又大講言論自由等等,被上面定性為「鬧事」。教育部長蔣南翔 下令要抓「右派」。北大黨委書記韓天石表示為難,抓「右派」未果,但胡平當選 為人民代表卻失去了學位。胡喬木說「學生鬧事的論點都是郭羅基發明的」,我成 了「鬧事」的「後台」。總之,在很長的時期中,不管是誰,也不管是多少人,為 魏京生鳴不平,非但無用,反而倒霉。究竟是怎麼回事?過了幾年,鄧小平自己揭 開了謎底。 中共中央一九八七年一號文件公佈了鄧小平的「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至少還要搞 二十年」的談話,就是這個談話敕令開除方勵之、劉賓雁、王若望的黨籍,導致胡 耀邦下台。鄧小平也講到我,說「郭羅基並沒有放棄他的觀點,……觀點可以保留 」云云。這一次本來與魏京生無關,因為講到我,大概又想起另一位「資產階級自 由化的代表人物」。於是就說:「我們不是把魏京生抓起來了嗎?難道中國的名譽 就壞了嗎?既然抓了就不放,中國的形象並沒有因此而變壞,我們的名譽還是一天 比一天好起來。」原來鄧小平那裡有一個秘而不宣的「既然抓了就不放」的原則! 在這個原則的操縱下,沒有罪也要搞成有罪,所以對魏京生一判就是十五年。鄧小 平的那個談話收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增訂本)時,上述一段話修改了 ,變成這樣:「前幾年,我們不是對那幾個搞自由化並且觸犯了刑律的人依法處理 了嗎?難道中國的名譽就壞了嗎?中國的形象並沒有因此而變壞,我們的名譽還是 一天比一天好起來。」(第一五零頁)主要之點「既然抓了就不放」沒有了。一時不 小心洩露了天機,趕緊收藏起來,相應地對魏京生也故隱其名。在印刷品中刪掉七 個字很容易。但那個如雷貫耳的談話連當時的中學生都聽到傳達,要從人們的頭腦 中收回烙印很深的語言就不容易了。「既然抓了就不放」已經體現在魏京生的案件 之中,要從事實上抹掉這一原則就更不容易了。欲蓋彌彰,用後一段話替代前一段 話,可見所謂「依法處理」就是「既然抓了就不放」。 鄧小平說,對魏京生「既然抓了就不放」並沒有使中國的名譽變壞。那是因為「 聾子不怕響雷轟」,國際輿論充耳不聞。其實,魏京生問題正是鄧小平的一塊心病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鄧小平同「大陸與台灣」學術研討會主席團全體成員談話 時,有人問:「你們為什麼不放魏京生和王希哲?」一下子觸犯了脖子下面的「逆 鱗」,鄧小平正色道:「魏京生、王希哲這樣的問題,你們不要管,你們這些學者 在這種場合根本就不應該提這個問題。」不是人家不應該提這個問題,而是鄧小平 怕提這個問題。 既然抓了,必定有罪,所以就不放。這個原則在法學上叫做有罪推定。從推定、 認定、肯定有罪,再在法庭上證明有罪。其實,這種證明已是多餘的了。所以,有 罪推定只能是政治上專橫、專權、專制的原則。有罪推定的方法論必然是逼、供、 信。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始終實行有罪推定。押上公堂就有罪,老爺喝令:「 從實招來!」如若招不出來,先打四十大板再說。「既然抓了就不放」,很像戲曲 舞台上一個古代糊塗官講的話,居然出之於當今號稱社會主義改革「總設計師」的 鄧小平之口,正像馬克思所說「已故先輩的傳統還像夢魘一樣糾纏著活人的頭腦」 。 資產階級革命的時代,針對專制主義的有罪推定提出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沒有作 出有罪判決之前,應當被看作無罪。無罪推定是保障人權的原則。一七八九年,法 國《人權宣言》確認無罪推定的原則。一七九一年,法國憲法採用《人權宣言》為 宣言,從此無罪推定具有法律效力。 人,生來是無罪的。任何罪犯都是從無罪的人變成了罪犯,沒有天生的罪犯。法 律證明應當從無罪開始。從無罪去證明有罪,證明失敗,仍然無罪;從有罪推定出 發,證明失敗,仍然有罪。冤、假、錯案的發生,無一不是有罪推定的產物。 中國的司法機關和官方法學家在表面上是反對有罪推定的,因為有罪推定的名聲 太壞;反對有罪推定就應當實行無罪推定,然而也不,他們更是拚命反對,認為實 行無罪推定是「為罪犯開脫」、「替敵人說話」。在中國,實際上實行的是有罪推 定。不是還有一個著名的司法原則,叫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嗎?抓了人,叫 人家「坦白」,就是首先推定有罪;無罪者被抓,自然要抗拒,何以從嚴?事實是 因推定有罪而坦白變得更有罪。所以在牢裡的人發出無可奈何的慨歎:「坦白從寬 ,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鄧小平的「既然抓了就不放」,又是「坦白 從寬,抗拒從嚴」的前提,可稱是有罪推定的經典公式。 雖然刑事判決都要說明根據《刑法》多少條,但法律條文屈從於「既然抓了就不 放」的原則,法就不成其為法。 三 當年的鄧小平作為共產黨領導人頒布了一個司法原則,合法性的根據何在?孟德 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如果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行使三種權力,「即制定 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犯罪權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鄧小平就集 三種權力於一身,對權力的運用缺乏法的精神,運用權力提出的原則更是缺乏法的 精神。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鄧小平在那個扭轉乾坤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說:「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 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 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 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鄧小平 的這一番話講得不錯。但它是針對毛澤東時代的時弊而說的,也是為了警告華國鋒 而說的,所以當他自己大權在握的時候就根本沒有放在心上。日後的鄧小平成了先 前的鄧小平的批判對象。鄧小平還不是把他的話當做法,而是凌駕於法之上,擺佈 法。 魏京生冤案的發生,就在於鄧小平發了話。而釋放魏京生還是因為鄧小平發了話 。據《世界日報》報道:「由江澤民在政治局會議上,轉達鄧小平有關釋放魏京生 的意見,結果政治局七人常委全數通過。」抓魏京生,放魏京生,都是同樣的機制 在起作用。 鄧小平把人治的作用發揮到了頂點。毛澤東的集權還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國 共產黨中央主席的合法外衣。鄧小平從來沒有當過國家元首,也沒有當過黨的領袖 ,自封為「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核心」便獨攬大權。到後來什麼職務都不要了,作為 「退休老人」不時「拍板」,照樣治理國家。 既然魏京生案是人治製造出來的,了結此案就是根本不要人治,要法制。 魏京生雖然放出來了,但魏京生案的成因——「反革命煽動罪」、「既然抓了就 不放」、「老人拍板」一個都沒有消失,還在王軍濤、陳子明、鮑彤等人身上繼續 起作用。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要改變自己的形象,不僅是放一個魏京生,而是放 所有的魏京生;不僅是放魏京生,而是不再抓魏京生。況且放魏京生是為申辦奧運 會加籌碼,現在北京輸給了悉尼,已經跨出的一步會不會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