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遣返回鄉的經過   (江蘇) 馬少芳 今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我在首都機場辦理去廣州的登機手續時,一位先生對我 說,我的機票有問題。我立即明白這是有關方面阻止我去廣州。本來我是準備和王 丹一同去廣州的,但有關方面以「無可奉告」的理由,拒絕了王丹的申請。我問這 位先生道:「你們為什麼不讓我去廣州?」這位先生不答話,只是帶我下樓,讓我 上公安局的車。我提出要給公司打個電話,也被拒絕。九時三十分,我被帶到北京 朝陽區北新橋派出所,那位先生才告訴我說:「你們家鄉的公安局,說需要帶你回 去處理一些事情。」我問是什麼事情,他態度和氣地說他不知道。我說,由我負責 聯繫的廣州「中國百名市長招商會」將會因我的缺席而受損。他打完一個電話後說 :「商務上的事情,你們公司自然會解決。」 下午四時,江蘇省公安廳和江都縣公安局的三位先生趕到,他們告訴我:因為我 還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需向他們申請並獲批准後才可以離開戶口所在地。我說 ,被剝奪政治權利是指被剝奪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生存權即生存自由並沒有被剝奪 。他們回答說:「不是剝奪你的生存權利,而是你外出,必須經過申請並獲批准。 」 北京市公安局給我安排了當晚的火車,我就這樣被帶離了北京。 四月二十三日上午,車到南京,我被帶到省公安廳招待所,省公安廳一處的一位 副處長向我宣佈遣返我回鄉的理由:在我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必須在戶口所在地 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宣佈沒收我的居民身份證。九三年二月七日 晚,江都縣公安局曾將我帶到某派出所,宣佈我刑滿後外出是違法行為,並通知我 從當時起不得外出。但在此之前,並沒有任何人向我宣佈有關規定。我指出這一點 時,這位副處長說:「過去的事情不提了,現在向你宣佈,希望你能遵紀守法。」 我又問:「我的生存怎麼辦?我已經三十歲,是成年人了,必須謀生。我現在的工 作單位在北京,你們遣返我回鄉,不是剝奪了我的生存權嗎?」他說:「這些問題 你回去後與縣公安機關談,相信當地政府會給你一個安排。」當天下午,我被帶回 江都縣城,休息兩天後,縣公安局才又找到我談話。我當時想:反正從四月到六月 (我的剝奪政治權利期截止於九三年六月十三日),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我自 去年出獄,一直覺得身體不適,在北京曾大病兩場,何妨籍此在家休息,治病兩月 。 從四月二十五日返家直至六月十一日,我都在家治病。現經檢查,已確診的病有 :淺表性腸炎、慢性膽囊炎、慢性十二指腸炎、慢性胃炎、慢性闌尾炎和心律不齊 。本以為到六月十三日,我會重獲自由,想不到六月十一日江都縣公安局夥同江都 縣檢察院,又向我宣佈延長我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並 同時宣佈,在這期間不得外出。 我提出了兩個問題:一、江都縣公安局究竟根據哪條法律決定延長我的剝奪政治 權利期;二、延長公民剝奪政治權利期,是不是應該有正式的裁決書。針對我的問 題,他們當即給了我一份複印文件,文件名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 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文件發佈的時間是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日。文件 中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縣公安機關允許。剝奪政治 權利的罪犯確因疾病、探親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所在地域到本縣、市以外的地方的 必須經過縣級公安機關的批准……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剝奪政治權 利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 文書上說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 這就是我被遣返回鄉的經過。□